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65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监事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各项条件,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监事会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1)整体方案
公司向龚军、曹丽丽、新余深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盐城申宏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上海联宏创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交易标的”或“拟购买资产”)(整体方案简称“本次交易”)。
监事会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拟购买资产的预估值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同意,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交易标的以2018年5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整体评估,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根据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价值,协商确定标的资产交易价格。截至目前,交易标的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经初步预估,以2018年5月31日为预估基准日,交易标的的预估值为21,800万元,在参考预估值的基础上,经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协商确定,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暂定为21,400万元。
上述预估值与交易标的最终的评估值之间可能存在差异,最终交易价格将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值进行调整,若交易标的评估值高于或等于预估值,则交易价格不作调整;若交易标的评估值低于预估值,则交易价格将相应调减差额。届时,若交易价格调整,则交易标的的最终交易价格将由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监事会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能科股份股票交易均价的90%为基础,经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协商确定为16.85元/股(定价基准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期间,能科股份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该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具体方式以能科股份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为准)。
监事会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为向各发行对象发行的股份数之和。本次发行向各发行对象发行的股份数=各发行对象应取得的能科股份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支付的对价÷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计算结果如出现不足1股的尾数应舍去取整,即不足一股的金额赠予能科股份。依据上述计算方法,能科股份本次拟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12,700,295股,最终数量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确定的拟购买资产最终交易价格和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计算,经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协商后,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能科股份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调整发行价格的,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监事会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关于本次发行股份的限售期
①交易对方新余深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新余投资”)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同时,为保证本次交易盈利承诺补偿的可实现性,能科股份在指定媒体披露2021年度标的公司《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并根据前述报告完成盈利承诺补偿和拟购买资产减值补偿(如有)后,新余投资因本次交易获得的能科股份的股份方可解禁。上述股份锁定如按照交易各方签署的协议约定进行股份补偿而提前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外。前述股份锁定期间,新余投资承诺不以质押、代持等任何方式处置或影响该等锁定股份的完整权利,解锁股份前需要先扣除以前年度因未达承诺利润和减值测试而已经执行补偿的股份。
②交易对方龚军、曹丽丽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在此基础上,就龚军和曹丽丽各自所获锁定期为12个月的本次发行认购股份,其应按照第一期40%、第二期30%、第三期30%的比例进行解禁。解禁日期分别为该等股份发行上市日后满 12、24、36 个月之次一交易日。前述股份解锁的前提为,能科股份在指定媒体披露补偿期当年标的公司《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并根据前述报告及对应年度盈利承诺补偿和拟购买资产减值补偿(如有)后,龚军、曹丽丽因本次交易获得的能科股份股份方可根据前述约定分期解锁。上述股份锁定如按照本交易相关各方签署的协议约定进行股份补偿而提前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外。前述股份锁定期间,龚军、曹丽丽承诺不以质押、代持等任何方式处置或影响该等锁定股份的完整权利,解锁股份前需要先扣除以前年度因未达承诺利润和减值测试而已经执行补偿的股份(如有)。
③交易对方盐城申宏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申宏信息”)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若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用于认购对价股份的交易标的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申宏信息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能科股份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此基础上,就申宏信息所获锁定期为12个月的本次发行认购股份,按照前述第②项约定执行。如申宏信息本次认购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的,其所持本次认购股份的解禁安排,根据前述第①项约定执行。前述股份锁定期间,申宏信息承诺不以质押、代持等任何方式处置或影响该等锁定股份的完整权利。
限售期满后,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公司股份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有关规定进行转让,相关发行对象因作出盈利补偿承诺自愿锁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亦需按照其承诺进行转让、解禁。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监事会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本次发行股份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监事会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关于交割
①本次交易的交割日为交易对方将能科股份拟购买资产过户至能科股份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
②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出具核准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拟购买资产转让给能科股份并修改标的公司的公司章程,办理完毕向能科股份过户拟购买资产的工商变更登记。
③自拟购买资产全部完成交割后45个工作日内,能科股份应于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登记等手续。
④能科股份应就拟购买资产交割事宜向交易对方和标的公司提供必要的协助;交易对方应就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登记事宜向能科股份提供必要的协助。
监事会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关于过渡期资产损益的处理
