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
付息公告
股票代码:600322 股票简称:天房发展 公告编号:2018—072
债券代码:125885 债券简称:15天房发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
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5年8月5日发行的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8月6日(因2018年8月5日为节假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8月5日至2018年8月4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一)债券名称: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
(二)证券简称及代码: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15天房发”,代码“125885”;
(三)发行人: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30亿元,5年期(3+2年期);
(五)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关于对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15]1222号);
(六)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七)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00%;
(八)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9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及回售部分兑付情况
(一)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8月5日至2018年8月4日。
(二)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7.00%。
(三)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8月3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四)付息时间:2018年8月6日(因2018年8月5日为节假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付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付息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天房发”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5天房发”债券付息事宜之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财务部。传真号码:022-23146935,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80号,邮政编码:300050。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五、发行人、主承销商、托管人
(一)发行人: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80号
联系人:刘英娟
联系电话:022-23146935
邮政编码:300050
(二)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天圆祥泰大厦15层
联系人:王振宇、毛会贞
联系电话:021-23154245、0532-80992805
邮政编码:100029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15天房发”债券付息事宜之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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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股票代码:600322 股票简称:天房发展 公告编号:2018—073
债券代码:122421 债券简称:15天房债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8月3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8月6日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8月6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5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为“15天房债”,债券代码为“122421”。
3、发行主体: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发行总额:10亿元。
6、债券利率:2015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5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80%;2018年8月6日至2020年8月5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50%。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8月6日至2020年8月5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5日。
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根据《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5.80%。
2、每1手“15天房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8.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6.40元;扣税后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2.2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8月3日。
2、债券付息日:2018年8月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8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天房债”持有人。2018年8月3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8年8月3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付息方式
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天房债”的合格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债券付息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5天房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所得税。如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80号
法定代表人:熊光宇
联系人:翟洁、丁艳
联系电话:022-2331 7185
传真:022-2331 7185
邮编:300050
(二)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辛志军、杨汝睿
电话:010-5902 6649
传真:010-5902 6604
邮编:100025
(三)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 0114
邮政编码:200120
关于本次付息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网点,投资者还可以到互联网(网址:http://www.sse.com.cn)查询本付息公告。
特此公告。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附表:“15天房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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