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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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8-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07 证券简称:华森制药 公告编号:2018-039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议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第1项议案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8月6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6日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5日15:00至2018年8月6日15:00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召集人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公司办公楼9层(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89号)。

(五)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游洪涛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股份数为352,801,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8.1871%。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为3名,代表股份1,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3%。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数为352,8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8.1868%。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名,代表股份1,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3%。

(四)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及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投资概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352,80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0000%;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波律师、石百新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6日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2018-01-04-02

致: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18年7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网站等指定媒体发布《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8月6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8月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8月5日15:00 至 2018 年8月6日15:00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2,801,2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8.187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52,8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8.186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3%。其中:无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3%。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投资概算的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52,80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0000%;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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