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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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8-08-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编号:临2018-070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2018年2月23日披露了公司与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及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7-100号)、《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2018-007)。

近日,公司收到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发出的(2018)吉02执1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煤投资”)与被执行人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恩镍业”)、吉林大黑山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黑山钼业”)、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融集团”)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为:“一、吉恩镍业承诺分期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按照先利息后本金的还款原则偿还,直至还清之日。具体数额为:借款本金:22,000万元;贷款期内利息:6,233,333.33元;逾期利息:自2016年3月30日至2017年11月15日,该期间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0.4034%执行,逾期利息为22,000万元×20.4034%/360天×605天=75,435,903.89元。从2017年11月16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逾期利率按年利率24%计收逾期利息。具体履行方式为:第一期,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1,000万元利息(含罚息);第二期于2018年3月30日前偿还2,000万元利息(含罚息);第三期,于2018年4月30日前偿还3,000万元利息(含罚息);第四期,于2018年5月30日前偿还截止到2017年11月15日止的全部利息(含罚息);第五期,2018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及剩余利息。二、吉恩镍业任何一期逾期还款,视为本金、利息(含罚息)全部到期。三、吉恩镍业、大黑山钼业、昊融集团负担吉煤投资起诉发生的诉讼费882,942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50万元。上述费用于2018年6月30日前同第五期还款一次性付清。四、大黑山钼业、昊融集团为吉恩镍业履行本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五、本协议自各方签订调解笔录时生效。吉恩镍业应偿还的第一期1,000万元利息,自吉煤投资签收民事调解书之日起10日内给付。”2018年3月7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执10号执行裁定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案号为(2018)吉02执143号。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作出(2017)吉民初7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吉恩镍业、大黑山钼业、昊融集团名下价值346,587,651.85元的财产。财产保全程序中,于2017年12月14日冻结了昊融集团持有新乡吉恩镍业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85万元的股份;于2017年12月14日冻结了吉恩镍业持有新乡吉恩镍业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600万元的股份;于2017年12月18日限额冻结了深圳吉恩镍业有限公司对吉恩镍业的应付帐款项5,000万元;于2017年12月21日冻结了昊融集团持有四平昊融有限公司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040万元的股份;于2017年12月24日限额冻结了新乡吉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对吉恩镍业应付帐款项5,000万元;于2017年12月27日冻结了昊融集团持有大黑山钼业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4,400万元的股份。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互联网银行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2、2018年4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出示被执行人财产查询反馈总表及被执行人主动申报的财产列表,向其了解财产保全情况。经共同核对被执行人财产,除被执行人持有的新乡吉恩镍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外(其它财产均被他案在先查封),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3、2018年4月18日,本院派员前往河南省新乡市行政管理局查询新乡吉恩镍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及冻结情况;前往新乡吉恩镍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限期报告上年度审计报告。新乡吉恩镍业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口头报告,表示由于吉恩镍业退市,致使年度审计报告因重大变故难以作为股权价值参考。

经查,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关于终止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上证上【2018】72号),决定终止吉恩镍业股票上市,该部分资产因吉恩镍业退市后对评估方法会产生重大影响而暂时无法予以评估。

另查,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以(2018)吉0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对昊融集团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于2018年4月27日以(2018)吉0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对大黑山钼业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

4、2018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吉煤投资向本院递交终结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一、根据现有执行调查情况可以确认被执行人吉恩镍业无可供执行财产。吉恩镍业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部分涉案资产因公司退市而无法予以评估。二、可以确定被执行人昊融集团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原因是昊融集团已经进入法院破产重整程序,相关财产已不具备执行条件。三、可以确定被执行人大黑山钼业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原因是大黑山钼业已经进入法院破产重整程序,其相关财产已不具备执行条件。综上,申请执行人吉煤投资申请执行对象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吉02执14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将会密切关注相关诉讼案件并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发布进展公告,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