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
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8-73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9日在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提前5日通知全体董事。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7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陆永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取消原〈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的议案》
同意取消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原《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不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取消原〈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议案》
同意取消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原《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不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取消原〈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的议案》
同意取消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原《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关于取消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临2018-74)。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预案的议案》
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长远发展,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公司董事会同意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作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回购总金额不低于10,000万元,不超过50,000万元, 回购价格不超过7.29元/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预案的公告》(临2018-75)。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配合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如下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次回购方案;
2、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根据有关规定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的具体股份时间、价格、数量等;
3、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授权公司董事会为回购股份的实施,聘请第三方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上述议案四和议案五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定于2018年8月15日在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2018-7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2018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取消股东大会的相关情况
1. 取消的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取消的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2018年8月1日
3. 取消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
二、 取消原因
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和《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三十五次会议经慎重考虑,对原《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内容作出部分调整,进一步明确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故决定取消《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决定取消原定于2018年8月1日召开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 所涉及议案的后续处理
公司于2018年7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重新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和《关于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决定于2018年8月15日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由此给广大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对投资者给予公司的支持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8-75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
计划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股份规模: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
●回购股份价格: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7.29元/股;
●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回购股份预案的风险;
2、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具体预案如下:
一、回购预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回购”)。
(一)公司拟定了本次回购股份的预案,该预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预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长远发展,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公司董事会同意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作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结合近期公司股价,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股价人民币7.29元/股。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五)拟回购股份金额及数量
回购股份金额: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
回购股份数量:按回购资金总上限50,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29元/股进行测算,若全部以最高价回购,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6,858.71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3.89%。按回购资金总下限10,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29元/股进行测算,若全部以最高价回购,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371.74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78%。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六)资金来源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七)回购股份的用途
回购股份的用途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八)回购股份的期限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规模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九)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回购预案决议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十)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析
根据公司2018年度第一季度报告,截止2018年3月31日,公司总资产1,703,197.4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947,660.68万元,货币资金345,747.1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3.4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671.75万元。根据上述财务数据结合公司稳健的生产经营、正常销售回款等因素,公司认为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且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十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相关预案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合法合规。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途为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推进公司长远发展。
3、本次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29元/股的条件下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备必要性及可行性,合法、合规。
(十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情况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股份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公司其他董、监、高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十三)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具体授权
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如下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次回购方案;
2、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根据有关规定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的具体股份时间、价格、数量等;
3、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授权公司董事会为回购股份的实施,聘请第三方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二)本次回购设置了回购价格区间,存在价格持续超出区间而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及金融环境变化、投资者预期等因素的影响,存在价格持续超出区间而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601222证券简称:林洋能源公告编号:2018-76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8月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8月15日14点 30分
召开地点: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8月15日
至2018年8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1、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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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和传真登记,传真登记的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原件寄至公司证券部。
2、股东办理参加会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股东登记时需持个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
(2)法人股东登记时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人股东单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3、登记时间:2018年8月14日(星期二)9:30-11:30,14:00-16:30。
4、登记地点: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会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联系人:崔东旭
联系电话:0513-83356525
联系传真:0513-83356525
联系地址: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证券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8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