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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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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08-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1版)

附表3:

2017年11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6月       单位:万元

附表4:

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变更投资项目情况表

编制单位: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6月       单位:万元

附表5:

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变更投资项目情况表

编制单位: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6月       单位:万元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8-8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林洋能源”)于2018年8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部分已完工募集资金项目的节余资金(含利息等收入)第一期非公开发行项目69,615,910.25元、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项目26,903,189.25元和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56,417,213.13元合计152,936,312.63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1、第一期非公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19号文)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向5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1,428,571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5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99,999,985.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9,551,428.2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60,448,556.73元。上述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3812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8年7月31日,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累计共使用人民币1,646,589,359.85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息余额为人民币69,615,910.25元,其中:本金人民币38,343,430.74元,利息人民币31,272,479.51元。

2、第二期非公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号文)核准,公司于2016年4月向7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1,264,663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0.68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99,999,860.8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3,711,262.5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56,288,598.27元。上述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500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8年7月31日,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累计共使用人民币2,498,234,303.23元,募集资金账户本息余额为人民币288,999,101.61元(含委托理财及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其中:本金人民币258,017,117.70元,利息人民币30,981,983.91元。

3、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14号)核准,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发行了3,000万张可转债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与保荐费用人民币30,000,000.00元后,上述资金已由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到位资金再扣除债券登记费、律师、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3,25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66,750,000.00元。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295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8年7月31日,2017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累计共使用人民币1,495,313,592.49元,募集资金账户本息余额为人民币1,506,047,330.34元(含委托理财及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其中:本金人民币1,474,643,871.59元,利息人民币31,403,458.75元。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1、公司第一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2015年6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拟在“200MW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及“8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基础上增加“安徽灵璧浍沟20MW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该议案经2015年7月15日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2016年5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主体的议案》,决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建设地点和主体进行调整,利用募集资金优先投资更为优质的光伏电站项目。该议案经2016年6月6日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2016年6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原来“200MW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中的65MW集中式光伏电站变更为安徽和江苏地区的分布式光伏电站。该议案经2016年6月23日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2018 年4月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将原计划建设的“阜阳太和县双庙镇20MW农光互补电站项目”变更为“邳城镇龙凤鸭河一期1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和“兴化市钓鱼镇姚家村5.5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该议案经2018年4月19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2018年7月31日,公司第一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故拟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的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等)全部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本次完工的募投项目具体的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元

说明:(1)项目节余资金为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包含利息及理财产品收益)。

(2)上述“林洋能源资金专户”为“200MW集中式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主账户,在募投项目建设时,该账户向项目实施主体专户转入募集资金,该账户自身无募投项目实施建设。因“200MW集中式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目前已全部完工,故将该资金专户的余额及孳生利息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3)上述“阜阳太和县双庙镇20MW农光互补电站”为原募投项目,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变更,后期使用募集资金为项目变更前支付的部分前期费用,项目节余资金为原账户内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及理财产品收益。

2、公司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2016年9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将原来“300MW光伏发电项目”中的部分143MW项目变更为安徽、江苏和山东地区的光伏电站。该议案经2016年10月17日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2018 年4月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将原计划建设的“300MW光伏发电项目”中的“阜阳市颍泉区伍明镇20MW农光互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变更为“泗洪县天岗湖乡36MW农渔光互补光伏发电扶贫项目”。该议案经2018年4月19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2018年7月31日,公司第二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300MW光伏发电项目”已全部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本次完工的募投项目具体的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元

说明:(1)项目节余资金为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包含利息及理财产品收益)。

(2)上述“林洋能源资金专户”为“300MW光伏发电项目”的主账户,在募投项目建设时,该账户向项目实施主体专户转入募集资金,该账户自身无募投项目实施建设。因“300MW光伏发电项目”目前已全部完工,故将该资金专户的余额及孳生利息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3)上述“阜阳市颍泉区伍明镇20MW农光互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为原募投项目,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变更,后期使用募集资金为项目变更前支付的部分前期费用,项目节余资金为原账户内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及理财产品收益。

