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进行售后回租赁的公告
股票简称:洛阳玻璃 股票代码:600876 编号:临2018-048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进行售后回租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建材(宜兴)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宜兴新能源”)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租赁”)签署《售后回租赁合同》,由平安租赁为宜兴新能源提供资金融通服务,融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租赁期限3年。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为拓宽融资渠道,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宜兴新能源与平安租赁开展售后回租赁业务,由平安租赁为宜兴新能源提供资金融通服务,融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租赁期限3年。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宜兴新能源将根据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实际资金需求,分4批开展售后回租赁业务,并根据实际需求情况逐步使用。于2018年8月8日,宜兴新能源与平安租赁签署4份《售后回租赁合同》。
上述事项已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参会董事9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交易对方情况
交易对方一: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37层
法定代表人:方蔚豪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4151.1182万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54572362X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交易对方二: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7幢-2-2-108)
法定代表人:方蔚豪
注册资本:壹佰零肆亿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29587679E
主营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租赁物:宜兴新能源光伏玻璃生产线部分机器设备
2、类别:固定资产
3、权属:中建材(宜兴)新能源有限公司
4、资产价值: 截止2018年4月30日租赁物账面原值为人民币175,613,287.69元。
四、交易合同主要内容
(一)合同各方
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共两方,分别为:
出租人1(单称甲方1):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出租人2(单称甲方2):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售后回租赁合同将甲方1、甲方2合称为“甲方”。
承租人(乙方):中建材(宜兴)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售后回租赁合同通用条款
1、售后回租赁的性质和目的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购买合同记载的租赁物,并回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承租、使用该租赁物并向甲方支付租金。
乙方签署与履行合同的唯一目的在于从甲方获得资金融通服务,让渡租赁物所有权是乙方履行合同的保障措施之一;甲方签署及履行合同的目的在于为乙方提供资金融通服务,获取相应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利息、服务费等),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是甲方实现合同项下权利的保障措施之一。
2、租赁物的购买与交付
合同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将购买租赁物的发票等权属文件、相关票据及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交甲方持有至合同项下合同有效期届满。
甲方收到乙方出具的付款通知书正本后,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租赁物协议价款。因租赁物所有权转移(包括从乙方转移至甲方和合同有效期届满从甲方转移至乙方)而涉及的任何税费事项由乙方自行办理与承担。
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甲方支付租赁物协议价款同时转移给甲方(如分次支付租赁物协议价款,则所有权在甲方支付首笔租赁物协议价款的同时转移给甲方),并且,该所有权转移视为乙方在租赁物现有状态下向甲方交货。
3、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在甲方向乙方出具所有权转移证明书之前,甲方对租赁物拥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拥有合同项下租赁物的使用权。
4、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处置
每批租赁物留购价款均为人民币100.00元,乙方于最后一期租金日支付给甲方。
甲方同意在租赁期间届满,并且乙方全部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全部租金、服务费和出现合同约定情况(如有时)增加的税款、利息和违约金等付清及向甲方支付租赁物留购价款后,甲方向乙方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书,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5、租赁期间及租金的计算方法
(1)起租日:甲方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租赁物协议价款的当日(以甲方付款的凭证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2)租赁期间:共36个月,自起租日起算。
(3)租金计算方法:等额本金法
(4)租金支付期次:租金支付期次共9期。第一期租金日为起租日所在月度后第一个月对应于起租日的当日,第二期至第六期租金日为第一期租金日所在月度后每三个月对应于起租日的当日,第七期至第八期租金日为第六期租金日所在月度后每六个月对应于起租日的当日,第九期租金日为第八期租金日所在月度后第八个月对应于起租日的当日。
(5)租金调整方法:
合同项下的租赁利率为4.75%。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并与租赁期间相对应的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确定。自本合同签署日起至合同有效期依约届满止,如基准利率发生调整的,则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利率应按照前述方式进行同幅度调整。
基准利率调整日起90天内(含)到期的租金,不随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以后各期租金应进行相应调整。
6、担保
本公司股东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甲方分别签署《保证合同》,就上述售后回租赁业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7、合同生效条件
(1)保证合同已生效;
(2)甲方收到租赁物权属文件并审核确认无误;
