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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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2018-08-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商业城 公告编号:2018-038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涉及案件已陆续完成开庭工作。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8,502,274.3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涉及的冻结资金对公司资金活动构成一定的影响。

一、案件基本情况

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陆续收到《民事起诉状》,于2017年11月3日、2018年4月11日分别披露了《商业城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33号)、《商业城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号)。截止目前,商业城已陆续收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朱国华(含代理人,下同)等共计110人(含上述公告已披露的100人)诉商业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共计涉案的金额为人民币48,502,274.32元(含上述公告已披露的涉案金额43,735,145.32元)。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与朱国华等110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朱国华等110人

被告1: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2号

被告2:沈阳商业城(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2号

2、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请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2018年4月11日分别披露的《商业城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33号)、《商业城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号)。

3、判决或裁决情况

(1)涉及案件已陆续开庭。

(2)有部分原告陆续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经公司财务与相关银行沟通核实,截至目前,公司因与朱国华等110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涉及的银行账户申请冻结金额为人民币20,736,140.56元,实际已冻结金额为人民币10,497,708.99元。

三 、对公司的影响

案件涉及的冻结资金对公司资金活动构成一定的影响,对公司日常经营无重大影响。

四 、公司的应对措施

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于本案,公司将积极应诉。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8日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商业城 公告编号:2018-039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17,188,15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

一、简要介绍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收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传票》[(2018)辽0103民初9974号],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受理商业城诉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建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陈哲元

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国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及事由: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7月2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应当在2011年12月31日完成主体地上三层结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个日历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施工进度完成单项工程完工的,每逾期一个日历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地上三层直至2012年4月23日才进行砼浇筑,较合同约定期限逾期至少114天;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2年12月10日,较合同约定期限逾期219天,共产生逾期违约金1,665万元。

另据合同约定,施工所需的用水、电、电讯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被告至今拖欠原告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用共计538,152元尚未支付。

另外,按照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将竣工验收备案必须的资料全部交给发包人,并向原告提供完整合格的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2套。但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的约定,将符合用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及竣工图纸提供给原告,致使原告至今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65万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付未付的水电费用538,152元;

(以上二项合计17,188,152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及竣工图纸2套,并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故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本公司将积极主张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起诉书

2、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