自评估基准日起至交割日为过渡期。拟购买资产在过渡期内所产生的盈利及任何原因造成的权益增加由能科股份享有,在过渡期内所产生的亏损及任何原因造成的权益减少由交易对方按各自所持标的公司股权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全额补偿予能科股份。
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由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共同认可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原有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专项交割审计,审计基准日为交割日当月的月末,过渡期资产损益及数额根据交割审计报告确定。
监事会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关于能科股份和标的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①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的能科股份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比例共同享有。
②过渡期内,标的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交割日前的标的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能科股份享有。
监事会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盈利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
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盈利预测补偿期间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下称“补偿期”),交易对方承诺上述补偿期各年度标的公司实现的合并报表口径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属于母公司的预测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暂定分别不低于1,900万元、2,400万元、2,800万元及3,000万元。
②若标的公司上述补偿期各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上述的净利润承诺数,交易对方应向能科股份进行补偿,交易对方中之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按照本次交易前各自所持标的公司股权的比例承担补偿责任,交易对方中之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足额地承担补偿责任的部分,由交易对方龚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同意,在标的公司盈利预测补偿期内各年度累积实现的净利润超过盈利预测补偿期内各年度累计的承诺净利润的前提下,当盈利预测补偿期届满后,标的公司以现金形式向交易对方龚军及标的公司届时在职经营管理团队支付额外的业绩奖励,具体安排如下:业绩奖励金额=(盈利承诺补偿期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数额-盈利承诺补偿期内累计预测净利润数额)×40%,但不超过本次交易价格总额的20%。
上述奖励应在盈利承诺补偿期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披露后,由交易对方龚军确定奖励的经营管理团队具体范围、具体分配方案和分配时间等详细方案,并报能科股份予以确认;之后由标的公司根据奖励方案以现金方式分期或一次性向拟接受奖励方支付。该等业绩奖励金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前述计算原则在补偿期各年度由标的公司预提,相关奖励金额直接计入标的公司当期损益。
计算上述规定的累计净利润实现额时,作为奖励计发的金额(即超出累计净利润承诺数部分的40%,但不超过交易价格总额20%的部分)不从净利润实现额中扣除,但净利润的实际会计处理不受影响。
监事会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1)决议的有效期
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关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日。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之一新余深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投资”)系能科股份实际控制人之一的赵岚和董事刘团结参与投资的企业,其中赵岚持有新余投资94.5%的出资份额,刘团结持有新余投资2.75%的份额;同时,本次交易后,交易对方龚军和曹丽丽合计拟持有能科股份的股份将超过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届时龚军和曹丽丽即为能科股份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监事会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编制了《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摘要。
本次交易预案经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计、评估等工作结果,形成《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审议通过《关于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协议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经审议,同意公司与交易对方龚军、曹丽丽、新余深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盐城申宏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承诺补偿协议》,该等协议将在满足约定条件后生效。
监事会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要求。
监事会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监事会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会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监事会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的议案》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交易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提交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监事会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的议案》
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自查,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无异常波动情况。
监事会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审议通过《关于聘请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顺利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拟聘请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聘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聘请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聘请北京天圆开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协助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宜。
监事会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2、审议通过《关于暂不召集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公司决定暂不召集股东大会。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作出相关决议、公告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具体时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3、关于向中国民生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3,000万人民币综合授信,授信期限一年,由公司实际控制人祖军、赵岚、于胜涛为此笔综合授信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具体授信结果以银行评估审核为准。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4、关于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2,000万人民币综合授信,授信期限一年,由公司实际控制人祖军、赵岚、于胜涛为此笔授信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具体授信结果以银行评估审核为准。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年8月14日
证券代码:603859 证券简称:能科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6
