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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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鸿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给予
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2018-08-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经查明,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乐铮”)、安徽鸿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鸿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时披露要约收购进展

2018年2月27日,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通信”)公告了上海乐铮和安徽鸿旭于2月26日签署的《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但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第四十七条的要求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的刊登日期。经本所督促,上海乐铮和安徽鸿旭在2月28日签署并委托汇源通信于3月1日公告了《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修订稿)》,称将于3月12日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3月12日,汇源通信披露了《关于要约收购的进展公告》,称收到安徽鸿旭发来的《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部分情况说明》,安徽鸿旭预计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时间由原计划的3月12日延长至3月26日。汇源通信于3月24日披露《关于要约收购的进展公告》,称其已多次通过书面、邮件等方式提示收购方应按时履行披露义务,但截止该公告披露时仍未收到上海乐铮和安徽鸿旭提交的要约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文件。截至目前,经本所多次督促,上海乐铮和安徽鸿旭仍未能对外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至今未按照本所《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的规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履约保证业务,也未向本所提交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等文件。

4月28日,上海乐铮和安徽鸿旭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满60日,但上海乐铮和安徽鸿旭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满60日的次一个工作日通知汇源通信并公告,也未披露此后每30日一次的进展公告。

二、不公平披露要约收购价格等重大信息

2月25日,上海乐铮和安徽鸿旭签署并委托汇源通信于2月28日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至2月25日已与92人签署了《预先接受要约收购的协议》(以下简称《预受协议》),涉及汇源通信股票占总股本比例为12.97%。其后,上海乐铮和安徽鸿旭委托汇源通信于3月3日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称其与92人签署的《预受协议》涉及汇源通信股票的股份比例更正为12.93%。上海乐铮委托汇源通信于3月3日披露了《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列示了92人的名称并回复称《预受协议》的签署日期为2月9日、2月14日、2月21日和2月24日。《预受协议》中约定了拟收购的价格、比例等,但上海乐铮迟至2月21日才签署《告知函》并委托汇源通信于2月22日午间披露《关于重大事项进展公告》称,要约收购价格为不超过21.5元/股,远高于汇源通信股票2月21日市价15.24元,汇源通信股票于2月22日涨停。签署日期为2月9日和2月14日的86份《预受协议》涉及汇源通信股票占其总股本比例为11%,早于上海乐铮和安徽鸿旭委托汇源通信于2月22日向全部股东披露要约收购价格等重大信息的时间,以及于2月27日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时间,未能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三、预受要约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存在重大遗漏

上海乐铮委托汇源通信于4月11日披露了《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对〈关于对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要约收购信息披露事项的关注函〉的答复》称,经2月5日汇源通信公告此要约收购事项后,不断有投资者通过汇源通信与其取得联系,其未主动联系任何汇源通信投资者,在签署《预受协议》时没有且无法核实交易对手方的身份及其持股数量。但上海乐铮和安徽鸿旭在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等文件时,未就“没有且无法核实交易对手方身份及其持股数量”进行提示,未完整披露《预受协议》所涉股份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四、上海乐铮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披露质押股份情况

上海乐铮在回复本所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83号时称,2017年9月5日,上海乐铮所持汇源通信股票4,999,505股(占比2.58%)被质押,合计质押比例为6.63%,但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乐铮和安徽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6条、第2.8条、第2.9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6条、第2.8条、第2.9条和《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另外,上海乐铮的上述行为还违反了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以下处分决定:

一、对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安徽鸿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徽鸿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对于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徽鸿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投资者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合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8月20日

关于2018年记账式贴现(三十九期)

国债上市交易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2018年记账式贴现(三十九期)国债已发行结束,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本期债券于2018年8月22日起在本所上市交易。

本期债券为91日期贴现式国债,证券编码“108256”,证券简称“贴债1839”,标准交易单位“10张”,2018年11月19日到期按面值偿还。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