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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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报告书

2018-08-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 公告编号:2018-62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相关议案已经公司于2018年6月1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18年7月5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

2、风险提示:本次回购可能面临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判断,为进一步增强投资者信心,稳定投资者预期,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拟定了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1、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判断,为进一步增强投资者信心,稳定投资者预期,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在综合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股票二级市场状况后,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回购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具体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办理。

3、拟用于回购的金额以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4亿元。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4、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8.5元/股。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5、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种类为本公司发行的A股社会公众股份。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5元/股条件下,若全额回购,预计回购股份约为40,000,000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2.13%,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公司将根据回购方案、回购实施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实施本次回购,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6、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7、决议的有效期

本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

二、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后,若按回购数量为40,000,000股测算,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13%,回购的股份全部注销后,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三、办理本次股份回购事宜的相关授权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下事宜: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2)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4)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回购的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等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

(5)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6)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7)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及注销事项所必须的内容。

四、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截至2018年3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9,200,761,868.68元,归属于上市股东的净资产为5,502,373,860.15元。若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3.4亿元全部使用完毕,按2018年3月31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比重为3.70%、约占归属于上市股东的净资产的比重为6.18%。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按照不超过人民币3.4亿元原则确定的股份回购资金安排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六、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为公司在资本市场树立良好形象、促进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等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出具的法律意见

内蒙古江泉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出具了《关于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如下: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回购办法》、《补充规定》、《业务指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债权人通知

本次回购相关的债权人通知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做出了相关的安排。2018年7月10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8-52),对公司所有债权人进行公告通知。

九、股份回购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已回购的股份不得卖出。

本次回购期届满或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将依法注销回购股份及撤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

十、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将在回购期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如下:

1、公司将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2、公司回购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将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

3、回购期间,公司将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等;

4、回购期间,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等;

5、回购期届满或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后,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并在3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等内容。

十一、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出具的独立意见;

4、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5、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6、内蒙古江泉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 公告编号:2018-63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事项,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兴业矿业,证券代码:000426)自2018年6月19日(星期二)开市起停牌。详情参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19日、2018年6月26日、2018年7月3日、2018年7月10日、7月17日、7月19日、7月26日分别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兴业矿业:董事会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35)、《兴业矿业:董事会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41)、《兴业矿业:董事会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48)、《兴业矿业:董事会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51)、《兴业矿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57)、《兴业矿业: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公告》(2018-58)、《兴业矿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2018-61)。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截至目前,重组相关工作正在公司聘请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中介机构及重组方的配合下积极进行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全部资料齐备后,公司将及时召开董事会,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本次重组涉及相关信息,同时向深圳证券易所申请复牌。为保证信息披露公平,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兴业矿业,证券代码:000426)自2018年8月2日(星期四)开市起继续停牌。

继续停牌期间,公司及有关各方将全力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及的各项工作,在此基础上,公司将与交易对方确定标的资产收购方案,并编制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本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将充分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公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