3、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2018年7月31日,公司本次完工的募投项目具体的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元

说明:项目节余资金为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包含利息及理财产品收益)。

三、募集资金产生节余的原因

1、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受国内外经济形势、技术进步以及原材料价格下降等影响,项目的工程成本较预算有一定程度的降低。

2、公司本着节约、合理的原则,在保障工程质量和项目进度的前提下,公司进一步加强了费用控制、过程监督,提升了管理水平,节约了项目总开支。

3、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获得了一定的投资收益。

四、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为了提高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公司拟将上述已完工募集资金项目的节余资金(含利息等收入)第一期非公开发行项目69,615,910.25元、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项目26,903,189.25元和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56,417,213.13元合计152,936,312.63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要。

公司本次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相关规则规定,有利于提高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尚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节余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认真核查了本次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后,一致认为: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建设完工后已达到预期的使用状态,并能正常运营产生经济效益,可以建设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相关履行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的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时,监事会发表专门意见:

本次将部分募投项目完工的节余募集资金及孳生利息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充分结合了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情况,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资金周转,节约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意公司将上述募投项目完工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截至2018年7月31日,公司第一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第二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300MW光伏发电项目”已全部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320MW光伏发电项目”中的部分项目已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2、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实施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3、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5、公司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发表同意意见,但仍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广发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同意林洋能源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合计152,936,312.63元及孳生利息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22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8-85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公司收购关联公司子公司相关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林洋能源”)20家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公司”)拟收购关联公司江苏林洋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农业”)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所持部分生物资产(以下简称“现代农业及其子公司”)。

●除本次关联交易以外,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下属公司未与现代农业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的价格将以资产评估值为基础确定,如评估基准日后的资产状况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将有可能出现相关资产评估值与实际不符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下属公司收购关联公司子公司相关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下属公司收购现代农业及其子公司所持部分生物资产。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陆永华为现代农业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陆永新为现代农业子公司商丘林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华虹农业有限公司及聊城市华虹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沈凯平为陆永华之姐夫,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陆永华、陆永新、沈凯平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上述董事已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除本次关联交易以外,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下属公司未与现代农业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陆永华为现代农业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陆永新为现代农业子公司商丘林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华虹农业有限公司及聊城市华虹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沈凯平为陆永华之姐夫,因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陆永华、陆永新、沈凯平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上述董事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此次交易的标的为江苏林洋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及其8家下属全资子公司:德州华虹农业有限公司、阜阳林洋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华虹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聊城市华虹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通林洋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商丘林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宿州林洋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盐城林洋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等合计共9家公司所持有的部分生物资产,品种均为“凤丹牡丹”。资产具体清单详见下表:

(二)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根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宿州金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20家孙公司拟资产收购涉及的江苏林洋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持部分生物资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18)沪第1024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对于定植期1-2年的油用牡丹,由于其由于尚未进入稳定的收获期,故不宜采用收益法。对于定植期1-2年的油用牡丹,市场交易案例较少,也不宜采用市场法。同时由于资产产权持有方有完备的财务资料和资产管理资料可以利用,资产取得成本的有关数据和信息来源较为可靠,因此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对本次评估涉及的定植期1-2年的油用牡丹,其重置成本包括:种苗费、定植费、养护费、管理费用、合理利润等。评估值=(种苗重置购置价+重置定植成本+重置养护成本+管理费用+合理利润)×个别因素修正

根据评估报告,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5月31日,江苏林洋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持部分生物资产评估值为4,133.04万元,增值率18.04%。

(三)交易定价

根据上述评估情况,交易双方协商,本次收购上述资产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4,100万元。

四、本次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涉及本次收购的公司下属公司与现代农业及其子公司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现代农业及其8家子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即甲方)和林洋能源20家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即乙方),明细如下:

