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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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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一期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018-08-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期债券不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二、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声明

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惯例,已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履行了勤勉尽职的义务。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在评价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各种风险。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本期债券《2017年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接受《2017年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2017年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之权利及义务安排。

为维护本期债券投资者的权益,发行人及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已订立了《2017年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协议约定,如发行人未按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履行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相关义务,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将代理投资者行使相应的权利。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1、债券名称:2018年第一期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品种一简称“18京投债01”,品种二简称“18京投债02”)。

2、发行总额:人民币20亿元。本期债券分为两个品种,本期债券10年期品种发行规模为15亿元,本期债券15年期品种发行规模为5亿元。

3、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分为10年期品种(简称“品种一”、“18京投债01”)和15年期品种(简称“品种二”、 “18京投债02”),共两个品种。品种一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或下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品种二附第10年末发行人上调或下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4、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期债券品种一存续期前5年的票面利率根据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本期债券品种二存续期前10年的票面利率根据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Shibor基准利率为本期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公告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基本利差及首次发行票面利率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在公告前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本期债券品种一的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5年末,公司可选择上调或下调票面利率,存续期后5年票面年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加或减0-300个基点(含本数),在存续期后5年固定不变。

本期债券品种二的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10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10年末,公司可选择上调或下调票面利率,存续期后5年票面年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前10年票面年利率加或减0-300个基点(含本数),在存续期后5年固定不变。

5、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到期兑付款自其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6、品种间回拨选择权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询价情况,决定是否行使品种间回拨选择权,即减少其中一个品种的发行规模同时对另一个品种的规模增加相同金额,回拨比例不受限制。

7、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在本期债券品种一存续期的第5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可选择在原债券票面利率基础上上调或下调0-300个基点(含本数)。调整的幅度以《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为准。

在本期债券品种二存续期的第10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可选择在原债券票面利率基础上上调或下调0-300个基点(含本数)。调整的幅度以《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为准。

8、投资人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刊登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部分或全部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9、发行人转售选择权:发行人有权选择将回售的债券进行转售或予以注销。

10、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和回售实施办法公告日期:在本期债券品种一存续期第5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前第35个工作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后票面利率水平的公告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公告。

在本期债券品种二存续期第10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前第35个工作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后票面利率水平的公告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公告。

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部分或全部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刊登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接受上述调整并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11、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采取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

12、发行范围及对象:承销团公开发行部分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部分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3、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机构投资者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认购的本期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的本期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14、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5、信用评级: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6、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释 义

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京投公司、公司:指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债券:指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2017年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本期债券:指总额为人民币20亿元的2018年第一期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本期债券发行而制作的《2018年第一期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国家发改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发改委: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证券登记机构/托管人: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证券登记公司”)。

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权代理人、海通证券: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指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簿记建档: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确定本期债券的基本利差区间后,投资者直接向簿记管理人发出申购订单,簿记管理人负责记录申购订单,最终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发行规模及发行利率的过程。

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期债券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及分销商组成的承销组织。

余额包销:指承销团成员按照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承销义务销售本期债券,并承担相应的发行风险,即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将各自未售出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并按时、足额划拨本期债券各自承销份额对应的款项。

账户及资金监管人、监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支行。

债券持有人:指持有2018年第一期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投资者。

《债权代理协议》:指《2017年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指《2017年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指《2017年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1号)。

《工作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事项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北京市政府:指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国资委: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铁运营公司:指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京投发展:指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PPP:指政府及其代理机构与民营(或国营、外商)机构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授权该机构代替政府建设、运营或管理基础设施或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并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

ISP:指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近三年、报告期:指2015年、2016年和2017年。

元:指人民币元。

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企业债券[2018]34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本期债券经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报,并出具京发改文[2017]491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报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开发行50亿元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的请示》。

本期债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开发行,并出具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批复》(京国资产权[2017]162号)。

本期债券也经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开发行,并出具了《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京投董决字[2017]37号)。

第二条 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6号京投大厦2号楼9层908室

法定代表人:张燕友

联系人:张园、姚永烨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6号京投大厦2号楼5层

联系电话:010-84686127、010-84686286

传真:010-84686151

邮政编码:100101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夏坤、张海梅、夏凡博、杨若冰、毛楠、吴叶菁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天圆祥泰大厦15层

联系电话:010-88027183

传真:010-88027175

邮政编码:100029

(二)联席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波、潘林晖、李妮、胡凤明、孙琳惠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16层

联系电话:010-56800264

传真:010-66010583

邮政编码:100033

(三)分销商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王铭锋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大厦5层

联系电话:010-59013896

传真:010-59013896

邮政编码:100032

三、托管人: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水汝庆

联系人:李皓、毕远哲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联系电话:010-88170745、010-88170731

传真:010-66061875

邮政编码:100032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

总经理:聂燕

联系人:王博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70172

传真: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四、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68号楼A-1和A-5区域

执行事务合伙人:邱靖之

联系人:莫伟、张益林、刘广培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外文文化创意园12号楼

联系电话:010-88018730

传真:010-88018737

邮政编码:100044

五、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1幢60101

法定代表人:闫衍

联系人:郑思卓、袁雨晴、何川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南竹杆胡同2号银河SOHO6号楼

