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上接62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11.3 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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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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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1、汇丰晋信大盘股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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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汇丰晋信大盘股票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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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1、汇丰晋信大盘股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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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85%-95%,其中,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国内A 股市场上具有盈利持续稳定增长、价值低估、且在各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大盘蓝筹股票。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1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6个月内完成建仓,截止2009年12月24日,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
2. 报告期内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 沪深300 指数*90% + 同业存款利率*10%。
3. 上述基金净值增长率的计算已包含本基金所投资股票在报告期产生的股票红利收益。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未包含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在报告期产生的股票红利收益。
2、汇丰晋信大盘股票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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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85%-95%,其中,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国内A 股市场上具有盈利持续稳定增长、价值低估、且在各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大盘蓝筹股票。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1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 报告期内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 沪深300 指数*90% + 同业存款利率*10%。
3. 上述基金净值增长率的计算已包含本基金所投资股票在报告期产生的股票红利收益。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未包含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在报告期产生的股票红利收益。
4.本基金自2015年12月30日起增加H类份额。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1.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0.2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中国、中国香港及投资人所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一) 在“第一部分 绪言”中更新了《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二) 在“第二部分 释义”中更新了《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三) 更新了“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中董事会成员、本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的有关情况。
(四) 更新了“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的有关信息。
(五) 更新了“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的有关信息。
(六) 在“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中增加了《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七) 在“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的 “(二)投资范围”、“(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中增加了《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八) 更新了“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的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报告期:2018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
(九) 在“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业绩”中更新了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09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十) 在“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的“(六)暂停估值的情形”中增加了《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十一) 在“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增加了《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十二) 在“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中披露了自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6月24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十三) 更新了“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关于《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修订。
(十四) 更新了“第二十四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关于《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修订。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