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8月23日

查看其他日期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皖01民初60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8-08-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8-151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皖01民初60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8)皖01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诉公司等四被告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徐茂栋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当金5000万元、综合费5万元(暂至2018年4月30日,此后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月1.5%比率计至当金付清日止)、违约金155万元(暂至2018年4月30日,此后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日0.05%计至当金付清日止)、实现债的费用25.1万元(其中保全担保费5.1万元、律师费20万元);

2、判令原告对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对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四位被告共同负担。

(二)本案案情介绍

2017年9月1日,原告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典当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典当借款5000万元,月综合费用当金为1.5%,典当期限180日,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同时,原告同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质押合同》,约定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存货3,346,080件圆柱滚子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并将质物交由被告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监管;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分别向原告出具《担保函》,承诺自愿为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典当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8年5月,原告因公司未能按期赎当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具状起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8日受理本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3)。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2018年8月3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1、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当金5000万元、实现债权费用10.1万元(5万元+5.1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28日起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该5000万元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2、原告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经变卖、拍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055元,由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负担30万元,原告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负担105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负担。

三、本次诉讼的庭审状况

1、根据我司与代理律师的多次沟通,代理律师团队派代表于传票载明的开庭当日已经到庭,并向法院提交天马股份延期审理,延期举证及管辖权异议申请,接着我司于8月21日收到本案法院判决书。判决书载明我司未委派诉讼代理人,我司委托的代理律师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未发表质证意见,未提交证据,在此情况下,对我司进行了缺席判决。

2、我司对本案的上述判决表示不服,为了维护公司利益,我司将立即启动上诉程序。

3、《民事判决书》中未载明具体开庭时间。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经查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5月14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公司持有的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股权公示冻结,公司尚未收到与冻结相关的法律文书,具体事项待后续有进展后将及时披露。

2、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限内该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本次法院的判决,公司计划在上诉期限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