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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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7-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民盛金科 公告编号:2018-129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7月30日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16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霍东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7月29日—2018年7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3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29日15:00至2018年7月30日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8,857,1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28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人共计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8,857,1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283%;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计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55,9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88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列席现场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857,1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055,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857,1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055,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