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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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8-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2018-063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四)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8月15日14:30;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1幢水电广场A-1商务中心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1906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谢彦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35,558,48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6.228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35,547,08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6.2273%,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4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09%,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选举李万锐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同意435,547,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回避0股。

2.表决结果:李万锐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关于投资建设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平凤污水处理厂工程PPP项目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同意435,558,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回避0股。

2.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投资建设省道S540线阳江雅韶至白沙段扩建工程PPP项目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同意435,558,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回避0股。

2.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承接明珠湾区慧谷片区(工业区涌至大角山)超级堤工程施工关联交易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同意431,293,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回避4,264,764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同意16,144,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回避4,264,764股。

2.表决结果:通过。

由于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广东水电院”)原名誉院长黄建添先生(2018年5月退休)为公司董事,公司与广东水电院存在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广东水电院持有表决权股份4,264,764股,对议案四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学琛、唐源。

(三)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粤水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粤水电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