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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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
暨继续停牌的公告

2018-08-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8—059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

暨继续停牌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81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18-058号公告。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积极组织中介机构及相关各方对《问询函》中所涉及问题进行落实和回复工作。由于《问询函》涉及事项较多,部分事项尚待进一步核实和完善,公司预计无法在2018年8月6日前完成回复工作,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决定延迟《问询函》回复,回复时间不晚于2018年8月13日。

延期回复《问询函》期间,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公司将积极协调各方推进《问询函》的回复工作,争取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回复文件,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3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8—060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2018年8月2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顶”)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2018)鲁06民终923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 烟台恒尔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金顶

上诉人烟台恒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恒尔”)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金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611民初375号民事判决,向烟台中院提起上诉,烟台中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恒尔于2018年7月18日向烟台中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述诉讼相关情况请详见公司临2017-013、106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裁定情况

烟台中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烟台恒尔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3,604元,由上诉人烟台恒尔减半负担31,80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3日

报备文件: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6民终923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