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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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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
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8-08-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89 证券简称:东方嘉盛 公告编号:2017-027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

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2,794,429股,占公司总股本2.0235%。

2、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日期:2018年8月2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103,571,429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166号)的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A股人民币普通股34,530,000股,并于2017年7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138,101,429股。

公司上市后未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青岛金石灝汭投资有限公司、汪秀芬、汤国珍、李建军、朱叶清、江晓心、苏建平、赵小平、卫洧、夏者羽、黄鹂、黄勇、梁高丰、彭建中、邓建民、何一鸣、田卉、何清华及张光辉,上述19位股东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

(1)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青岛金石灝汭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汪秀芬、汤国珍、李建军、朱叶清、江晓心、苏建平、赵小平、卫洧、夏者羽、黄鹂、黄勇、梁高丰分别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彭建中、邓建民、何一鸣、田卉、何清华、张光辉分别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即发行价应参考二级市场股价修正方法进行修正)。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2、若违反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承诺,则减持所获资金应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管,以做稳定股价措施等所用,同时本人所持东方嘉盛股份将自减持之日起自动锁定12个月。3、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转让公司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3)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未存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承诺;

(4)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未存在后续追加的承诺;

(5)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无。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也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8月2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2,794,429股,占公司总股本2.023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9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注1:上述表格中,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相关人员承诺: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在向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转让公司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

5.公司董事会承诺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就公司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并正在执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所做的承诺;

3.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 8月 1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部分限售股解禁

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嘉盛”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东方嘉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东方嘉盛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103,571,429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166号)的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A股人民币普通股34,530,000股,并于2017年7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138,101,429股。

公司上市后未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青岛金石灝汭投资有限公司、汪秀芬、汤国珍、李建军、朱叶清、江晓心、苏建平、赵小平、卫洧、夏者羽、黄鹂、黄勇、梁高丰、彭建中、邓建民、何一鸣、田卉、何清华及张光辉,上述19位股东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

(1)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青岛金石灝汭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汪秀芬、汤国珍、李建军、朱叶清、江晓心、苏建平、赵小平、卫洧、夏者羽、黄鹂、黄勇、梁高丰分别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彭建中、邓建民、何一鸣、田卉、何清华、张光辉分别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即发行价应参考二级市场股价修正方法进行修正)。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2、若违反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承诺,则减持所获资金应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管,以做稳定股价措施等所用,同时本人所持东方嘉盛股份将自减持之日起自动锁定12个月。3、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转让公司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3)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未存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承诺;

(4)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未存在后续追加的承诺;

(5)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无。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也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8月2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2,794,429股,占公司总股本2.023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9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注:上表中,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相关人员承诺: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在向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转让公司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

5.公司董事会承诺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并正在执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所做的承诺;

3.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

孔少锋

叶建中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