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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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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8-08-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18-92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披露了《2018-37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其中案件编号为(2018)宁01民初209号、210号、211号的三起诉讼(相关诉讼的情况请参见本公司披露的上述公告)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主持调解,本公司及其他被告已与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本公司于2018年8月 6日收到公司代理律师于2018年8月6日在银川中院当庭签收的《民事调解书》[(2018) 宁01民初209号、210号、211号]。现将《民事调解书》有关内容披露如下:

一、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宁01民初209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款6711万元(其中投资本金6000万元、投资收益711万元)、违约金711万元,共计7422万元,扣减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豁免的4609287.05元后,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69610712.95元( 投资收益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2月23日),并支付2018年2月24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投资收益及违约金(投资收益以6000万元为基数按照18%/年、违约金以6000万元为基数按照6%/年计算)。付款时间: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34805356.48元,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34805356. 47元,2018年2月24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投资收益及违约金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

2、如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支付回购款(含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及违约金,则2019年6月30日之后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期间的投资收益及违约金持续计算,以6000万元为基数,分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

3、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将提供质押担保的75077572.8元债权转让给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并由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该债权向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宁夏至合置业有限公司须于 2018年7月31日前相互协助办理质押债权的解押、重新质押手续;

5、上述债务,被告宁夏至合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供质押的75077572.8元应收账款范围内向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及违约金,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亦可就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宁夏至合置业有限公司75077572.8元应收账款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上述债务,如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有一期未按约支付,则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全部应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案件受理费412900元,减半收取2064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负担(此款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于2018年12月31 日前随前述款项一并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宁01民初210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款3474万元(其中投资本金3000万元、投资收益474万元 )、违约金3910500元,共计38650500元,扣减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豁免的2304643.53元后,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6345856.47元(投资收益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2月23日),并支付2018年2月24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投资收益及违约金(投资收益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18%/年、违约金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6%/年计算)。付款时间: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18172928.24元,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18172928.23元,2018年2月24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投资收益及违约金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

2、如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支付回购款(含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及违约金,则2019年6月30日之后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期间的投资收益及违约金持续计算,以3000万元为基数,分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3、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4、上述债务,被告灵武市俊峰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供质押的47096595.2元应收账款范围内向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及违约金,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亦可就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灵武市俊峰绒业有限责任公司47096595. 2元应收账款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5、上述债务,如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有一期未按约支付,则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全部应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案件受理费235053元,减半收取11752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负担(此款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于2018年12月31日前随前述款项一并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宁01民初211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款6789万元(其中投资本金6000万元、投资收益789万元)、违约金711万元,共计7500万元,扣减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豁免的4609287.05元后,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70390712.95元(投资收益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2月23日),并支付2018年2月24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投资收益及违约金(投资收益以6000万元为基数按照18%/年、违约金以6000万元为基数按照6%/年计算)。付款时间: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35195356.48元,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35195356.47元,2018年2月24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投资收益及违约金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

2、如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支付回购款(含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及违约金,则2019年6月30日之后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期间的投资收益及违约金持续计算,以6000万元为基数,分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3、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4、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将提供质押担保的60268136元债权转让给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并由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该债权向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宁夏至合置业有限公司须于2018年7月31日前相互协助办理质押债权的解押、重新质押手续;

5、上述债务,被告宁夏至合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供质押的60268136元应收账款范围内向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及违约金,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亦可就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宁夏至合置业有限公司60268136元应收账款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上述债务,如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有一期未按约支付,则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全部应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案件受理费416800元,减半收取208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负担(此款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于2018年12月31日前随前述款项一并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