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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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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08-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7版)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原件;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原件;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原件;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原件。

2、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参与现场会议,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信函或传真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公司不接受股东电话方式登记。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玲、张潮

联系电话:0511-85580854

传真:0511-85580854

地址: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五星铝业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杭州市余杭瓶窑工业园区

电子邮箱:dingshengxincai@dingshengxincai.com

邮编:212141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1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9月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18-043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为响应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积极拓展公司国际业务,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下属全资子公司鼎胜铝业(香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胜香港”)、江苏荣丽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丽达”)等两家公司合作,共同在泰国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鼎亨新材料有限公司”(最终以泰国当地政府有权机关登记为准;以下简称“鼎亨新材料”),注册资本为5,000万美元,均以货币出资,其中公司拟出资4,000万美元,占鼎亨新材料的股权比例为80%,鼎胜香港及荣丽达分别拟出资500万美元,各占鼎亨新材料10%的股权。

(二)对外投资审批情况

1、2018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此次对外投资金额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因此,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二、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鼎亨新材料有限公司(暂定)

注册地址:泰国罗勇府泰中罗勇工业园

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

经营范围:铝板带箔的生产与销售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80%的股权、鼎胜香港持有10%的股权、荣丽达持有10%的股权

以上信息最终以泰国当地政府有权机关登记为准。

三、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的目的

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符合公司的战略方向和实际经营需要,一方面落实公司国际化的战略举措,加大国际市场尤其是东南亚等“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的市场参与程度,扩大公司的市场影响力,打造鼎胜新材铝箔的国际知名度;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当地资源,直接投资建厂,不仅可以扩大泰国当地销售、带动周边地区销售、提升国际市场占有率,而且也能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上挖掘市场潜力和空间,实现企业的快速成长。

(二)存在的风险

子公司的注册需要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尤其是在境外设立子公司还需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的备案和审批,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与子公司注册地相关部门积极协商,尽快落实具体的投资方案、政策支持等事宜。公司将积极推动项目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对外投资是公司董事会从公司长远利益出发所作出的慎重决策,基于2017年5月已在泰国建立工厂,对当地环境、法律、政策体系以及商业、文化环境已有一定的了解,公司会进一步加强投资决策、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机制,有效防范风险。

(三)对公司的影响

在泰国设立子公司符合公司国际化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国际市场的开拓。本次投资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目前鼎亨新材料尚处于拟设立阶段,短期内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但从长期来看,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和推动作用。公司将根据鼎亨新材料设立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18-044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季度对外担保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对公司2018年度借款及对外担保授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授权的议案》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及子公司2018年第二季度对外担保情况披露如下:

一、截止2018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对象包括子公司杭州五星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星铝业”)、杭州鼎福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福铝业”)、杭州鼎胜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胜进出口”)、合营公司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晟新材”)及伊思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二、截止2018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最高额合计110,384.00万元,其中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共计:38,400.00万元;担保责任余额:88,550.52万元,其中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责任余额为:29434.94万元。

三、截止2018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责任余额被担保人相关情况如:

注:杭州鼎成铝业有限公司(简称“鼎成铝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18-045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434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50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3.54元,共计募集资金88,01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5,500.00万元(其中发行费用5,188.68万元,税款311.32万元,税款由本公司以自有资金承担)后的募集资金为82,510.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709.02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80,112.30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98号)。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已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以及监督等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均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规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的情形。

2018年4月17日、2018年4月24日,公司分别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18年6月30日,上述监管协议履行正常。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实际使用募资资金人民币32,032.85万元。

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18年5月3日,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鉴证并出具《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8]号4881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2,541.73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经2018年5月3日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同意本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有效期一年。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公司在额度范围内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30,000.00万元。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公司尚未赎回的理财产品金额为30,000.00万元。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尚在投入过程中,不存在募集资金结余的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能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16日

附件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18年6月30日

编制单位: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前次募集资金净额为80,112.30万元,承诺投资金额为101,063.81万元,募集资金净额较承诺投资金额短缺20,951.51万元,故偿还银行贷款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投入总额由40,000.00万元变更为19,048.49万元。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18-046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将本公司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及存放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434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50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3.54元,共计募集资金88,01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5,500.00万元(其中发行费用5,188.68万元,税款311.32万元,税款由本公司以自有资金承担)后的募集资金为82,510.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709.02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80,112.3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98号)。

(二)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余额30,000.00万元。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1。

三、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情况。

四、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内容和原因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情况。

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六、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说明

(一)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2。对照表中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二)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前次募集资金项目中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因募集资金的使用投入与公司各项业务发展的非募集资金使用投入之间存在有机联系,难以单独核算效益。

(三)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的情况。

七、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用于认购股份的情况。

八、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

经2018年5月3日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同意本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有效期一年。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公司在额度范围内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30,000.00万元。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公司尚未赎回的理财产品金额为30,000.00万元。

九、前次募集资金结余及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的余额为48,199.32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119.87万元),其中,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余额18,199.32万元,尚未赎回的理财产品余额为30,000.00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60.16%,该等资金将继续用于实施承诺投资项目。

十、其他差异说明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本公司各年度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差异。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16日

附件: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附件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18年6月30日

编制单位: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前次募集资金净额为80,112.30万元,承诺投资金额为101,063.81万元,募集资金净额较承诺投资金额短缺20,951.51万元,故偿还银行贷款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投入总额由40,000.00万元变更为19,048.49万元。

附件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截至2018年6月30日

编制单位: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18-047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到期收回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建设和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对最高额不超过30,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低风险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一、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收回的情况

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签订了《利多多对公结构性存款固定持有期产品合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2,500万元。具体内容见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收回及继续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8)。

上述理财产品于2018年8月15日到期收回,收回本金2,500 万元,获得收益94,444.44元。本金及收益已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账户。

二、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7,500万元。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18-048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董事丁贵宝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等职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6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3)。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董事会同意补选陈魏新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候选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16日

附:陈魏新女士简历

陈魏新,女,1969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1986年8月至1998年11月,历任杭州蒸发器厂办公室文员、行政总监;1998年11月至2000年3月从事个体经营;2000年3月至2003年8月,任杭州五星制冷设备配件有限公司销售人员;2003年8月至今,历任本公司销售部长、副总经理。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公告编号:2018-049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方式: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5,400.00万元(含125,4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关联方是否参与本次公开发行: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给予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及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一、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对江苏鼎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鼎胜新材”或“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和论证,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5,400.00万元(含125,400.00万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债券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1×i

I:指年利息额;

B1: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剩余部分金额及该部分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2×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2: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3×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3: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具体优先配售数量及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债券数额享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利息;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债券转为公司A股股票;

(3)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5)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6)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如公司董事会未能按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5,400.00万元(含125,4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注:上述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含基本预备费及铺底流动资金。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若不能满足上述项目资金需要,资金缺口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如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项目建设,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文件为准)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十八)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十九)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二十)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4、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5、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6、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下转9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