联系电话:010-66428877

传真:010-66426100

邮政编码:100010

六、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6层

联系人:李云波、刘志弘、张琛晨

联系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6层

联系电话:010-66523471

传真:010-66523399

邮政编码:100033

七、账户及资金监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支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5号东座

负责人:闫彬

联系人:赵雅婷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5号东座

联系电话:010-63033873

传真:010-63033873

邮政编码:100050

八、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名称: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

负责人:黄红元

电话:021-68808888

传真:021-68804868

第三条 发行概要

一、发行人: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18年第一期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品种一简称“18京投债01”,品种二简称“18京投债02”)。

三、发行总额:人民币20亿元。本期债券分为两个品种,本期债券10年期品种发行规模为15亿元,本期债券15年期品种发行规模为5亿元。

四、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分为10年期品种(简称“品种一”、“18京投债01”)和15年期品种(简称“品种二”、 “18京投债02”),共两个品种。品种一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或下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品种二附第10年末发行人上调或下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五、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期债券品种一存续期前5年的票面利率根据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本期债券品种二存续期前10年的票面利率根据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Shibor基准利率为本期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公告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基本利差及首次发行票面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在公告前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本期债券品种一的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5年末,公司可选择上调或下调票面利率,存续期后5年票面年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加或减0-300个基点(含本数),在存续期后5年固定不变。

本期债券品种二的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10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10年末,公司可选择上调或下调票面利率,存续期后5年票面年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前10年票面年利率加或减0-300个基点(含本数),在存续期后5年固定不变。

六、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到期兑付款自其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七、品种间回拨选择权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询价情况,决定是否行使品种间回拨选择权,即减少其中一个品种的发行规模同时对另一个品种的规模增加相同金额,回拨比例不受限制。

八、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

九、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在本期债券品种一存续期的第5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可选择在原债券票面利率基础上上调或下调0-300个基点(含本数)。调整的幅度以《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为准。

在本期债券品种二存续期的第10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可选择在原债券票面利率基础上上调或下调0-300个基点(含本数)。调整的幅度以《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为准。

十、投资人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刊登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部分或全部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十一、发行人转售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将回售的债券进行转售或予以注销。

十二、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和回售实施办法公告日期:在本期债券品种一存续期第5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前第35个工作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后票面利率水平的公告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公告。

在本期债券品种二存续期第10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前第35个工作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后票面利率水平的公告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公告。

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或部分全部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刊登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接受上述调整并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十三、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采取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

十四、发行范围及对象:承销团公开发行部分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部分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十五、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机构投资者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认购的本期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的本期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十六、发行期限:2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至2018年8月10日止。

十七、簿记建档日:本期债券的簿记建档日为2018年8月8日。

十八、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18年8月9日。

十九、起息日: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各品种存续期内每年的8月9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二十、付息日:本期债券品种一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8年每年的8月9日,品种二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33年每年的8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品种一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3年每年的8月9日,品种二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8年每年的8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十一、兑付日:本期债券品种一的兑付日为2028年8月9日,品种二的兑付日为2033年8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品种一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3年8月9日,品种二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8年8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十二、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证券托管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办理。

二十三、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二十四、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五、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十六、债权代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七、账户及资金监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支行。

二十八、信用评级: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二十九、信用安排: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每年将对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

三十、流动性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三十一、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向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

投资者参与本期债券的簿记、配售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将在主承销商公告的《2018年第一期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中规定。

二、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认购本期债券上海交易所发行部分的机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欲参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债券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在发行期间与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联系,机构投资者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认购本期债券。

三、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发行的部分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记载,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结算有限责任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索取。

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部分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查询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

四、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五条 债券发行网点

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发行。

一、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公开发行的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二、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中标注“▲”的发行网点。

第六条 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投资者接受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投资者同意债权代理人代表本期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签订《债权代理协议》、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同意账户及资金监管人与发行人签订《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接受该等文件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即被视为接受上述协议之权利及义务安排。

四、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及/或账户及资金监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六、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交易(如已上市交易)的批准部门对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变更无异议;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低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承继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四)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承继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 债券本息兑付方法

一、利息的支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1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8月9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权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

(二)未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机构办理;已上市或交易流通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一)本期债券到期一次还本。本期债券品种一的兑付日为2028年8月9日,本期债券品种二的兑付日为2033年8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工作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若在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行权年度末,发行人选择注销投资者回收的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注销部分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二)未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由债券托管人办理;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行使办法

(一)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品种一存续期的第5个计息年度末调整其后5年的票面利率,调整的方向可向上或向下0-300个基点(含本数)。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品种二存续期的第10个计息年度末调整其后5年的票面利率,调整的方向可向上或向下0-300个基点(含本数)。

(二)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品种一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和品种二第10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5个工作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公告。

(三)投资者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有权按回售实施办法所公告的内容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四)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公告日期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作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并接受发行人对利率的调整。

