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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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2018-08-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801 证券简称:皖新传媒 公告编号:临2018-029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安徽新华发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新华控股”)计划自2018年2月6日起6个月内使用自有资金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增持、资管计划等方式增持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5%,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3%。

●截至2018年8月3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新华控股使用自有资金通过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9,033,309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96%,约占本次增持计划数量下限的191.40%,未超过本次增持计划数量上限。本次增持完成后新华控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1,402,968,8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0.53%。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新华控股计划自2018年2月6日起6个月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增持、资管计划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比例不低于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5%,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3%。截止2018年8月3日新华控股已完成本次的增持计划,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安徽新华发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二)增持主体持股情况:本次增持前,新华控股持有公司股份1,073,935,5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53.99%,及“新华集团-国泰君安-16皖新EB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持有公司股份31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约15.58%,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1,383,935,5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69.57%。

(三)本次公告前十二个月内公司披露的增持计划及完成情况:新华控股计划自2017年5月3日起6个月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增持、资管计划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比例不低于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4%,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2017年11月1日,增持计划实施完成,新华控股使用自有资金通过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方式累计增持了公司股份9,694,43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49%,约占增持计划数量下限的122.50%,未超过增持计划数量上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时公告。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控股股东新华控股拟于自2018年2月6日起未来6个月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增持、资管计划等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二)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A 股。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不低于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5%,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3%。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未设定价格区间,新华控股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五)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18年2月6日起不超过6个月。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至 2018年8月3日,新华控股使用自有资金通过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方式增持了本公司股份19,033,309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96%,实际增持数量约占本次增持计划数量下限的191.40%,未超过本次增持计划数量上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8 年2月6日至2018年4月4日,新华控股使用自有资金通过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8,909,44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0.45%,已超过增持计划下限的5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时公告。

(二)2018 年7月18日至2018年8月3日,新华控股使用自有资金通过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0,123,86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0.51%。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新华控股持有公司股份1,092,968,8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4.95%,及“新华集团-国泰君安-16皖新EB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持有公司股份31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5.58%,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1,402,968,8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0.53%。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8月3日出具了《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新华控股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新华控股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申请的条件,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