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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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8-08-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2版)

1.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1.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

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公告, 公司董事徐自发先生于2017年10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粤证调查通字170202号),该通知书内容为“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调查期间,公司及董事会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基金管理人对该公司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认为该事项对公司的盈利情况暂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对该证券的投资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九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1.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1.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八、基金的业绩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2011年12月20日)至2018年3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深证300指数收益率×95% + 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截至报告期末已满六年;

2、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已完成建仓,建仓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8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需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要求向标的指数的发布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万元(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即不足5万元时按照5万元收取。)。

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或计算方法发生变动,本基金将采取调整后的费率和计算方法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及时公告。

(4)本条第1款第(3)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1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的募集安排”中“(六)基金的认购”中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七)申购、赎回的费率”与“(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的相关规定。

3、转换费率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原则另行制定并公告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应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半年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6月19日发布的公告:

1、2017年12月21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2017年12月25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鑫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2017年12月25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持有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4、2017年12月30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增值税的公告;

5、2018年1月12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南京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2018年1月19日,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第4季度报告;

7、2018年2月1日,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年第2期)以及摘要;

8、2018年2月6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9、2018年3月24日,关于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10、2018年3月26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赎回费的公告;

11、2018年3月29日,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年度报告以及摘要;

12、2018年3月30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公告;

13、2018年4月16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海银基金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2018年4月19日,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中兴通讯(股票代码:000063)估值调整的公告;

15、2018年4月20日,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1季度报告;

16、2018年5月18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公告

17、2018年5月29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公告;

18、2018年5月30日,关于召开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

19、2018年5月31日,关于召开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2018年6月1日,关于召开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1、2018年6月12日,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中兴通讯(股票代码:000063)估值调整的公告;

(四)《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十一、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2018年2月1日公布的《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年第2期》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重要提示”部分。

2、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一、绪言”部分。

3、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释义”部分。

4、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

6、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

7、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8、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九、基金的投资”。

9、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基金的业绩”。

10、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11、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12、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七、风险揭示”。

13、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4、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5、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6、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7、 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二十三、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