(五)投资者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或办理回售登记手续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投资者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完成后,即视为投资者已经行使回售选择权,不得撤销。

(六)发行人将依照债券托管机构和有关机构的登记结果,按面值回购投资者回售的债券,并通过债券托管机构兑付或支付给选择回售的投资者。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七)发行人有权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进行转售或予以注销,并公告转售和注销金额。

(八)本期债券未注销部分的票面利率,以发行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内容为准。

第八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中文名称: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Co., Ltd.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6号京投大厦2号楼9层908室

法定代表人:张燕友

注册资本:10,664,248.99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成立日期:1981年2月10日

经营范围:制造地铁车辆、地铁设备;授权内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投资及投资管理、地铁新线的规划与建设;地铁已建成线路的运营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地铁车辆的设计、修理;地铁设备的设计、安装;工程监理;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地铁广告设计及制作。(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发行人承担北京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融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资源开发及运营等职责,对所属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者权利,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京投公司资产合计为48,295,134.38万元,负债合计为29,129,962.16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9,165,172.21万元。2017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1,677,990.43万元,利润总额250,944.17万元,净利润186,832.32万元。

二、历史沿革

发行人历史沿革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发行人股东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京投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国资委,其持有公司100%股权且不存在被设定质押的情形。

四、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

发行人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五、与各子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

发行人与各子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六、主要全资、控股子公司情况

主要全资、控股子公司情况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七、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九条 发行人业务情况

发行人主要从事北京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融资、资本运营,并延伸到轨道交通沿线土地一级开发、二级开发、高速铁路投资、城中村改造和信息基础设施等相关领域。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承担公共服务功能,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近年来,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为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政府将逐步加大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投资力度,长期来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将面临良好的前景。

一、北京市区域经济情况

北京作为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经济发展水平始终处于全国前列。2017年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8,000.4亿元,较2016年增长6.7%。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120.5亿元,同比下降6.2%;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5,310.6亿元,同比增长4.6%;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22,569.3亿元,同比增长7.3%。按常住人口计算,全市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为12.9万元。

截至2017年末,全市常住人口2,170.7万人,比2016年末减少2.2万人。其中,常住外来人口794.3万人,占常住人口的比重为36.6%。

图/表9-1:2013-2017年北京市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速度

资料来源:北京市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财政实力方面,近年来,北京市的财政收入实现了持续的增长。2009年至2015年北京市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长都保持在10%以上;但受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影响,基金收入下滑明显;与此同时,地方财政加大投资力度,实施了多项拉动内需的政策,财政支出增多,地方财政压力有所显现。

2017年,全市口径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430.8亿元,同比增长6.8%(剔除营改增影响,同口径增长10.8%)。其中,与“营改增”相关的增值税等完成1,671.9亿元,下降7.1%;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分别为1,229.8亿元和643.2亿元,分别增长12.3%和12.6%。

2009年以来,国家有针对性地出台经济刺激计划,以拉动地方政府投资进而带动民间资本,扩大国内需求,这对遏制经济快速下滑、稳定投资者和消费者信心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投资是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的持续上升,反映出经济企稳回升的总趋势。

2017年,北京市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8,948.1亿元,比上年增长5.7%。其中,完成基础设施投资2,984.2亿元,增长24.4%。分产业看,第一产业投资95.9亿元,比上年下降3.9%;第二产业投资893.8亿元,增长23.6%;第三产业投资7958.4亿元,增长4.2%。整体来看,北京市凭借首都的区位优势,经济、财政实力雄厚,“十三五”期间,北京经济社会保持了平稳健康发展,呈现出经济实力稳步增强、创新驱动活力释放、人口调控效果显现、绿色环保助力发展、扩大开放互利共赢、发展成果惠及民生六大特点。

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现状和前景

城市轨道交通是现代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条件,是城市经济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现代化的进程中,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各项功能的不断演变和不断强化以及城市居民对生活质量和环境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作为城市社会经济活动载体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作用正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同时轨道交通是资金、技术高度密集的产业,产业链条长,能促进诸多产业如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旅游业等产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具有较强的拉动作用。因此,建设并管理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对促进城市经济稳定健康地发展,对城市功能、质量的提高和城市现代化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我国人口众多的国情决定了要长期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城市轨道交通则成为大城市和城市群公共交通的发展重点,国家相关政策也对此予以支持。《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对申报建设地铁和轻轨的城市基本条件做出明确要求;《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2005]46号)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投入、补贴和补偿机制,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实施特许经营制度参与城市公共交通投资、建设和经营,逐步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2008)正式颁布实施,对轨道交通项目的标准化、规范化运作提供了有利条件。

近年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获得长足发展,线路长度、机车数量、客运数量等指标都有大幅增长,我国已成为世界最大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场。根据中国轨道交通协会发布的《2017年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统计报告》,截至2017年末,我国内地城轨交通完成建设投资4,762亿元。我国累计有62座城市的城轨交通线网规划获批,规划线路总长7321公里。

