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署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65 证券简称:首航节能 公告编号:2018-057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署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60号)核准,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567,590,851股,发行价格7.8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66,939,997.37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2,256,759.0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34,683,238.28元。2017 年 9 月19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02140002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因太阳能热发电设备制造基地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拟以天津分公司为开户单位增设募集资金专户。2018年7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账户的议案》。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募集资金项目实际需要由天津分公司为开户单位增设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
近日,公司(甲方一)、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甲方二;以下甲方一、甲方二合称为“甲方”)分别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18年7月24日,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和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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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1、公司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太阳能热发电设备制造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剑敏、赵新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8年12月31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9日
证券代码: 002665 证券简称:首航节能 公告编号:2018-058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变更独立财务顾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资产重组及停牌进展情况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首航节能”)2018年6月5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因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首航节能,证券代码:002665)自2018年6月5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公司聘请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北京浩天安理律师事务所为本次重组的法律顾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次重组的审计机构、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重组的资产评估机构。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变更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况说明
考虑到近期监管政策、市场动态等诸多因素,经友好协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担任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公司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所做的工作表示感谢。
为保证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顺利推进,公司已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达成初步合作意向,中原证券将作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推进相关工作。
除变更独立财务顾问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其他中介机构未作调整。公司正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独立财务顾问变更后的材料准备、工作衔接、人员安排等事项,此次变更对公司本次重组工作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及相关各方将按照计划积极推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
三、变更独立财务顾问的影响
此次重大资产重组变更独立财务顾问不会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工作造成实质性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相关各方正在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包括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及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协商及论证,组织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制作材料等各项工作。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公告。
四、风险提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存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