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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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2018-08-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339 证券简称:百隆东方 公告编号:2018-018

债券代码:136645.SH 债券简称:16百隆01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8月21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8月22日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6年8月22日发行的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8月22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8月22日至2018年8月21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本期债券简称为“16百隆01”,债券代码为“136645”。

3、发行人: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及存续规模:本期债券发行及存续规模为人民币16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55%。

7、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起息日:2016年8月22日,即本期债券发行首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内每年的8月22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0、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8月2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8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1、兑付日:2021年8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8月22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2、担保情况:本次公司债券无担保。

13、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出具的《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8年跟踪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维持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维持AA。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9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8月22日至2018年8月21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按照《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6百隆01”的票面利率为3.55%,每手“16百隆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35.5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8年8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百隆01”持有人。

四、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五、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6百隆01”(136645)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28.40元(税后)。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代为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6百隆01”(136645)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35.50元(含税)。

3、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百隆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为便于本公司缴纳上述税款,请上述QFII、RQFII在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6百隆01”付息事宜之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传真至本公司,盖章后的原件寄送至本公司处。

联系人:华敬东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甬江大道188号 宁波财富中心4单元8楼

电话:0574-86389999

传真:0574-87149581

信封上请注明“QFII所得税资料”或“RQFII所得税资料”。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RQFII所得税。如QFII、R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QFII、RQFII自行承担。

六、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华敬东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甬江大道188号 宁波财富中心4单元8楼

电话:0574-86389999

传真:0574-87149581

2、牵头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杨矛、王佳璇

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764

3、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毕春燕

电话:010-50827116

传真:010-50827009

4、 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 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