三、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现状和前景

截至2017年12月,北京地铁运营线路共22条608公里。持续的高投入使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得到飞速发展,基本满足了这一期间迅猛增长的交通需求,中心城交通拥堵加剧的势头基本得到遏制,局部地区有所缓解,但交通拥堵的形势依然严峻。

“十三五”期间,北京市已实现由中等发达阶段向发达阶段迈进,不断提升国际影响力,并实施城市空间布局战略调整,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按照北京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北京市已逐步落实建设世界城市的目标,截至2017年末,全市常住人口突破2,100万。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迅速增长的人口与不断扩张的城市对社会公共系统的需求也日益增大,这也就需要轨道交通在缓解交通压力、引导城市发展等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骨干带动作用。按照《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2015-2021年)》,到2020年,全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将达到30条,总长度1,177公里;远景年线网由 35 条线路组成,总长度 1524 公里。预测 2021 年,北京市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量比例为 60%,轨道交通占公共交通出行量比例为 62%。同时,结合城市高速发展与调整产业布局对基础设施配套的要求,北京市将进一步加大轨道交通建设力度。

为此,北京市政府将加强政府投入,着重搞好跨区域的重大骨干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发挥政府投资导向作用,引导中心城区优质社会服务资源转移;创新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轨道交通网络建设力度的进一步加大为发行人继续增强投融资能力、全面丰富资源开发内容、深化延伸轨道交通相关产业、巩固在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领域的龙头地位、推进建设国内一流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性投资公司,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四、发行人在行业中的地位

公司是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投资运营主体,承担北京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融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资源开发及运营等职责,在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处于垄断地位。北京市政府对轨道交通在未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的突出定位和强大的资金保障,将为发行人在未来行业发展中提供强大的动力。

五、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发行人的竞争优势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六、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模式、状况及发展规划

(一)主营业务模式

发行人主要从事北京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融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资源开发及运营等业务。经过多年的发展,发行人逐渐探索出以政府项目投资和产业经营相结合,通过专业化、国际化的运作,创建轨道交通投融资的市场化运作模式,以轨道交通沿线土地一级开发为突破,带动房地产开发和地下空间开发等经营业务的发展,同时积极参与北京市新城建设、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及城市电子清算业务的投资经营,形成了“轨道交通投融资建设和相关资源市场化经营开发”两业并重、互为支撑的“两大板块”经营格局,构建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营业模式。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坚持以政府项目投融资为主,相关业务已经陆续延伸到轨道交通沿线土地一级开发、二级开发、地铁上盖物业、地下空间等轨道交通相关产业投资领域。同时,发行人通过收购上市公司“京投银泰”股权进入资本市场,在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北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投资方面逐步形成投资规模,为实现“一体两翼”的业务发展格局奠定良好基础。目前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开发及运营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服务收入等。

(二)项目投资建设模式

轨道交通项目具有投资规模大、回收期长、公益性强、盈利性不高等特点,其资金筹措及提高效率是世界性难题。按照《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2015-2021年)》,到2020年,全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达到30条、1,177公里。巨额的资金投入、高强度的建设对北京地铁网络发展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发行人基于对轨道交通行业运营特点和国内外基础设施投融资方式的系统研究,结合北京市地铁项目实际特点,创新采用了多种投资建设模式,主要情况如下:

1、PPP模式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主要指为完成某些有关公共设施、公共交通工具及相关服务项目的建设,公共机构与民营机构签署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伙伴关系,以确保这些项目的顺利完成。

轨道交通项目PPP模式是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融资领域的一项重要创新,四号线PPP项目是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第一个正式批复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是国内第一个利用外资、引入私营部门运作的地铁项目。

四号线项目经过公开招商,“香港地铁-首创集团”联合体投资成立特许公司负责四号线约46亿元的投资建设和四号线30年特许经营期内的运营管理。2005年9月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予以核准批复,2006年4月12日,协议双方正式签署了《北京地铁四号线特许经营协议》。四号线PPP项目大大分担了政府对轨道交通项目的财力投入压力,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速度;改变了政府独办、激励约束机制弱化的弊端,提高了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运营效率;划清了政府监管职能与市场主体间的责权关系,使政府部门在地铁项目中从原来的监管者、经营者集于一身的双重角色中解脱出来,转向更为集中的监管角色,为政府部门完善对公用事业监管方式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式。

2、其他主要方式

发行人承担着北京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融资、资产管理、资源开发、运营等职责。较强的融资能力是发行人完成政府项目和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目前发行人已通过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社保信托、出口信贷等多种方式进行重大项目建设的融资。

(三)主营业务情况

目前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开发及运营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服务收入等。2017年度实现营业总收入1,677,990.43万元,实现利润总额250,944.17万元,净利润186,832.32万元。2017年度,公司实现开发及运营收入722,525.38万元,占公司营业总收入的43.06%;服务收入为828,985.52万元,占公司营业总收入的49.40%;商品销售收入为97,173.11万元,占公司营业总收入的5.79%;其他业务收入29,306.42万元,占公司营业总收入的1.75%。

图/表9-3:发行人近三年营业收入明细

单位:万元

发行人各板块业务情况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四)发行人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情况

