3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7月28日

查看其他日期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7-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瑞和股份 证券代码:002620 公告编号:2018-048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议案4已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7月27日(星期五)下午 14:30;

4、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7月26日(星期四)至 2018年7月27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7月27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7月26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7月27日下午15:00。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27 号瑞和大厦四楼会议室;

6、会议召开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全文刊登在2018年7月12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会议主持人:董事叶志彪先生;

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50,125,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41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50,07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40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9,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3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9,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9,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37%。

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07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3%;反对4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72%;反对4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9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07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3%;反对4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72%;反对4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9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参股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07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3%;反对4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72%;反对4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9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07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3%;反对4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72%;反对4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9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骆绍棋、杜敏宜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出新议案的情形,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