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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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成都中储发展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2018-08-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8-049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成都中储发展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成都中储发展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400万元人民币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七届四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成都中储发展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成都中储发展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诚通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4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期限一年。

根据相关规定,此次担保无需经股东大会的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成都中储发展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物流大道567号

4、法定代表人:荣南军

5、注册资本:(人民币)捌仟叁佰伍拾柒万玖仟元

6、成立日期:1988年6月6日

7、经营范围:仓储及冷冻冷藏服务(不含危险品);道路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货运代理;代理报关报检;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货物分捡与包装服务;家电维修及安装服务;销售:食品、农副产品、生鲜冷冻肉、水产品、海产品、蛋类、家禽、水果、日用百货、服装、汽车、金属材料、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品)、建筑装饰材料、家用电器、汽车配件、摩托车及配件、办公设备及耗材、机电产品及耗材;珠宝、玉石销售;物业管理;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该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资产状况表

单位:万元

经营状况表

单位:万元

9、 该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有利于成都中储发展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对其提供担保是合理、公平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中储南京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8.3亿元人民币,为控股子公司-无锡中储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0.5亿元人民币,为全资子公司-中储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2,500万美元,为全资子公司-中国物资储运天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3.06亿元人民币;公司以持有的南京电建中储房地产有限公司49%股权,为南京电建中储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南京分行申请的总额为人民币15.1亿元的综合授信融资按持股比例提供质押担保。

上述已签署担保合同并已生效的担保金额合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39%,无逾期担保。

五、上网公告附件

成都中储发展物流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半年度未经审计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8月11日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8-050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另案起诉的二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9100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是。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将根据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6400万元,相应增加2018年半年度合并报表营业外支出6400万元,减少2018年半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800万元。

近日,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7)辽民终162号】,就孙乔诉本公司大连分公司、本公司一案做出判决。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前次诉讼基本情况

孙乔因合同纠纷在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起诉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谷物公司”),要求大连谷物公司给付应付款项9,100万元并确认《质押反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以及对质押物优先受偿,后又向法院申请追加本公司大连分公司为第三人。大连中院审理后,出具了(2015)大民一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大连谷物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乔借款本金9,1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以9,1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同时驳回原告孙乔提出的对质押物优先受偿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孙乔上诉后,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辽宁高院裁定准许孙乔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孙乔撤诉后,在大连中院直接起诉本公司大连分公司及本公司,要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9100万元,并自2013年1月4日起至实际赔偿上述损失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赔偿其利息损失。

二、本次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大连中院审理后,根据相关法规判决本公司对大连中院强制执行(2015)大民一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后原告孙乔债权仍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并驳回原告孙乔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司认为大连中院对于案件事实认定错误,特向辽宁高院上诉。

以上有关情况,公司已及时进行了披露。详情请查阅2015年8月1日、2017年1月14日、2017年7月29日、2018年1月1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本次诉讼二审判决情况

辽宁高院审理后,根据相关法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9040元,由本公司大连分公司和本公司负担。

公司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四、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将根据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6400万元,相应增加2018年半年度合并报表营业外支出6400万元,减少2018年半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800万元。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