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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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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8-08-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畅联股份

股票代码:603648

信息披露义务人:

股份变动性质: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签署日期:2018年8月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联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畅联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十一)

(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

(二十五)

(二十六)

(二十七)

(二十八)

(二十九)

(三十)

(三十一)

(三十二)

(三十三)

(三十四)

(三十五)

(三十六)

(三十七)

(三十八)

(三十九)

(四十)

(四十一)

(四十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42名自然人股东于2013年6月21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在参与股东大会决议时保持一致,具体方式为41名自然人股东委托自然人股东张如铁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且张如铁在行使自身的股东权和其他自然人股东的股东权时均应作出相同的表决结果,张如铁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时所作出的行为及签署的各类法律文件均视作全体自然人股东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全体自然人股东均予以认可。

2017年6月21日,公司42名自然人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作为公司的股东,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时,应于相关股东大会召开至少10日前进行预表决。

2、自然人股东张如铁在行使其自身股东权利对应的表决权以及代41名自然人股东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时,均应以预表决时42名自然人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同意的结果为准在股东大会作出相应的表决。张如铁在行使自身的股东权和41名自然人股东的股东权时均应作出相同的表决结果,其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时作出的行为及签署的各类法律文件均视作42名自然人股东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根据畅联股份42名自然人股东已于2013年6月21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及于2017年6月21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2018年8月6日,公司42名自然人股东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之终止协议》,协议约定:自各方签署协议之日起,各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并确认,一致行动人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自本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并不再具有任何效力,各方不再根据上述协议对其他各方享有任何权利或承担任何义务。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 个月内将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况,结合畅联股份的发展及其股票价格情况等因素,各自决定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畅联股份的持股及具体变更比例。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畅联股份限售流通股21,003,783股,占畅联股份总股本的5.7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8年8月6日,公司42名自然人股东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之终止协议》,协议约定:自各方签署协议之日起,各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并确认,一致行动人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自本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并不再具有任何效力,各方不再根据上述协议对其他各方享有任何权利或承担任何义务。

此次权益变动将不会对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数及比例产生影响,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信息具体如下: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畅联股份股权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畅联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畅联股份中拥有权益的情况详见本节之“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相关内容。

(二)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时间、方式及定价依据详见本节之“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的相关内容。

(三)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之事项。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徐峰先生现为畅联股份董事兼总经理,在履职过程中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陈文晔女士现为畅联股份董事兼副总经理,在履职过程中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茆英华女士现为畅联股份副总经理,在履职过程中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陆健先生现为畅联股份物流总监,在履职过程中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周颖先生现为畅联股份物流总监,在履职过程中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沈侃先生现为畅联股份董事会秘书,在履职过程中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张如铁女士现为畅联股份监事,在履职过程中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3 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徐峰先生、陈文晔女士、茆英华女士、陆健先生、周颖先生、沈侃先生和张如铁女士最近 3 年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徐峰先生、陈文晔女士、茆英华女士、陆健先生、周颖先生、沈侃先生和张如铁女士已经履行诚信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司任职情况

徐峰先生、陈文晔女士、茆英华女士、陆健先生、周颖先生、沈侃先生和张如铁女士无在其他公司任职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买卖畅联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之终止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

签字: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附表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