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版 书评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7月28日

查看其他日期

“娱乐江湖”的法律打开模式

2018-07-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娱乐江湖》
  娱乐法的圈地运动
  李振武 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8年7月出版

——读《娱乐江湖:娱乐法的圈地运动》

⊙杰 夫

去年8月,我收到一条微博私信,内容是让我给一个研修班授课“娱乐法”实务。即便到现在,这都还是国内一个新兴且正在蓬勃发展的法律服务领域,而当时我刚出了《娱乐业的玩“法”》一书,因此有幸被邀请——发出邀约的人是“娱乐法李振武”,这既是他的微博署名,也是他的业务专攻。在通过社交媒体联络之前,我听闻过他的名号——法科背景、法官履历、法商经历,写过《娱乐法诉讼案件审理实务》,在运营“星娱乐法”公号和活动,后两者所涉主题也正是我和他彼此的“交集点”。

通常把行业称为“江湖”,对应的是三教九流;它既是组织,更是社会;不仅有一套规则体系,还有道义规矩。很多时候,它是隐逸的、流动的,自成一脉,偶尔不拘礼法、做事放浪。入局者或当事人,会把他们各自的情感寄托其中,不论爱憎喜恶,还是快意恩仇,总有些许感悟。所以,当李振武把新书取名《娱乐江湖:娱乐法的圈地运动》,就这一点来看,他似乎执意要蹚娱乐圈这个“浑水”,并去揭示内部种种被遮蔽的秩序与规则。

例如,他提到娱乐行业圈子小、人情重,很多权益可能并不一定需要体现在合同中,因为任何一次违约可能就会让整个圈子的人都知道,从而被封杀,而这对娱乐圈人士的损失是毁灭性的。在法学理论中,有“软法”(Soft Law)之说,以区别于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硬法”(Hard Law),专指那些宣誓性、指导性、号召性、建议性规范,一般来说,它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有说服力和影响力。借用这个概念,在维系娱乐圈运转中,除了政策法律、行业规范的调控与制约,尚有大量“软法”作为“无形之手”在起着指引、推动作用。

据此,李振武提出,作为一名优秀娱乐法律师,不光需要懂得法律,更需融入这个圈子,接触更多圈内人,了解这个行业的行事规则。这是他所谓的“法商结合”的较高境界,也是一种执业能力的进阶。他这个观点,得到了业内的普遍认可。对影视娱乐法律服务市场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实务中项目风险不少来自法律“专业”,但更多来自娱乐“行业”自身。所以法务人员(包括律师)能提供的服务,除了基于风险“防范”,还得要有商业“参谋”。这有点像谷歌前CEO埃里克·施密特在《重新定义公司:谷歌是如何运营的》中提到的“马背原则”。所谓马背原则,讲的是在互联网时代,对一家追求创新且创意精英云集的企业(或行业)而言,不再适用对风险零容忍的做法了。相反,在一定情况下,我们只需坐在马背上(这只是打比方),快速环视四周,然后继续上路。虽然许多决策需要我们详细分析,但不要认为你每次都需要从马上跳下来,用几周时间拟出一份50页长的法律声明,非要把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所有对策都包括在内。在这些情况下,律师的任务并不是细致分析问题的方方面面,而是把注意力放在难以认知的未来,为决策制定者及时提供周密的指引。施密特马背原则要奏效,律师得是商业团队及产品团队的一员,而不能是那种偶尔被叫来“救火”的人。如今,持该理念的律师同行不在少数。就在那次及以后多次讲课中,我主张娱乐法律师不能只懂“法务”不懂“商务”,只讲“法条”不解“江湖”,其实很多说法都如出一辙。

近些年李振武实务、教学两不误,并长于演艺经纪的法律服务。在《娱乐江湖》中,能看到他对影视娱乐业现状的熟稔和对相关专业知识的通透。因而,在书中能读到不少娱乐业实践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示,例如艺人经纪合约签署、音乐作品授权管理、电子竞技合规审查、直播行业政策监管、影视项目运作模式等。与之前的《娱乐法诉讼案件审理实务》相比,本书并不侧重庭审案件,而是针对当前事件发表评论,提出意见。对持续关注娱乐法以及有相当研究者而言,本书的价值主要在于对“娱乐法”这个行业法律规范总称作出了较为系统的“文献梳理”。

李振武巧妙地用了娱乐圈的“圈”字做文章,提出了“圈地”一说,指娱乐法将涉及文化艺术领域的法律规范集合在了一起。为了有效区分“文化产业”法律,娱乐法所涵盖的领域一般指电影、电视、音乐、游戏、体育、文学等六大行业。相对应的法律则包括《民法总则》《著作权法》《商标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公司法》。这些认识和表述,与当前从学界到业界的共识保持了一致,例如余锋的《中国娱乐法》、高戡的《影视娱乐法》、宋海燕的《娱乐法》、王军的《中国影视法律实务与商务宝典》以及笔者的《娱乐业的玩“法”》等。

在解析时下我国娱乐法的现状时,李振武凭借其在业内广泛的交际和涉猎,能从学术研究成果、专业社会培训机构、高校相关专业设置、从业人员群体肖像等方面如数家珍般地列举、概述。就这番概览性、阶段性的实证总结,可以说李振武通过收录在书中的“娱乐法的行业范畴”、“如火如荼的中国娱乐法”、“娱乐法圈地运动”、“娱乐法的理论研究现状”等文章,绘制了一幅“中国娱乐法学时局图”。

若论学术上的贡献,李振武在本书中创新性地提出从权益维度将“娱乐法”体系划分为娱乐财产权、娱乐人格权、娱乐合同权益、娱乐资本权益四个方面,再配套以导论、权益实现模式和域外娱乐法实务三块内容,不妨说这构成了他的中国娱乐法课程“七巧板”组合。无疑,这将为今后娱乐法学研究、体系架构、教学提供了可供讨论的方向与方案(虽然该提法还欠缺严谨的学术论证和必要的学理分析)。

在一次采访中,李振武自称“娱乐法守夜人”。从他一手孵化和推动的行业沙龙、培训机构等线下活动正日渐活跃、日成气候来看,他的理想正逼近现实。在他表示正策划推出国内首个《娱乐法评论》系列丛书之际,我们除了祝福,便是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