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销发行的债券募资与约定用途不符 两券商被出具警示函
⊙记者 王晓宇 ○编辑 浦泓毅
因未完全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其承销发行的债券募集资金与约定的用途不符,贵州证监局、甘肃证监局近期分别对国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出具了警示函。
贵州证监局近期公布了《关于对国金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决定称,在对毕节市碧海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5碧海债”、“16碧海01”、“16碧海02”三只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碧海新区建设公司将“15碧海债”募集资金7.93亿元、“16碧海01”和“16碧海02”募集资金4.01亿元转借给毕节市开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证监局认为,国金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未按照相关规定督促发行人按约定使用募集资金,因此对其出具警示函。
华南某中型券商固定收益部业务总监表示,从证监局披露的情况看,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的用途与募集说明书上披露的资金运用计划不一致。通常来说,债券募集资金主要用途包括三方面:一是归还银行贷款,二是补充企业流动资金,三是用于项目建设,一般不用于资金拆借,因此毕节碧海新区建设公司属于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上述券商业务总监进一步分析道,作为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在债券存续期,券商有权对发行人募资的存管、划转及本息偿付等进行监督。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很多形式,如事先提醒等方式防患于未然。
“像我们公司就会与发行人、银行事先签订协议,银行在办理资金划转之前,需得到券商项目组的同意才会进行。此外,公司也有专门的小组人员来负责跟进、持续督导。”这位总监表示。
除国金证券以外,国泰君安证券近期也因其承销的债券募资违规使用而受罚。8月16日,甘肃证监局对国泰君安证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措施。甘肃证监局认为,国泰君安证券作为平凉市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有效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且出具的2017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因此对国泰君安出具警示函。
近年来,监管层不断加强对公司债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监督重点是募集资金管理的使用和信息披露。此外,在强化中介机构服务、加强问责机制等方面也加强了监管。
据上证报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还有德邦证券、东海证券因作为公司债受托管理人未能履职而被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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