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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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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89版)

2018-08-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9版)

附件一:

关于终止信诚新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信诚新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鉴于市场环境的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诚新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约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四《关于终止信诚新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8月9日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8年9月9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信诚新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人(或本机构)同意代理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信诚新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法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年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信诚新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含截至权益登记日的未付累计收益)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四:

关于终止信诚新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信诚新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7月7日,基金管理人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鉴于市场环境的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信诚新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本次终止《基金合同》方案应当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因此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终止《基金合同》方案要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信诚新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2、基金财产清算

(1)通过《关于终止信诚新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收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清算费用应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考虑到本基金的实际情况,届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清算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代为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清算费用。但在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下, 所有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在本基金不涉及二次清算的情况下,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若因本基金所持有的资产在变现期内不能顺利变现且基金需要进行二次清算的,二次清算原则上需待所涉及二次清算资产恢复交易或流动性满足要求或能够变现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变现,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其他方法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方法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基金涉及二次清算的情况下,当二次清算资产恢复交易或流动性满足要求或能够变现时,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将未变现资产全部变现,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已变现的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在变现期出现基金资产无法完全变现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费率,并按照基金资产完全变现后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管理费。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4、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基金法》规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约定,终止《基金合同》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时,表明该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了此次通讯会议,会议有效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在会议有效召开前提下,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被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沟通,认真听取相关意见,拟定议案前综合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的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预留足够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大会召开时间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的准备,并予以公告。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

2、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诚新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及《关于终止信诚新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仍然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在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下,本基金仍将在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起,进入财产清算程序。同时,在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下,所有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避免了基金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66-0066

公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