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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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8-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华泰证券证券代码:601688 编号:临2018-04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315号)核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1,088,731,2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4,207,942,160.00元,扣除发行费用74,736,488.7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4,133,205,671.21元。

2018年7月31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800286号《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与联席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席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截至2018年7月31日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联席保荐机构及开户行签署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联席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授权联席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在开户行营业时间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在专户资金尚未全部支出完毕的期间内,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如遇节假日自动顺延)向公司出具纸质对账单,并将对账单以电子邮件方式抄送联席保荐机构。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以下简称“专户大额支取”),公司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联席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联席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无故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联席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联席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联席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联席保荐机构有权要求开户行改正并配合联席保荐机构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九)联席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7日

证券简称:华泰证券证券代码:601688 编号:临2018-04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

有限公司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6日接到公司股东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集团”)通知,根据公司2018年8月4日披露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已于2018年8月2日完成新增股份登记,总股本由7,162,768,800股增加至8,251,500,000股,国信集团计划继续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数量调整为:累计增持股份比例为不低于公司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0.061%(500万股)、不高于公司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0.347%,以上比例均含自2018年7月3日起已增持股份。

调整后的本次增持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名称:国信集团。

(二)增持主体已持有股份的数量、持股比例:截至2018年8月6日,国信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252,858,425股,占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总股本(即8,251,500,000股)的15.18%。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增持股份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二)增持股份种类:公司无限售流通股A股。

(三)增持股份的数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为不低于公司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0.061%(500万股)、不高于公司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0.347%,以上比例均含自2018年7月3日起已增持股份。

(四)增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限:自2018年7月3日起的6个月内。

(五)增持股份资金安排:自有资金。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公司股价波动可能导致增持计划的实施时间和增持数量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四、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国信集团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7日

证券简称:华泰证券证券代码:601688 编号:临2018-04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章程》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更好地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股东建议函》(投服中心行权函[2017]831号)所提出的相关建议,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积极采纳投服中心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上述修订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发布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8-018)。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已获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已获江苏证监局核准。

公司已于近日完成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工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香港交易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及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7日

证券简称:华泰证券证券代码:601688 编号:临2018-04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

总体方案获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第一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司被纳入全省第一批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名单。同时,公司收到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

在完成非公开发行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基础上,公司将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适当引入新的战略股东代表担任公司董事,构建结构多元、优势互补的董事会,更好地发挥董事会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稳妥开展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推进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完善经营管理者薪酬制度,严格任期管理和绩效考核,建立退出机制;在国家相关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规范实施核心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以更好地激发公司经营活力。

公司将按照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组织制定试点实施方案,以市场化为导向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机制,扎实推进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各项工作,持续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为公司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