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8月15日

查看其他日期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8-08-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09 证券简称:华安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8-03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所处诉讼阶段: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所处当事人地位: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为原告

●涉案金额:925,487,669.02元

●公司作为“华安理财安兴23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安兴23号”)管理人,仅严格遵照委托人的指令处理“安兴23号”事务,该资产管理计划对债务人蒋九明的债权权益实际归属于委托人所有,故本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委托人实际承受。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18年1月19日,根据《华安理财安兴23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按照“华安理财安兴23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指令,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安兴23号”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被告蒋九明违反《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2018年1月2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出具(2018)皖民初8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受理该案件。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02)。

二、本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收到(2018)皖民初8号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蒋九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公司融资本金8.35亿元,支付利息5,990,661.11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以840,990,661.11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4日起按照日违约金率0.05%支付到款项结清之日止);

(二)蒋九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公司律师代理费100万元;

(三)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对蒋九明质押的1.53亿股顺威股份股票、127.5万元现金红利、以及后续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送股、转增股份和现金红利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蒋九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9,2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674,238元,由公司承担143,913元,蒋九明承担4,530,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作为“安兴23号”的管理人,按照《华安理财安兴23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仅严格遵照委托人的指令处理“安兴23号”事务,该资产管理计划对债务人蒋九明的债权权益实际归属于委托人所有,故本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委托人实际承受。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