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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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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长信海外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赎回
业务的公告

2018-08-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8月3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长信海外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18年7月6日0:00起至2018年8月1日17:00止,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长信海外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具体可查阅2018年8月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网站的《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信海外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自此次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将安排10个工作日的赎回选择期,即2018年8月6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止,在赎回选择期期间,投资人仅可以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不可办理申购业务。

因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赎回申请日(T日)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故自赎回选择期结束后,本基金将于2018年8月21日起进入清算程序,不再办理赎回业务。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赎回选择期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赎回的申请。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交易市场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赎回业务

3.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人最低赎回份额为1份,即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投资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登记机构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赎回本基金遵循上述规则;各代销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人在该代销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2 赎回费率

注:N为持有期限。(人民币份额,美元份额赎回费率相同)

§4基金销售机构

4.1 场外销售机构

4.1.1 直销机构

本公司直销柜台及本公司“长金通”网上直销平台仅开通人民币份额的赎回业务,暂未开通美元份额的赎回业务。

4.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4.1.2.1办理赎回业务的场外非直销机构

4.1.2.1.1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1.2.1.2本基金美元份额的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不通过场内进行销售。

§5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本基金的赎回选择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在每个交易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人留意。

§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3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赎回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2)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66(免长话费)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所有。

(4)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8月3日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长信海外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长信海外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长信海外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长信海外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长信海外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7月6日0:00起至2018年8月1日17:00止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时间于2018年8月1日17:00截止,会议期间审议了《关于终止长信海外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经计票,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10,442,572.74份有效基金份额参加了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63.9%,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长信海外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关于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10,442,572.74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0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0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经参加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同意通过该议案。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终止长信海外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有关规定,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8年8月2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公证员黄彦、工作人员张丹笛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本公司承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8月2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长信海外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关于《长信海外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基金是采用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持有人大会在上述议案通过后豁免了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关于封闭期和开放期、以及基金投资限制等的相关规定。

自此次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自2018年8月3日起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本基金并将安排10个工作日的赎回选择期,即2018年8月6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止,在赎回选择期期间,投资人仅可以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不可办理申购业务。基金管理人在每个交易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因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赎回申请日(T日)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故自赎回选择期结束后,本基金将于2018年8月21日起进入清算程序,不再办理赎回业务。

本公司将按照《长信海外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财产清算程序,并将清算结果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海外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海外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海外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关于长信海外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8月3日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18)沪普证经字第1777号

申请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六十八号九楼

法定代表人:成善栋

委托代理人:李莹雪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向本处提出申请,称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长信海外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关于终止长信海外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进行表决,现向本处申请对表决票计票过程及表决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审查,申请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处提交了包括《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信海外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海外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在内的相关材料。申请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海外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符合《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信海外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上述公证申请并指派公证员黄彦、工作人员张丹笛于二○一八年八月二日上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六十八号九楼(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长信海外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计票过程及表决结果进行现场监督。

自二○一八年七月六日0:00起至二○一八年八月一日17:00止,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收到长信海外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四封(纸质投票一封,网络投票三封)。二○一八年八月二日十时三十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李莹雪、周思萌对收到的表决票进行统计,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沈璐参与了计票过程。

截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二○一八年七月五日,本次基金总份额为16340255.35份,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为 10442572.74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63.9%。本次会议无效表决票○封,有效表决票四封,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为10442572.74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100%,反对份额为0份,占0%,弃权份额0份,占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长信海外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计票过程符合《长信海外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海外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的规定,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公证处

公证员:黄彦

二○一八年八月二日

长信海外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长信海外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了《关于终止长信海外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7月5日,投票时间为2018年7月6日0:00起至2018年8月1日17:00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长信海外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海外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及律师的现场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0,442,572.74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63.9%,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0,442,572.74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代表):李莹雪、周思萌

授权代表(基金托管人代表):沈璐

公证人员:黄彦、张丹笛

见证律师:姜亚萍、吴卫英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