2、交易资产名称:油用牡丹,品种为凤丹牡丹。

3、交割日:2018年9月30日;评估基准日:2018年5月31日。

4、资产转让:

(1)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转让方同意在本协议所规定的交割日将各自的转让资产分别转让予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分别受让转让方转让的转让资产。

(2)自交割日起,受让方即成为其各自受让的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该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让方则不再享有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但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转让方应负责完成将其各自的转让资产转让至相应受让方名下所必要的全部法律手续,该等受让方应予积极配合。

5、转让价格、支付的时间及方式: 

(1)转让方与受让方一致同意,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协商确定转让资产的价格;

(2)转让方与受让方一致同意,受让方于交割日后5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一次性向各自受让之转让资产所对应的转让方支付转让资产的价款。

6、过渡期间:自评估基准日(含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不包括交割日)之间的期间。

(1)在过渡期间内,转让资产由出让该等转让资产的转让方管护。该等转让方因此产生的合理管护费用由该等转让资产的受让方承担,该等受让方应于交割日后30日内支付给所对应的转让方。

(2)因转让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其所转让的转让资产的价值在过渡期间内发生减损的,由该等转让方承担,且该等转让方无权向受让该等转让资产的受让方主张过渡期间的转让资产管护费用。该等受让方有权在附件一约定的转让价格中自行扣除转让资产减损的价值。

7、转让方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转让方在此分别向受让其转让资产的受让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1)转让方是根据国家法律正式设立和合法存续的企业,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而本协议一经签署生效即对转让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2)转让方对其所转让的转让资产具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有权签署本协议并转让该等转让资产或其任何部分,不存在任何扣押、抵押和负担或其他第三方权利的限制,转让资产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权益亦不受任何优先权或其他类似权利的限制。

(3)转让方是依据国家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其根据国家法律有权拥有并经营其目前正在拥有并经营的一切资产和业务。转让方已经分别取得其设立及经营业务所需的一切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所有这些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均为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就转让方所知,在经营范围内,概无任何影响其所转让资产和所对应受让方利益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件发生。

(4)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转让方作为一方当事人正在履行的或者已经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安排,亦不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转让方并无任何正在履行的或者已经签署的非正常商业条件的生产、经营合同或安排并因此对其所转让的转让资产的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在交割日后,转让方将不会从事转让给受让方的业务,不参与与受让方竞争的业务。

8、受让方承诺、声明及保证

受让方在此分别向转让方声明、承诺及保证如下:

(1)受让方是根据国家法律正式设立和合法存续的企业,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而本协议一经签署生效即对受让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受让方作为一方当事人正在履行的或者已经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安排,亦不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受让方具备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所对应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资金能力。

9、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2)因交割日前的违法、违约和侵权行为,导致在交割日后发生针对转让资产或受让该等转让资产之受让方的纠纷或争议时,转让该等资产的转让方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使转让资产或相对应的受让方免受损失。若该等纠纷或争议对转让资产或相对应之受让方造成任何损失,则转让该等资产的转让方应作出赔偿。

(3)为避免歧义,任一转让方或受让方违约的,其他转让方或受让方无需对该等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0、生效条件:转让方与受让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公章即生效。

11、税项:转让方与受让方一致同意,各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应缴纳的任何税款或费用,均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林洋能源下属公司尚未支付任何款项。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为响应国家“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光伏扶贫”的政策号召,公司下属公司在江苏、安徽、山东及河南等多地开发了“牡丹+光伏”模式的农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在提供清洁能源的同时,增加绿色经济植物产出,带动当地农民就业脱贫。“牡丹+光伏”模式的农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中,种植的油用牡丹为林洋现代及其子公司所持有。油用牡丹的生命周期为30年以上,与公司光伏电站的经营期限相匹配。公司“牡丹+光伏”农光互补项目已经成为“国家林业局‘油用牡丹+光伏’产业模式示范区”和“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油用牡丹遮荫栽培技术科研基地”。

