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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43版)

2018-08-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3版)

1、收购人2017年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收购人2015年、2016年资产负债表

(二)收购人2015年-2017年利润表

1、收购人2017年利润表

单位:元

2、收购人2015年、2016年利润表

单位:元

(三)收购人2015-2017年现金流量表

1、收购人2017年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2、收购人2015、2016年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1. 淮矿集团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淮矿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 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同意本次收购的批复文件

4.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

5. 淮矿集团关于本次收购的相关承诺

6. 淮矿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7. 淮矿集团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近亲属名单、持有或买卖雷鸣科化股票情况的说明

8. 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及经办人员持有或买卖雷鸣科化股票情况的说明

9. 淮矿集团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0. 淮矿集团经审计的2017年度财务报告

11.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收购的法律意见书

本报告书、附表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以备查阅。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 购 人: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

王明胜

2018年 8 月17 日

律师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顾问: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刘为民

经办律师: 

潘平

刘彦锦

2018年 8 月17 日

收 购 人: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王明胜

2018年 8 月17 日

附表 收购报告书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3、 收购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收购报告书及其附表。

收购人: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王明胜

2018年 8 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