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附
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协议》、《盈利承诺补偿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科股份”、“上市公司”、“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上海联宏创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联宏”、“标的公司”、“交易标的”)100%股权。
2018年8月13日,公司与上海联宏股东龚军、曹丽丽、盐城申宏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申宏信息”)、新余深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投资”)(上海联宏各股东合称“交易对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盈利承诺补偿协议》。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标的资产
公司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100%的股权(简称“标的资产”)。标的公司为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目前经营范围为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2,307.7万元人民币,其股权结构情况为:
■
(二)拟购买资产的预估值及定价依据
各方同意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交易标的以2018年5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整体评估,各方根据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价值,协商确定标的资产交易价格。鉴于本协议签署时,交易标的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经初步预估,以2018年5月31日为预估基准日,交易标的的预估值为21,800万元,在参考预估值的基础上,经各方协商确定,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暂定为21,400万元。上述预估值与交易标的最终的评估值之间可能存在差异,最终交易价格将根据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值进行调整,若交易标的评估值高于或等于预估值,则交易价格不作调整;若交易标的评估值低于预估值,则交易价格将相应调减差额。届时,若交易价格调整,则交易标的的最终交易价格将由各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为基础,经各方协商确定为16.85元/股(定价基准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该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具体方式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为准)。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为向各发行对象发行的股份数之和。本次发行向各发行对象发行的股份数=各发行对象应取得的上市公司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支付的对价÷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计算结果如出现不足1股的尾数应舍去取整,即不足一股的金额赠予上市公司。依据上述计算方法,上市公司本次拟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12,700,295股,最终数量根据各方确定的拟购买资产最终交易价格和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计算,经各方协商后,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五)关于本次发行股份的限售期
1、新余投资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同时,为保证本次交易盈利承诺补偿的可实现性,上市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2021年度上海联宏《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并根据前述报告完成盈利承诺补偿和拟购买资产减值补偿(如有)后,新余投资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方可解禁。上述股份锁定如按照本协议和各方签署的盈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进行股份补偿而提前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外。
2、龚军、曹丽丽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在此基础上,就龚军和曹丽丽各自所获锁定期为12个月的本次发行认购股份,其应按照第一期40%、第二期30%、第三期30%的比例进行解禁。解禁日期分别为该等股份发行上市日后满 12、24、36 个月之次一交易日。前述股份解锁的前提为,上市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补偿期当年上海联宏《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并根据前述报告及本协议约定完成对应年度盈利承诺补偿和拟购买资产减值补偿(如有)后,龚军、曹丽丽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方可根据前述约定分期解锁。上述股份锁定如按照本协议和各方签署的盈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进行股份补偿而提前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外。前述股份锁定期间,龚军、曹丽丽承诺不以质押、代持等任何方式处置或影响该等锁定股份的完整权利,解锁股份前需要先扣除以前年度因未达承诺利润和减值测试而已经执行补偿的股份(如有)。
3、申宏信息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若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用于认购对价股份的交易标的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申宏信息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此基础上,就申宏信息所获锁定期为12个月的本次发行认购股份,按照本条第2款项约定执行。如申宏信息本次认购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的,其所持本次认购股份的解禁安排,根据本条第1款约定执行。前述股份锁定期间,申宏信息承诺不以质押、代持等任何方式处置或影响该等锁定股份的完整权利。
限售期满后,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有关规定进行转让,相关发行对象因作出盈利补偿承诺自愿锁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亦需按照其承诺进行转让、解禁。
(六)本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本协议待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成就后,方可生效:
1、本次交易获得交易对方和上海联宏内部审批机构的有效批准;
2、本次交易获得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二、《盈利承诺补偿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盈利预测补偿期间、承诺
1、本协议项下的盈利预测补偿期间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下称“补偿期”)。
2、经本次交易各方确认,交易对方承诺上海联宏上述补偿期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预测净利润暂定分别不低于1,900万元、2,400万元、2,800万元和3,000万元。
(二)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与预测净利润差额的确定
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将在补偿期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海联宏补偿期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实际净利润金额与预测净利润金额的差异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三)盈利预测补偿
3.1 若上海联宏补偿期内各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上述净利润预测数,交易对方应按本条的规定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交易对方中之各方按照本次交易前各自所持上海联宏股权的比例承担补偿责任,交易对方中之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足额地承担补偿责任的部分,由交易对方龚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2 各方同意,如发生3.1款约定的盈利补偿发生时,新余投资承诺以其通过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交易对方其他方承诺以现金进行补偿。盈利补偿主体当年合计应补偿金额=(上海联宏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上海联宏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盈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交易标的交易价格-已补偿金额(如有)。