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和利润情况

单位:万元、%

2016年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和利润情况

单位:万元、%

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和利润情况

单位:万元、%

(五)发展规划

公司根据国资委关于“十三五”规划相关要求,围绕北京市国资委批复的定位于主业,结合自身特殊功能定位和发展阶段,形成了以“一体两翼,双轮驱动”为战略布局的“十三五”发展规划。其中,“一体”为以轨道交通为主的基础设施投融资与管理,“两翼”为以轨道交通为重点的产业发展以及以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为重点的资源开发。公司将以增强投融资核心竞争力与提升资源整合能力为驱动,做大做强“一体”,做实做优“两翼”,培育国内一流轨道交通产业集团,树立国内一流轨道交通资源开发市场品牌,全面打造国内一流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公司。

按照公司规划,到“十三五”时期末公司实现的目标具体如下:到2020年,资产总额将超过7,000亿元,五年累计实现利润总额100亿元,平均增幅超过15%,与“十二五”时期的27%相比更加稳健、可持续;建成28条地铁线路、总里程达到956公里;累计完成轨道交通产业投资超100亿元,参控股5-8家行业上市公司;进一步强化沿线资源开发领先地位,完成土地一级开发超400公顷,房地产二级销售约130万平方米,可经营性持有物业达30万平方米;打造“两个千人”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与员工共同风险企业发展成果。

第十条 发行人财务情况

一、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发行人2015年度经审计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6]8564-8号)、2016年度经审计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7]9489-7号)和2017年度经审计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8]9963-7号)。未经特别说明,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公司2015-2017年财务数据均引自上述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图/表10-1:发行人2015至2017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京投公司资产合计为48,295,134.38万元,负债合计为29,129,962.16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9,165,172.21万元。2017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1,677,990.43万元,利润总额250,944.17万元,净利润186,832.32万元。

二、发行人财务状况分析

(一)资产负债构成分析

图/表10-2:发行人2015至2017年主要资产负债构成情况

单位:万元

1、资产结构分析

随着资产的不断并入和项目建设规模的逐步增加,公司的资产规模保持快速增长。2015-2017年末,公司总资产分别为40,450,832.58万元、43,549,795.37万元和48,295,134.38万元,2016年和2017年分别增长7.66%和10.90%。截至2017年末,公司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分别为8,972,627.48万元和39,322,506.90万元,分别占总资产比例为18.58%和81.42%,非流动资产占比较高,符合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公司主要资产权属来源清晰,已划入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均已完成工商登记,且不含有政府办公楼、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土地储备等公益性资产。

流动资产构成方面,2015-2017年末,公司的流动资产分别为8,150,573.42万元、8,723,877.14万元和8,972,627.48万元,占总资产比重分别为20.15%、20.03%和18.58%,其中占比较大的为货币资金和存货。货币资金方面,截至2017年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2,505,362.20万元,同比下降10.47%;存货方面,2015-2017年末,发行人存货余额分别为3,054,429.27万元、3,383,833.20万元和4,063,309.54万元,在资产总额中占比分别为7.55%、7.77%和8.41%。公司存货主要是子公司京投银泰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和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全资子公司北京地铁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制造的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及子公司京投银泰的全资子公司宁波银泰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的进出口贸易货品。存货2017年末比2016年末增加了679,476.34万元,增幅为20.08%,主要原因是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增长所致。

非流动资产构成方面,2015-2017年末,公司的非流动资产分别为32,300,259.16万元、34,825,918.23万元和39,322,506.90万元,占总资产比重分别为79.85%、79.97%和81.42%,其中主要构成部分为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方面,截至2017年底,公司固定资产净额为14,605,158.93万元,在总资产中的占比为30.24%。公司固定资产主要内容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运输工具。2017年末,公司固定资产净额较2016年末增加43,893.24万元,主要系机器设备增加。在建工程方面,截至2017年底,公司在建工程金额为19,881,604.44万元,在资产总额中的占比为41.17%,较2016年末增加了3,298,106.77万元,增长为19.89%,主要由公司部门在建项目竣工结算转为固定资产所致。截至2017年末,发行人的在建工程主要包括:北京地铁6号线一期、14号线、7号线、8号线、16号线、9号线、15号线、昌平线及门头沟线等。

2、负债结构分析

随着资产的不断增加和在建项目的逐步增多,公司负债规模也保持稳定增长态势。2015-2017年末,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26,364,364.58万元、27,424,406.51万元和29,129,962.16万元,保持稳步增长态势。截至2017年末,公司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分别为4,243,490.40万元和24,886,471.77万元,分别占总负债的比例为14.57%和85.43%。非流动负债在总负债中的占比较高,符合地铁工程建设周期长的特点。

流动负债构成方面,2015-2017年末,公司的流动负债为4,347,182.33万元、4,700,144.59万元和4,243,490.40万元,分别占总负债的16.49%、17.14%和14.57%,其中主要为短期借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截至2017年末,公司短期借款余额为467,808.71万元,较2016年有所下降,主要原因是短期信用借款到期偿付。

