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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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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08-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39 证券简称:益丰药房 公告编号:2018-068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8月9日在湖南省长沙市金洲大道68号益丰医药物流园五楼会议室召开,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会议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高毅先生召集并主持,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鉴于目前存放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已使用完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的募集资金将使用完毕,为便于公司“连锁药店建设项目”在江苏、湖北、广东、江西、上海等地区实施,同时,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有关制度文件,公司与旗下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表决情况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二、《关于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的议案》

根据目前公司经营状况与资金使用安排,公司拟向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等商业银行中的一家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8.30亿元人民币并购贷款,期限不超过七年,用于支付或置换收购石家庄新兴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药方”)股权对价款。最终由公司管理层根据各银行的贷款条件来确定具体贷款银行,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贷款利率以提供贷款的银行最终审批为准。该并购贷款以公司持有新兴药房91.00%股权质押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毅先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高毅先生提供的连带担保不收取公司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确认最终贷款银行并办理相关业务并签署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的《关于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的公告》。

特此公告。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10日

证券代码:603939 证券简称:益丰药房 公告编号:2018-069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

监管协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益丰药房”)于2018年8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52号)核准,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2,694,658股,发行价为每股31.73元,共计募集资金1,354,701,498.34元,扣除发行费用29,306,289.0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325,395,209.28元,存储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生物医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韶山路支行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账号分别为697842190、43050168713700000031、800202232708013、66180155200000146、731904643410998和11016661026004。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2-28号)。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35,470.15万元,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其中连锁药店建设项目将在湖南、湖北、上海、江苏、江西、浙江等六省市实施。该项目在上海、江苏、江西、浙江四个省市由下属子公司实施的部分由公司以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的方式,由子公司负责实施。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同时,为便于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平安银行长沙分行、平安银行武汉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旗下各相关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建设银行常德鼎城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旗下各相关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鉴于目前存放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使用完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的募集资金将使用完毕,为便于公司“连锁药店建设项目”在江苏、湖北、广东、江西、上海等地区实施,同时,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有关制度文件,公司(以下称“甲方”)与旗下子公司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湖北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韶关市乡亲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江西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荆州市广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称“丁方”)、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支行(以下称“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益丰药房子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明细如下:

以上募集资金除规定用途外,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挪作他用。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丁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丁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杰、罗耸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丁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10日

证券代码:603939 证券简称:益丰药房 公告编号: 2018-070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8月9日,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并购贷款概述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购买石家庄新兴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药房”)86.31%的股权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目前公司经营状况与资金使用安排,拟向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等商业银行中的一家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8.30亿元人民币并购贷款,期限不超过七年,用于支付或置换收购新兴药房股权对价款。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8年8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等商业银行中的一家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8.30亿元人民币并购贷款,期限不超过七年,用于支付或置换收购新兴药房股权对价款。最终由公司管理层根据各银行的贷款条件来确定具体贷款银行,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贷款利率以提供贷款的银行最终审批为准。该并购贷款以公司持有新兴药房91.00%股权质押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毅先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高毅先生提供的连带担保不收取公司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确认最终贷款银行并办理相关业务并签署相关文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且上市公司未提供反担保,可豁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公司已履行了相关的程序。本次并购贷款实际控制人未收取公司任何担保费用,且公司未提供反担保。本次贷款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事项,有助于公司后续的资金使用规划,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本次并购贷款申请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及损害公司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同意本次申请向银行并购贷款事项。

特此公告。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10日

证券代码:603939 证券简称:益丰药房 公告编号:2018-071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近日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初审函[2018]第119号)。通知内容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初步审查,现决定,对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石家庄新兴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股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你公司从即日起可以实施集中。

该案涉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之外的其他事项,依据相关法律办理”

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