3.2.1 股份补偿
在第3.1款约定的补偿责任发生时,新余投资以其通过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依照下述公式计算出其各年应予补偿的股份数量,该等应补偿股份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以1.00元的总价格进行回购并注销。补偿期内,每年具体补偿数量计算方式如下:
新余投资每年应予补偿的股份数量=盈利补偿主体当年合计应补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上)÷本次交易每股发行价格×新余投资在本次交易前所持上海联宏股权比例
若实际股份回购数小于零,则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3.2.2 上市公司实施分红后的股份补偿
各方同意,新余投资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上市公司进行股份补偿的数额以其在本次发行所认购的上市公司之股份数额为限。如盈利预测期间内,因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行为导致新余投资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变化的,前述限额应当相应调整,新余投资于本协议项下可进行股份补偿的数额应当包括新余投资于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数,以及因送股、转增等相应增加的股份数之和。
如新余投资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上市公司进行股份补偿的,且盈利预测期间内上市公司进行过现金分红的,新余投资应将按第3.2.1款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对应的分红收益,在回购股份实施前全部赠送给上市公司;如盈利预测期间内因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行为导致新余投资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变化的,新余投资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应调整为:第3.2.1款公式计算的应补偿的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3.2.3 现金补偿
在第3.1款约定的补偿责任发生时,交易对方其他方龚军、曹丽丽及申宏信息以现金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基于第3.2款的补偿金额计算方法,按照本次交易前各自所持上海联宏股权的比例计算各自应承担的现金补偿金额,龚军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3.3 资产减值补偿
盈利预测期间届满后,上市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拟购买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经测试,拟购买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金额(包括已补偿股份金额和现金金额),则交易对方承诺将另行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交易对方各方按照本次交易前各自所持上海联宏股权的比例承担补偿责任,其中新余投资以其认购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交易对方其他方以现金进行补偿。
应补偿金额 = 期末减值额-在盈利承诺期内因实际净利润数不足承诺净利润数已支付的补偿额。
新余投资补偿的股份数量=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每股发行价格×新余投资在本次交易前所持上海联宏股权比例
3.4 补偿限额
各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的总额,不应超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
(四)补偿的程序及方式
4.1 股份补偿程序:盈利预测期间内,如新余投资须进行股份补偿的,则上市公司应该在当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工作日内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回购股份的议案,并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该议案后60日内办理完毕股份注销事宜。
4.2 现金补偿程序:盈利预测期间内,如龚军、曹丽丽、申宏信息须进行现金补偿的,则在相关专项审计报告或资产减值报告出具后的15个交易日内,由前述相关方将足额现金一次性支付给上市公司。
特此公告。
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14日
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
交易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我们作为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上海联宏创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资产的各项法定条件。
2、公司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涉及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资产并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预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4、公司已聘请具有相关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标的资产最终的交易价格将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结果作为定价依据,以确保标的资产的定价公平、合理。定价依据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体现了市场化定价的原则,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5、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获得标的资产,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增强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6、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7、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交易所涉及标的资产的审计及评估报告出具后,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方案;
(2)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方案;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事项;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法定程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实施本次交易,同意董事会在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付立家 石向欣 杨晓辉
2018年8月13日
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
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龚军、曹丽丽、新余深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投资”)、盐城申宏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上海联宏创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我们认为:
1、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之一新余投资系能科股份实际控制人之一的赵岚和董事刘团结参与投资的企业,其中赵岚持有新余投资94.5%的出资份额,刘团结持有新余投资2.75%的出资份额;同时,本次交易后,交易对方龚军和曹丽丽合计拟持有能科股份的股份将超过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届时龚军和曹丽丽即为能科股份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交易方案合理,具备可操作性。
3、本次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对本次交易方案予以认可,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付立家 石向欣 杨晓辉
2018年8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