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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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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开立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8-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45证券简称:安井食品公告编号:临2018-072

转债代码:113513 转债简称:安井转债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开立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41号)核准,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一”)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5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按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2,65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7,350,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8年7月19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412号《验资报告》。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18年7月24日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四川安井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安井”,或“甲方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或“乙方”)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子公司四川安井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注释一:甲方一与甲方二统称甲方,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两方为利益共同体,下述所指“甲方”统称“甲方一”和“甲方二”两家公司。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5308292285,截至2018年7月24日,专户余额为15,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四川安井新建年产15万吨速冻食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须及时通知民生证券,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可按月向民生证券报送。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承诺该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民生证券。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及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民生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民生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民生证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陆文昶、张家文可以随时到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民生证券。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存储银行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民生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民生证券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民生证券发现甲方、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