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上接94版)
联系人:杨毅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印艳萍
第四部分 基金的名称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第五部分 基金的类型
契约型 开放式
第六部分 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第七部分 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策略
1.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期限结构配置、类属配置、个券选择等积极的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1)久期偏离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等方面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预测利率的变化趋势,从而采取久期偏离策略,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调整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的判断,适时采用哑铃型或梯型或子弹型投资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便最大限度的避免投资组合收益受债券利率变动的负面影响。
(3)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指债券组合中各债券种类间的配置,包括债券在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间的分布,债券在浮动利率债券和固定利率债券间的分布。
(4)个券选择
个券选择是指通过比较个券的流动性、到期收益率、信用等级、税收因素,确定一定期限下的债券品种的过程。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期货的投资以组合利率风险管理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宏观经济形势和影响利率水平各项指标的基础上,按照“利率风险评估——套期保值比例计算——保证金、期现价格变化等风险控制”的流程,构建并动态管理国债期货合约数量。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是以2001年12月31日为基期,基点为100点,并于2002年12月31日起发布。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的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部分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18年第1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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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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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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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股指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股指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对国债期货的投资以组合利率风险管理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宏观经济形势和影响利率水平各项指标的基础上,按照"利率风险评估--套期保值比例计算--保证金、期现价格变化等风险控制"的流程,构建并动态管理国债期货合约数量。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未涉及股票相关投资。
11.3 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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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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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6年12月26日,基金业绩截止日2018年3月31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转型前: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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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欧基金
转型后: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份额的业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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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E类份额的业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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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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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自2016年4月6日起,本基金增加E类份额,图示日期为2016年4月11日至2018年03月31日。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5.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6.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10.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以及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依据本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对本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2月刊登的《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一) 更新了 “重要提示”部分 中的相关内容。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6月25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更新了 “第一部分 绪言”部分 中的相关内容。
因《流动性管理规定》相应修改了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并对应更新了招募说明书中本章节相关内容,补充了法规。
(三) 更新了 “第二部分 释义”部分 中的相关内容。
因《流动性管理规定》相应修改了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并对应更新了招募说明书中本章节相关内容,补充了相关释义。
(四) 更新了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部分 中的相关内容。
更新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信息。
(五) 更新了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部分 中的相关内容。
更新了托管人的信息。
(六) 更新了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部分 中的相关内容。
1、更新了代销机构。
2、改聘了会计师事务所。
(七) 更新了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中的相关内容。
因《流动性管理规定》相应修改了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并对应更新了招募说明书中本章节相关内容,包括“赎回费率”、“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八) 更新了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部分 中的相关内容。
1、因《流动性管理规定》相应修改了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并对应更新了招募说明书中本章节相关内容,包括“投资范围”、“投资限制”。
2、更新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18年第1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3月31日。
(九) 更新了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部分 中的相关内容。
更新了基金的业绩,业绩截止日2018年3月31日。
(十) 更新了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部分 中的相关内容。
因《流动性管理规定》相应修改了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并对应更新了招募说明书中本章节相关内容,包括“暂停估值的情形”。
(十一) 更新了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 中的相关内容。
因《流动性管理规定》相应修改了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并对应更新了招募说明书中本章节相关内容,包括“(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七)临时报告”。
(十二) 更新了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 中的相关内容。
更新了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6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公告。
(十三) 更新了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部分 中的相关内容。
因《流动性管理规定》相应修改了托管协议,并对应更新了招募说明书中本章节相关内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6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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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