非流动负债构成方面,2015-2017年末,公司的非流动负债为22,017,182.25万元、22,724,261.92万元和24,886,471.77万元,分别占总负债的83.51%、82.86%和85.43%,其中主要为公司的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和长期应付款。长期借款方面,截至2017年末,公司长期借款金额为17,121,403.95 万元,较2016年末增加2,493,574.36万元,增幅为17.05%,主要原因是长期限信用借款增加所致。截至2017年末,公司应付债券余额为2,826,738.71万元,2017年末公司应付债券较2016年减少1,107,745.71万元,降幅为28.15%,这主要是发行人兑付多期企业债券及中期票据所致。长期应付款方面,截至2017年末,公司长期应付款金额为2,597,145.81万元,较2016年末增加974,968.16万元,增幅为60.10%,主要系发行人与多家信托公司签订多笔借款合同所致。

(二)营运能力分析

图/表10-3:发行人2015年至2017年主要营运能力指标

注:1、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总收入/总资产平均余额

2、流动资产周转率=营业总收入/流动资产平均余额

3、存货周转率=营业总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2015年-2017年公司总资产周转率分别为0.04、0.04和0.04,资产周转水平在较低位置保持稳定。主要原因是公司近年来地铁工程建设投入持续高位,较多的在建项目加使得资产总量所产出的收入效率较低。未来随着地铁线路的陆续建成通车,此项指标有望回升。

2015-2017年公司流动资产周转率分别为0.20、0.19和0.19,同期的存货周转率分别为0.57、0.42和0.50,保持基本稳定。公司流动资产周转效率较低的主要原因是房地产开发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较高,而轨道交通基础设施行业建设周期长的特点也决定了公司存货流转较慢。

由于公司近年来持续加大对轨道交通项目的投入,公司各项资产周转率不高,符合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行业特点。随着公司在建项目的陆续通车,已完成项目在运营阶段带来回款的增加,上述指标有望得到持续改善。

(三)盈利能力分析

图/表10-4:发行人2015年度至2017年度主要盈利能力指标

单位:万元

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总收入1,754,439.88万元、1,564,140.37万元和1,677,990.43万元。公司2017年营业总收入同比上升7.28%,主要是由于房地产开发业务与票款收入上升所致。2015-2017年,公司分别实现净利润164,533.74万元、201,971.53万元和186,832.32万元,保持了良好平稳态势。

营业外收入方面,作为北京市地铁的建设和运营主体,公司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公司获得政府补贴分别为19.25亿元、21.79亿元和0.11亿元,2017年的政府补助主要是建设补助资金等,具有一定的可延续性。

随着北京市地铁新线路的陆续运营和计程计时票制的实施,票款收入将大幅增加,同时,地铁沿线房地产开发、广告等业务收入也将得到提升。此外,政府对公司的支持也使得公司的盈利能力得到保障。

(四)偿债能力分析

图/表10-5:发行人2015年至2017年主要偿债能力指标

单位:万元

注: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合计/资产总计

公司整体负债水平合理,偿债能力较强,能够支撑各项债务的按时偿还。从短期偿债能力来看,2015年末、2016年末和2017年末公司的流动比率分别为1.87、1.86和2.11,速动比率分别为1.17、1.14和1.16,公司短期偿债能力较好。公司2017年末流动比率与2016年末相比有所提升。公司多年来与各商业银行保持着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各商业银行均拥有优良的信用记录。充足的银行授信和通畅的融资渠道对于发行人偿还流动负债有较强保障。

从长期偿债能力来看,2015年末、2016年末和2017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5.18%、62.97%和60.32%,基本保持稳定。体现了公司较好的资本运用能力。总体看来,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依然保持在行业内平均水平,资本结构较为合理,偿债风险不大。同时,随着在建轨道交通项目的陆续落成,以及公司地铁上盖物业和其他业务的稳定持续发展,可以预期公司的票款收入及物业租赁收入等将持续提升,公司偿债能力将得到提升。

(五)现金流量分析

图/表10-6:发行人2015年至2017年主要现金流量数据

单位:万元

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74,268.00万元、197,691.10万元和-1,050,681.34万元。2015年和2017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系基础设施项目的收益实现需要的周期较长,发行人阶段性经营现金流入增幅不及流出;2016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正,主要系收回土地一二级开发款所致。

在投资活动净现金流方面,由于公司加快轨道交通项目进程,同时新增投资活动较多,投资活动现金流出较大,2015-2017年,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535,398.82万元、-2,270,662.76万元和-4,197,000.20万元。考虑到公司目前投资在建的多条轨道交通项目,公司未来投资活动现金流出仍将保持较高水平。

在筹资活动净现金流方面,近几年公司大规模投资,公司所承担的债务较多,2015-2017年,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568,412.37万元、2,383,041.06万元和4,970,014.85万元。

三、资产情况分析

(一)主要资产情况

发行人最主要的资产是在建工程。2015年末、2016年末和2017年末发行人在建工程金额为19,842,269.67万元、16,583,497.67万元和19,881,604.44万元;分别占总资产的49.05%和38.08%和41.17%。

