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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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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暂停申购、
定期定额投资、转转换入业务的公告

2018-08-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8月2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因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2018年8月23日发布了《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将于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10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将于2018年8月27日起暂停申购业务(含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

(2)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了《议案》,则本基金将直接进入清算程序不再恢复申购业务;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未通过本次议案,则本基金的相关业务安排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实施暂停申购业务(含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期间,本基金管理人将正常办理本基金的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4)投资者可拨打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或登录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咨询、了解相关情况。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3日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会议”),审议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等相关事项。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15:00止(以本次大会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专人送交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8月27日,即在权益登记日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经授权或认可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或者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15:00以前(以本次大会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至本次持有人会议专用信箱:

[收件人:宋子璇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815室邮编:1000032联系电话:010-66555550-1801]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授权委托书中联系电话虽未填写但不影响认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身份的,不影响授权和表决效力);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材料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关于终止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经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如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会议相关机构

1、召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蔓

联系电话:400-880-6868、0755-83575992

传真:0755-82904048

网址:http://www.ubssdic.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咨询。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申请,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终止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运作情况,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

具体说明见附件四《关于终止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二: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

关于终止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于2010年6月10日成立,并于2010年7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运作情况,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被表决通过前的基金运作

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被表决通过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申请,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

(1)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获得表决通过,上述议案将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暂停或停止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在本基金的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被表决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定履行本基金的退市程序。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的下一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申请。本基金自进入清算程序之日起,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4)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如有)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本基金清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第二款约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约定,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须经特别决议通过,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关于终止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经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准备工作有序进行

为了保障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及后续清算工作的进行,基金管理人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筹备持有人大会事宜,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证机构和部分投资人进行了沟通,制定了投资人通过通讯方式参与持有人大会的方式方法,从而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进行。

在本基金的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被表决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定履行本基金的退市程序,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如有)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本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基金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公告。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为防范终止《基金合同》及终止上市的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在设计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终止《基金合同》及终止上市的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议案。

2、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发布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四、停复牌及暂停申购、赎回申请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8月23日披露召开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因此,本基金于2018年8月23日上午开市至10点30分停牌。

本基金将于2018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于2018年8月27日起暂停接受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议案,则本基金将直接进入清算程序不再恢复申购业务;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未通过本次议案,则本基金的相关业务安排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于计票日当日开市起停牌。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议案,则本基金将不再复牌,并按规定办理本基金终止上市的相关事宜;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未通过本次议案,则本基金的停复牌事宜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自进入清算程序起本基金停止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且之后不再恢复。

敬请投资者注意上述事项并做好流动性安排。

国投瑞银岁丰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8月2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国投瑞银岁丰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自每个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第三个运作周期为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本基金第三次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5个工作日。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为本基金的第四个运作周期,在运作周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面向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基金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对于其他投资者,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履行必要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对于A类或C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和C类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费率水平如下:

其中,“持有时间少于一个运作周期”指在同一开放期中申购后又赎回的情形。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履行必要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4)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直销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电话:(0755)83575992 83575993

传真:(0755)82904048 82904007

联系人:杨蔓、贾亚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

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5.2 非直销机构

(1)代销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大连银行、民生银行、邮储银行、吴江农商行等。

(2)代销券商: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招商证券、中国银河证券、海通证券、申万宏源证券、光大证券、平安证券、国盛证券、华安证券、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山东)、中泰证券、安信证券、第一创业证券、长城证券、渤海证券、山西证券、广州证券、东莞证券、东海证券、上海证券、国都证券、国金证券、万联证券、江海证券、华宝证券、信达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国联证券、中金公司、华福证券、中航证券、华龙证券、东北证券、东吴证券、华鑫证券、浙商证券、兴业证券、国海证券、联讯证券、爱建证券、华泰证券等。

(3)其他销售机构:天相投顾、众禄基金销售、长量基金销售、好买基金销售、蚂蚁(杭州)基金销售、天天基金销售、展恒基金销售、同花顺基金销售、和讯科技、宜信普泽投顾、大智慧基金销售、诺亚正行基金销售、中信建投期货、中信期货、汇付基金销售、陆金所基金销售、盈米财富、联泰资管、肯特瑞财富管理、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等。

注:因业务安排原因,本次业务仅在民生银行直销银行开通,民生银行柜台开通时间另行公告。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一日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若参加其他代销机构的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各代销机构相关公告或本公司网站相关提示。

(2)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8月31日为本基金第三个开放期,即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接受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2018年8月31日15:00以后暂停接受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直至下一个开放期。

(3)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本基金将转型为“国投瑞银岁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不再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程序:

1)某个开放期届满时,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2)某个开放期届满时,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三个开放期(即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8月31日)内的规定时间办理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ubssdic.com)查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投资人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0-6868)或代销机构咨询电话咨询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转换转入、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8月2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将于2018年8月24日起暂停申购业务(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

(2)实施暂停申购业务(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期间,本基金管理人将正常办理本基金的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3)投资者可拨打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或登录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咨询、了解相关情况。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3日

关于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资产规模状况,本基金有可能在2018年9月3日日终触发上述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特将本基金相关情况及风险提示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国投瑞银新成长混合

基金主代码:002041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年11月27日

二、基金合同终止情形

《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中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若截至2018年9月3日日终,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即本基金已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将依法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若出现上述情况,则自2018年9月4日起,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不再办理申购(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下同)、赎回(含转换转出,下同)业务。本基金将于2018年8月24日起暂停申购业务,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风险提示

若发生上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本基金正式进入清算程序后,投资者将无法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基金财产将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完毕清算程序后进行分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基金财产清算期限较长可能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和投资风险,妥善做好投资安排。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并在履行必要手续后向投资者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等后续安排,敬请投资者关注。

投资者可拨打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或登录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咨询、了解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