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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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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等
法律文书的公告

2018-08-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8-147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等

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转交的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浙0108民初2942号《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孔世海

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徐茂栋、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事实与理由:

2017年10月23日,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徐茂栋因公司经营所需,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0月23至2018年4月15日,借款利率为24%/年。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上述债务保证人。借款期满后,被告均未归还借款。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徐茂栋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截止2018年6月7日,逾期还款利息为696,986.3元,本总共计20,696,986.3元,实际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徐茂栋共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00,000元;

3、判令被告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二、本次收到《传票》的主要内容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就案号(2018)浙0108民初2942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到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进行开庭审理。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经查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5月14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公司持有的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股权公示冻结,公司尚未收到与冻结相关的法律文书,具体事项待后续有进展后将及时披露。

2、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案件相关情况说明

1、截至公告日,公司并未收到过上述案件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文件,相关文件均由控股股东转交。

2、截止公告日,公司并未收到上述2000万元借款。公司已委托律师应诉,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没有产 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8-148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法院传票》等

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转交的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编号为(2018)浙0102民初3229号《民事裁定书》、《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孔建肃

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茂栋、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亿德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事实与理由:

2017年12月14日,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原告孔建肃、被告徐茂栋(作为保证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亿德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同意担保的函,为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12月15日,原告出借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4月15日,利率为年36%。

2018年1月24日,各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1500万元。截至2018年4月15日,各被告已经偿还本金所对应的利息。但借款期限届满后,各被告未按约偿还原告剩余的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相应利息。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00,000元(利息以35,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4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5月14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2、判令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35,900元

3、判令被告徐茂栋、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亿德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就申请人孔建肃诉被申请人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茂栋、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亿德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6月26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935,9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依照规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茂栋、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亿德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935,9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本次收到《传票》的主要内容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就案号(2018)浙0102民初3229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到其第四法庭进行开庭审理。

四、案件相关情况说明

1、截至公告日,公司并未收到过上述案件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文件,相关文件均由控股股东转交。

2、截止公告日,公司并未收到上述借款。公司将委托律师应诉,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经查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5月14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公司持有的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股权公示冻结,公司尚未收到与冻结相关的法律文书,具体事项待后续有进展后将及时披露。

2、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没有产 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8-149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民事传票》等

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转交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京0105民初36681号《应诉通知书》、《民事传票》等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微弘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怡乐无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徐茂栋

事实与理由:

2017年9月4日,原告与被告怡乐无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徐茂栋签订了《借款及保证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怡乐无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出借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12%,借款期限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徐茂栋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款及保证协议》项下借款到期日起两年。

根据《借款及保证协议》约定,如被告怡乐无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出现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怡乐无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等可能使原告的债权遭受损失的重大不利事项,且未在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1日内书面通知原告,并按原告要求采取确保本协议项下的借款利息及其他一切费用按期足额偿还的保全措施的,原告有权提前终止借款期限,并要求怡乐无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告通知之日起3日内清偿完毕所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怡乐无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怡乐无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4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借款及保证协议的相关约定计算,年利率为12%);

3、请求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徐茂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诉讼费及因诉讼产生的各项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二、本次收到《传票》的主要内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9日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发布《公告》,要求公司于答辩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上午9时就案号(2018)京0105民初36681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3层13法庭进行开庭审理。(《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限为送达期满后15日。)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经查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5月14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公司持有的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股权公示冻结,公司尚未收到与冻结相关的法律文书,具体事项待后续有进展后将及时披露。

2、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案件相关情况说明

1、经初步自查,公司管理层会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未审议过为怡乐无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相关事项,亦从未收到过上述案件涉及的《借款及保证协议》等文件原件。

2、截至公告日,公司并未收到过上述案件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文件,相关文件均由控股股东转交。

3、公司已委托律师应诉,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原定2018年6月开庭,因全体被告均未到庭应诉,2018年7月19日法院发布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公告期60日),下一次开庭审理日期预计为2018年10月初。该案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没有产 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8-150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书》

暨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今日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送达的案号为(2018)深仲受字第1575号的《开庭通知书》及《仲裁庭组成通知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仲裁事项前期披露情况

2017年9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委托贷款的议案》。为支持公司营运资金及支付投资项目价款的需求,公司向深圳市前海中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瑞-诺赢招财猫稳赢壹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瑞基金”)申请2亿的委托贷款,中瑞基金将委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上述贷款进行放款,具体内容详见《关于申请委托贷款的公告》(编号:2017-119)。

2018年7月,深圳市前海中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就其与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案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收到〈仲裁通知书〉的公告(编号:2017-133)。

二、《开庭通知书》及《仲裁庭组成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深圳仲裁委员会定于2018年9月4日15时在其第五仲裁庭(13楼)开庭审理申请人深圳市前海中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案。本案由仲裁员颜廷宇、彭庆伟、郭小筠组成仲裁庭审理,颜廷字为首席仲裁员。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经查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5月14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公司持有的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股权公示冻结,公司尚未收到与冻结相关的法律文书,具体事项待后续有进展后将及时披露。

2、公司尚未收到其他诉讼、仲裁文书,如收到其他法律文书,我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仲裁审理,未来的仲裁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委托律师处理上述仲裁事宜,如有进展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