(二)无形资产

公司无形资产主要以土地所有权、特许权为主。2015-2017年末,公司无形资产分别为2.14亿元、2.11亿元和13.44亿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0.05%、0.05%和0.28%。2017年末公司无形资产较2016年末增加了11.33亿元,主要系软件、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的增加。

(三)投资性房地产

发行人的投资性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截至2017年12月31日,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为48,527.56万元。占总资产的0.10%。

(四)在建工程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发行人最大5项在建工程情况下:

图/表10-7:2017年末发行人主要在建工程明细情况

(五)应收账款

发行人应收账款中没有占净资产比例超过10%的款项。公司应收账款主要为土地一级开发和管道业务等,占总资产的比重较小。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基本保持稳定,波动不大。发行人应收账款中前五大款项明细如下:

图/表10-8:2017年末发行人前五大应收账款款项情况

(六)其他应收款

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中没有占净资产比例超过10%的款项。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中前五大款项明细如下:

图/表10-9:2017年末发行人前五大其他应收款情况

四、负债情况分析

(一)长期借款

公司近三年负债中,长期借款占比均超过50%且长期借款主要以信用借款为主。2015年、2016年及2017年公司长期借款分别为14,905,606.18万元、14,627,829.59万元和17,121,403.95万元,分别占发行人负债总额的56.54%、53.34%和58.78%。2017年发行人长期借款较2016年增长2,493,574.36万元,幅度为17.05%,其中抵押借款上升明显。

(二)应付债券

公司2015年至2017年应付债券分别为3,858,831.46万元、3,934,484.42万元和2,826,738.71万元,占负债总额分别为14.64%、14.35%和9.70%。应付债券余额占负债总额比例略有下降,主要原因为发行人兑付债券规模上升。

(三)递延收益

公司2015年至2017年递延收益分别为1,886,178.27万元、2,397,962.09万元和2,138,767.28万元,占比分别为7.15%、8.74%和7.34%。其中,2017年递延收益较2016年减少259,194.81万元,幅度为10.81%。其中,补贴款下降明显。

(四)有息负债

截至2017年末,非贷款类发行人十大有息债务情况如下:

图/表10-11:发行人十大非贷款类有息债务情况

注:按单笔金额统计

(五)债务偿还压力测算

本期债券发行额度为50亿元,假设2017年额度全部发行,品种一期限5年(假设第五个计息年度末投资者全部回售),规模25亿元;品种二期限10年(假设第十个计息年度末投资者全部回售),规模25亿元。保守测算采用5年以上贷款利率4.90%作为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压力测算如下:

图/表10-12:发行人压力测算情况

单位:亿元

发行人2018至2020年偿债压力较大,主要原因为部分债券及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到期兑付,其余期限偿债压力较小。考虑到发行人货币资金充足及外部融资渠道畅通,整体偿债压力较小。

四、发行人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对下属子公司以及对外担保合计121.22亿元,其中发行人及子公司对外担保具体明细详见下表:

图/表10-13:2017年末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明细

五、受限资产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受限期末账面价值为264.00万元;存货受限期末账面价值为431,019.65万元;固定资产受限账面价值为2,043,882.93万元;投资性房地产受限账面价值为15,175.98万元;长期股权投资受限账面价值为5,622.54万元;在建工程受限账面价值为806,932.73万元。

图/表10-14:2017年末发行人受限资产明细表

发行人受限资产具体情况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六、关联交易情况

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一条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截至本期债券发行前,发行人及下属企业已公开发行尚未到期的企业债券规模为137.30亿元,公司债券规模为57.79亿元,中期票据规模为20.00亿元,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70亿元。有关情况如下:

图/表11-1:发行人及下属企业已公开发行尚未兑付企业债、公司债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情况

图/表11-2:发行人及下属企业已发行尚未兑付私募公司债及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情况

除以上融资情况外,发行人及下属企业还通过其他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包括保险资金债权计划、资产售后回租、股权信托及保理融资,具体情况见下表:

图/表11-3:截至2017年12月末,发行人其他融资工具融资情况

截至本期债券发行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发行的企业债券及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况。

发行人已发行企业债券情况如下:“13京投债”募集资金28亿元、“14京投债”募集资金50亿元、“14京投可续债01”募集资金10亿元、“14京投可续债02”募集资金40亿元、“16京投债01”募集资金30亿元及“17京投债01”募集资金20亿元,均已按照约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使用。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亿元,拟全部用于北京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北京市轨道交通12号线工程、北京市轨道交通17号线工程和北京市轨道交通19号线一期工程四个项目建设。

在国家发改委最新修订并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上述募投项目均属于鼓励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20亿元,拟用于北京市轨道交通17号线工程和北京市轨道交通19号线一期工程两个项目建设。募集资金投向明细如下:

图/表12-1: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概况表

二、募集资金用途概况

募集资金用途概况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四、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项目收入优先用于偿还本期债券;承诺按相关要求披露债券资金使用情况、下一步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和施工情况进展);承诺如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将按相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本期债券不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第十三条 偿债保证措施

发行人将以良好的经营业绩为本期债券的到期偿还创造基础条件,并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来保障债券投资者到期兑付本息的合法权益。

