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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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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2018-08-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93 证券简称:*ST创兴编号:临2018-040号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原告,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8年8月6日收到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发来的(2018)沪民终251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民事调解书,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调解,公司与1名自然人投资者(一审原告、二审被告,以下简称“一审原告”)就一宗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达成和解。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公司一次性补偿一审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50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30万元由一审原告负担,减半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0.59万元由本公司承担。

●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已于2017年度根据案件一审判决情况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该案件确认其他流动负债和营业外支出81.72万元。本次诉讼和解将增加公司本期利润31.72万元。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收到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8)沪民终251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民事调解书,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调解,公司与1名自然人投资者就一宗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达成和解。现将该宗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民事调解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于2017年3月受理了上述一审原告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一审原告向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请求判令公司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202.47万元,佣金、印花税合计0.40万元,利息0.09万元,案件受理费由本公司承担。

2.公司于2018年3月收到了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发来的(2017)沪0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判令公司赔偿上述一审原告损失合计人民币80.81万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以及自2015年5月27日起计至2015年7月10日止以80.81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判令诉讼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3.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公司上述一审民事判决,于2018年3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各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述案件相关情况详细见公司2016年度报告、《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五)》(公告编号:2018-014号)及《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三)》(公告编号:2018-018号)。

二、法院对本案的审理调解情况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上诉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本公司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补偿一审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50万元。

2.一审案件受理费2.30万元由一审原告负担,减半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0.59万元由本公司承担。

3. 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的调解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调解书约定向原告支付一次性补偿人民币50万元。公司已于2017年度根据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该案件确认其他流动负债和营业外支出81.72万元。本次诉讼和解将增加公司本期利润31.72万元。

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沪民终251号]。

特此公告。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