因油用牡丹种植于光伏发电板下,其种植管理和电站的运行维护存在一定的交叉作业,收购后统一协调管理,即能相对减少损耗,又能避免理赔纠纷,有利于农业生产和电站运维工作。此外,上述农光互补电站项目的土地租金已经由公司支付给所在地镇村,收购也能避免种植油用牡丹土地的二次租赁,减少关联交易。另外,为迎接光伏平价上网时代的到来,公司拟提前储备适合光伏项目建设储备土地等资源,需要油用牡丹等农业资源支持,提高当地农民积极性。本次收购的生物资产油用牡丹将于2019年、2020年、2021年等年度逐步进入收获期,且持续稳定收入20年以上,按目前市场行情测算,全部进入收获期后,油用牡丹每年实现产值1800万-2200万元左右,如能加入牡丹籽相关加工产业链,效益将更为可观。油用牡丹的根是中药原料丹皮,最后挖除油用牡丹时,其丹皮每亩可收入3000-5000元左右。

油用牡丹是一种新兴的木本油料作物,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牡丹籽油是目前世界上最好的食用油。油用牡丹是一种具备“三高一低”的生态循环经济,即:高产出、高含油率、高品质和低成本,是政府倡导支持的产业。2014年12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68号),至此,加快了油用牡丹产业发展的步伐,各级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奖励扶持政策。

本次收购是为响应国家“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光伏扶贫”的政策号召,继续做大做强公司“牡丹+光伏”模式的农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以及资源储备,也是对油用牡丹产业发展前景的看好,并且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项目储备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升整体竞争力。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下属公司收购关联公司子公司相关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应表决董事7名,其中:关联董事陆永华、陆永新、沈凯平按规定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4名董事审议并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认为:

1、本次收购关联公司现代农业及其子公司所持部分生物资产的事项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资产收购暨关联交易符合国家政策引导,配合公司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项目储备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升整体竞争力;

3、本次资产收购暨关联交易由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客观、独立、公正,交易价格根据标的资产截至2018年5月31日的评估值协商确定,交易原则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资产收购暨关联交易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陆永华先生、陆永新先生和沈凯平先生在董事会会议审议上述议案时需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已在事前对本次关联交易对象和标的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本次收购现代农业及其子公司所持部分生物资产,符合国家政策引导,配合公司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的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资产收购暨关联交易的价格是根据截至2018年5月31日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协商确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策略及方法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陆永华先生、陆永新先生和沈凯平先生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下属公司收购关联公司子公司相关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四)审计委员会的审阅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并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收购关联公司现代农业及其子公司所持部分生物资产的事项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政策引导,配合公司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项目储备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升整体竞争力;本次收购由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客观、独立、公正,公司参考评估结果确认交易价格,并且交易原则合理,定价公允。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历史关联交易说明

公司下属公司12个月内未与本次交易所涉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事项。

八、备查文件

1.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意见;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4.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22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2018-86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9月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9月6日14点 30分

召开地点: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9月6日

至2018年9月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和传真登记,传真登记的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原件寄至公司证券部。

2、股东办理参加会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股东登记时需持个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

(2)法人股东登记时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人股东单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3、登记时间:2018年9月5日(星期三)9:30-11:30,14:00-16:30。

4、登记地点: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会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联系人:崔东旭

联系电话:0513-83356525

联系传真:0513-83356525

联系地址: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证券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9月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公告编号:临2018-87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半年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一号——光伏》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2018年1-6月光伏电站发电业务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光伏电站2018年1-6月发电情况

二、截至2018年6月底光伏电站累计发电情况

三、经营数据相关说明

1、内蒙古地区为集中式光伏电站,江苏、安徽地区部分电量用于自发自用。

2、平均上网电价由脱硫标杆电价和再生能源补贴价格组成,不包含地方度电补助部分,业主自发自用的电量未统计在内。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