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 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上海市徐汇区银都路388号16幢275-278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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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本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谢兵、顾喆栋、郑怡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包括:郑怡华、曾建平、洪彬、徐雅琴、成玉清)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自然人股东许贵来、许雅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其他自然人股东(包括:刘海林、陈东亮、熊粤、徐田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其他法人股东(包括:琪誉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二)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
①如公司招股意向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当日进行公告,在5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且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相应调整)。如公司股票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下转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