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炜:加快健全完善证券
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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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有效的投资者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具有弥补投资者因违法行为遭受损失的救济功能,而且具有让违法者付出成本代价的惩罚功能。有数据表明,美国证券市场的责任主体因被提起集团诉讼平均每年会产生超过千亿美元的经济负担,在实现对投资者的损害赔偿的同时,极大地实现了对违法者的惩戒。如果考虑行政和解、公平基金、证监会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实现的投资者赔偿救济和违法者成本付出则更为可观。
“我们在监管实践中深刻体会到,能不能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能不能让违法者付出违法成本,事关规范公正的市场秩序,事关市场恒久信心,是市场功能作用发挥的基础性、根本性制度机制。”黄炜认为,要实现这样的监管目标,既要通过严格的行政和刑事执法,制裁市场违法,实现对市场的整体保护,又要及时赔偿投资者因违法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实现对投资者个体民事权利的保护,相应实现对违法者的经济惩罚。
要实现好对投资者的个体保护,仅仅依靠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存在着一系列特殊的难题,市场各方有关的讨论非常深入。黄炜将其归纳为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解决由于投资者人数众多带来的诉讼方式问题;二是如何解决中小投资者主张赔偿的专业能力不足问题;三是如何解决证券违法多元主体的责任分配问题;四是如何解决及时稳定市场预期需要的民事赔偿实现时效问题;五是如何定位和明确行政监管支持投资者获得救济的职责和方式问题。
同样是面对证券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的实际问题,境外市场的法律制度除了在诉讼方式和机制方面作出有针对性的创新安排外,更为重要的是赋予监管机关介入私权救济的必要空间,美国的行政和解、公平基金方式,中国台湾地区的支持诉讼方式,中国香港地区的证监会直接起诉、责令回购股份方式等,都体现了监管权力介入投资者私权救济的重要理念。“当然,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的制度机制安排不能简单照抄照搬其他市场的做法,还是要从我国市场发展实际,以及法律制度理念出发来考虑和安排。”黄炜说道。
六项工作需重点推进
本次会议重点围绕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入讨论:一是监管机构如何支持投资者维护自身民事权益,包括支持诉讼,和解金赔偿制度,先行赔付制度,责令回购制度,责令公开承诺强制履行制度等;二是如何进一步完善证券领域的民事诉讼制度机制,包括诉讼机制环节的示范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责任分配环节的举证责任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等;三是如何发挥仲裁、调解等社会机制在投资者损害赔偿方面的功能作用,包括专业仲裁制度,小额纠纷调解制度,诉调对接制度等。
会议研究提出,围绕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这一核心,下一步应当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快推进证券法修订、期货法制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工作,进一步完善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的专门法律制度;二是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民事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加强对投资者损害的司法救济保护;三是探索完善适应投资者保护特点需要的诉讼机制,研究开展支持诉讼、示范诉讼、公益诉讼等试点工作;四是在总结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先行赔付、行政和解金补偿、专业仲裁、小额纠纷调解等制度机制,深化实践探索;五是深入研究境外市场的经验做法,包括责令回购股权、通过公平基金赔偿投资者等,为我国建立相关制度提供参考借鉴;六是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力度,增强投资者的理性投资与维权意识。
参加本次会议的有: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的负责人员,有关专家学者,证券经营机构、律师事务所等行业代表,还有证监会系统相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