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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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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2018-08-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编号:临2018-030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之一

●涉案金额:88,164,580.98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法院已划走本公司银行存款88,655,203.98元及相应利息,根据法院裁定,该款项系公司作为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黔公司”)股东应履行的出资义务。公司经审慎考虑,已于2017年将未出资金额全部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并对该股权投资进行减值处理。2018年末公司将继续对该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并根据减值测试结果进行相关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六盘水市中院”)《执行裁定书》[(2018)黔02执15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件基本情况

依据生效的六盘水市中院《民事判决书》[(2017)黔02民初95号],由于被执行人首黔公司、首黔公司盘县杨山煤矿(以下简称“首黔杨山煤矿”)、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产投”)、本公司、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钢水钢集团”)均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管贵州分公司”)向六盘水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案件的起诉、判决、执行等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公告(临2017-043号、临2017-056号、临2018-023号)

二、本案件执行程序的裁定情况

六盘水市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盘县杨山煤矿、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88,655,203.98元及相应利息。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六盘水市中院已划走本公司银行存款88,655,203.98元及相应利息,根据法院裁定,该款项系公司作为首黔公司股东应履行的出资义务。公司已于2017年将未出资金额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并对该股权投资进行减值处理,计提减值准备。2018年末公司将继续对该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并根据减值测试结果进行相关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黔02执157号]。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