(3)甲方收到乙方出具的同意本单位与甲方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相关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的股东会决议正本,并经甲方审核确认无误;
(4)甲方收到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本单位为乙方履行本合同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执行董事决定正本,并经甲方审核确认无误。
(三)售后回租赁合同专用条款
1、《售后回租赁合同Ⅰ》
(1)协议价款Ⅰ
租赁物乙方账面价值共计人民币48,833,817.72元,各方确认租赁物协议价款为人民币40,000,000元。
(2)协议价款支付时间及方式
协议价款在本合同生效并满足支付前提条件后30个工作日内以电汇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其中,甲方1应向乙方支付的协议价款金额为RMB38,000,000.00元(人民币叁仟捌佰万元整),甲方2应向乙方支付的协议价款金额为RMB2,000,000.00元(人民币贰佰万元整)。甲方2委托甲方1统一向乙方支付协议价款,抵扣本合同项下乙方应付的保证金后,甲方1实际以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RMB36,000,000.00元(人民币叁仟陆佰万元整)后即完成甲方支付全部协议价款的义务。
(3)租赁成本、概算租金总额、保证金及服务费
租赁成本:人民币40,000,000.00元
概算租金总额:租金总额人民币42,445,956.80元。实际各期租金和租金总额记载于《起租通知书》。
保证金:人民币4,000,000.00元。本合同项下保证金由乙方向甲方1提供,鉴于本合同项下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保证金,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租赁物协议价款,各方同意保证金在甲方1根据本合同向乙方支付租赁物协议价款时直接抵扣。
服务费:人民币1,560,000.00元。服务费由甲方2收取,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起租日后5个工作日内以电汇方式向甲方2收款账户支付。
2、《售后回租赁合同Ⅱ》
(1)协议价款Ⅱ
租赁物乙方账面价值共计人民币31,398,634.39元,各方确认租赁物协议价款为人民币30,000,000.00元。
(2)协议价款支付时间及方式
协议价款在本合同生效并满足支付前提条件后30个工作日内以电汇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其中,甲方1应向乙方支付的协议价款金额为RMB28,500,000.00元(人民币贰仟捌佰伍拾万元整),甲方2应向乙方支付的协议价款金额为RMB1,500,000.00元(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甲方2委托甲方1统一向乙方支付协议价款,抵扣本合同项下乙方应付的保证金后,甲方1实际以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RMB27,000,000.00元(人民币贰仟柒佰万元整)后即完成甲方支付全部协议价款的义务。
(3)租赁成本、概算租金总额、保证金及服务费
租赁成本:人民币30,000,000.00元
概算租金总额:租金总额人民币31,834,467.58元。实际各期租金和租金总额记载于《起租通知书》。
保证金:人民币3,000,000.00元。本合同项下保证金由乙方向甲方1提供,鉴于本合同项下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保证金,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租赁物协议价款,各方同意保证金在甲方1根据本合同向乙方支付租赁物协议价款时直接抵扣。
服务费:人民币1,170,000.00元。服务费由甲方2收取,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起租日后5个工作日内以电汇方式向甲方2收款账户支付。
3、《售后回租赁合同Ⅲ》
(1)协议价款Ⅲ
租赁物乙方账面价值共计人民币31,259,254.71元,各方确认租赁物协议价款为人民币30,000,000.00元。
(2)协议价款支付时间及方式
协议价款在本合同生效并满足支付前提条件后30个工作日内以电汇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其中,甲方1应向乙方支付的协议价款金额为RMB28,500,000.00元(人民币贰仟捌佰伍拾万元整),甲方2应向乙方支付的协议价款金额为RMB1,500,000.00元(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甲方2委托甲方1统一向乙方支付协议价款,抵扣本合同项下乙方应付的保证金后,甲方1实际以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RMB27,000,000.00元(人民币贰仟柒佰万元整)后即完成甲方支付全部协议价款的义务。
(3)租赁成本、概算租金总额、保证金及服务费
租赁成本:人民币30,000,000.00元
概算租金总额:租金总额人民币31,834,467.58元。实际各期租金和租金总额记载于《起租通知书》。
保证金:人民币3,000,000.00元。本合同项下保证金由乙方向甲方1提供,鉴于本合同项下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保证金,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租赁物协议价款,各方同意保证金在甲方1根据本合同向乙方支付租赁物协议价款时直接抵扣。
服务费:人民币1,170,000.00元。服务费由甲方2收取,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起租日后5个工作日内以电汇方式向甲方2收款账户支付。
4、《售后回租赁合同Ⅳ》
(1)协议价款Ⅳ
租赁物乙方账面价值共计人民币64,121,580.87元,各方确认租赁物协议价款为人民币60,000,000.00元。
(2)协议价款支付时间及方式
协议价款在本合同生效并满足支付前提条件后30个工作日内以电汇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其中,甲方1应向乙方支付的协议价款金额为RMB57,000,000.00元(人民币伍仟柒佰万元整),甲方2应向乙方支付的协议价款金额为RMB3,000,000.00元(人民币叁佰万元整)。甲方2委托甲方1统一向乙方支付协议价款,抵扣本合同项下乙方应付的保证金后,甲方1实际以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RMB54,000,000.00元(人民币伍仟肆佰万元整)后即完成甲方支付全部协议价款的义务。
(3)租赁成本、概算租金总额、保证金及服务费
租赁成本:人民币60,000,000.00元
概算租金总额:租金总额人民币63,668,935.18元。实际各期租金和租金总额记载于《起租通知书》。
保证金:人民币6,000,000.00元。本合同项下保证金由乙方向甲方1提供,鉴于本合同项下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保证金,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租赁物协议价款,各方同意保证金在甲方1根据本合同向乙方支付租赁物协议价款时直接抵扣。
服务费:人民币2,340,000.00元。服务费由甲方2收取,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起租日后5个工作日内以电汇方式向甲方2收款账户支付。
五、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宜兴新能源利用生产线部分机器设备开展售后回租业务进行融资,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交易不会影响宜兴新能源的日常生产,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决议;
2、《售后回租赁合同》、《服务协议》、《保证合同》。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