一、自身偿付能力

公司整体负债水平合理,偿债能力较强,能够支撑各项债务的按时偿还。从短期偿债能力来看,2015年末、2016年末和2017年末公司的流动比率分别为1.87、1.86和2.11,速动比率分别为1.17、1.14和1.16,公司短期偿债能力较好。公司2017年末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与2016年末相比有所提升。公司多年来与各商业银行保持着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各商业银行均拥有优良的信用记录。充足的银行授信和通畅的融资渠道对于发行人偿还流动负债有较强保障。

从长期偿债能力来看,2015年末、2016年末和2017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5.18%、62.97%和60.32%,保持稳定并有所下降。体现了公司较好的资本运用能力。总体看来,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依然保持在行业内平均水平,资本结构较为合理,偿债风险不大。同时,随着在建轨道交通项目的陆续落成,以及公司地铁上盖物业和其他业务的稳定持续发展,可以预期公司的票款收入及物业租赁收入等将持续提升,公司偿债能力将得到提升。

二、项目收益测算

发行人项目收益测算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具体偿债计划

发行人具体偿债计划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四、发行人的偿债保障措施

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四条 投资者保护条款

为了切实保护本期债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本期债券发行人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双方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了《2017年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以下简称“债权代理协议”)并制定《2017年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凡认购、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债权代理协议》,认可《债权代理协议》双方依据《债权代理协议》之约定而享有的各项权利及所需承担的各项义务,且接受《债权代理协议》相关约定之约束。

一、债权代理协议主要条款

债权代理协议主要条款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主要内容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主要内容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五条 风险揭示

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及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有关信息:

一、与本期债券相关的风险与对策

发行人与本期债券相关的风险与对策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二、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及对策

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及对策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风险与对策

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风险与对策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四、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六条 信用评级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国际”)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主体信用AAA评级含义为受评对象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债券信用AAA评级含义为债券安全性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信用风险极低。

一、评级报告内容概要

(一)基本观点

中诚信国际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AAA,评级展望稳定;评定“2018年第一期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AAA。

发行人评级报告内容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二、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国际惯例和主管部门的要求,中诚信国际将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对本期债券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跟踪评级。

中诚信国际将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对其风险程度进行全程跟踪监测。中诚信国际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公布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相关信息。如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信用等级的重大事件,应及时通知中诚信国际,并提供相关资料,中诚信国际将就该事项进行实地调查或电话访谈,及时对该事项进行分析,确定是否要对信用等级进行调整,并在中诚信国际公司网站对外公布。

三、发行人信用评级情况

发行人近2015年至2017年主体评级情况均为AAA级,评级机构均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近三年在境内发行其他债券、债务融资工具委托进行资信评级的,主体评级结果和本次评级结果没有差异。

四、发行人银行授信情况

公司长期以来一直与国内各家银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授信额度较为宽裕。截至2016年末,公司共获得银行综合授信额度3,002亿元,已使用授信额度1,768亿元,未使用授信额度1,234亿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前十大授信银行授信额度中已使用授信额度1,690.37亿元,未使用授信额度1,396.79亿元。

图/表15-1:发行人前十大银行授信额度情况

单位:亿元

五、发行人信用记录

经查询发行人信用记录,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债务违约情况。

第十七条 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期债券发行事宜出具了《2018年第一期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认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二、发行人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债券条例》、《改进管理工作通知》、《简化程序通知》、《促进经济发展通知》、《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的实质性条件;

四、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符合《债券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本期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资金监管协议》《债权代理协议》的内容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七、为本期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各中介机构具有相应主体资格和资质;

八、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编制的《募集说明书》不会因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一、上市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本期债券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税务说明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有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国家发改委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核准文件;

(二)2018年第一期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发行人2015年至2017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四)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五)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2017年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七)《2017年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八)《2017年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二、查阅地点、方式及联系人

(一)投资者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地点和互联网网址查阅上述备查文件:

1、发行人: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6号京投大厦2号楼5层

联系人:张园、姚永烨

联系电话:010-84686274

传真:010-84686151

邮政编码:100101

2、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朝阳区安定路5号天圆祥泰大厦15层

联系人:夏坤、张海梅、夏凡博、杨若冰、毛楠、吴叶菁

联系电话:010-88027183

传真:010-88027175

邮政编码:100029

3、联席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16层

联系人:周波、潘林晖、李妮、胡凤明、孙琳惠

联系电话:010-56800264

传真:010-66010583

邮政编码:100033

(二)投资者也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内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http://www.ndrc.gov.cn

2、中国债券信息网

http://www.chinabond.com.cn

以上互联网网址所登载的其他内容并不作为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一部分。

如对上述备查文件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发行人或主承销商。

附表一:

2018年第一期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网点表

附表二:

发行人2015年至2017年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附表三:

发行人2015年至2017年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附表四:

发行人2015年至2017年经审计的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 总投资为京投公司总实际投资额(已考虑京投公司在项目公司持股比例)。

发行人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牵头主承销商/债权代理人

联席主承销商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