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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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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清算报告

2018-08-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2018年8月25日

1 重要提示及目录

1.1 重要提示

国泰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92号《关于准予国泰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的批复》和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函[2017]497号《关于国泰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准予注册募集,由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国泰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期,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人民币235,286,699.92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7)第299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国泰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2017年3月29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35,363,435.66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76,735.74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泰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鉴于本基金触发了基金合同约定的自动终止情形。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4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了《关于国泰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依据公告,本基金从2018年4月26日起进入清算期。

本基金清算期为2018年4月26日到2018年7月27日。由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4月26日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2 基金概况

2.1基金基本情况

2.2 基金产品说明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3 基金最后运作日财务会计报告(经审计)

3.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国泰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报告截止日:2018年4月25日(基金最后运作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报告截止日2018年4月25日(基金最后运作日),基金单位份额净值0.9653元,基金份额总额9,648,138.46份。

3.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国泰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报告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25日(基金最后运作日)

单位:人民币元

3.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国泰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报告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25日(基金最后运作日)

单位:人民币元

4清盘事项说明

4.1 基金基本情况

国泰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92号《关于准予国泰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的批复》和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函[2017]497号《关于国泰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准予注册募集,由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国泰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期,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人民币235,286,699.92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7)第299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国泰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2017年3月29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35,363,435.66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76,735.74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第99号文审核同意,本基金164,805,206.00份基金份额于2017年4月21日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对于托管在场外的70,558,229.66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其转至上交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国泰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泰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鉴于本基金触发了基金合同约定的自动终止情形。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4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了《关于国泰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依据公告,本基金从2018年4月26日起进入清算期。

本基金清算期为2018年4月26日到2018年7月27日。由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4月26日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4.2 清算原因

本基金已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已触发基金合同约定的自动终止情形。

4.3清算起始日

根据《关于国泰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本基金于2018年4月26日起进入清算期,清算期为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7月27日。

由于本基金于清算结束日(2018年7月27日)仍持有停牌股票导致部分资产未变现,因此需要进行二次或多次清算,待本基金所持停牌股票变现后将及时进行再次分配。

4.4清算报表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清算报表是在非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及《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编制。自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起,资产负债按清算价格计价。由于报告性质所致,本清算报表并无比较期间的相关数据列示。

5清算情况

自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7月27日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5.1 清算费用

按照《国泰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规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5.2资产处置情况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活期存款人民币1,015,616.57元,截止清算结束日2018年7月27日余额为8,146,299.48元。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结算备付金人民币15,164.67元,已于2018年7月3日全部划回托管户。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存出保证金人民币7,519.50元,截止清算结束日2018年7月27日余额为5,873.71元。

(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利息人民币830.63元。已于2018年6月21日结息到账总金额为9,047.82元,于2018年6月22日结息到账金额为49.23元,截止清算结束日2018年7月27日余额为6,024.36元。

(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证券清算款人民币593,056.74元,已于2018年4月26日全部划回托管户。

(6)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持有的股票资产为人民币8,890,676.07元,其中,非流通受限股票资产为人民币8,588,492.25元,流通受限股票资产为人民币302,183.82元。具体处置情况如下: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2018年4月25日)持有的全部停牌股票明细如下:

2)本次清算期间(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7月27日)股票处置情况:

中兴通讯已于2018年6月13日复牌,除抚顺特钢和中国海防仍然流通受限以外,其余股票均已变现,变现金额为8,749,339.95元,已全部划回托管户。

由于本基金于清算终止日(2018年7月27日)仍持有停牌股票(估值金额34,123.77元)导致部分资产未变现,因此需要进行二次或多次清算,待本基金所持停牌股票变现后将及时进行再次分配。

5.3负债清偿情况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赎回款为人民币1,063,024.15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4月27日支付完毕。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赎回费为人民币2,271.92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4月27日支付完毕。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管理费为人民币3,862.87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5月4日支付。

(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为人民币1,158.84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5月4日支付。

(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交易费用为人民币12,987.17元。全部为应付佣金,该款项已于2018年5月18日支付。

(6)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人民币125,736.00元。其中指数使用费为63,736.00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5月8日支付;预提信息披露费42,000.00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5月2日支付;预提审计费用20,000.00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5月2日支付。

5.4 清算期间的清算损益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5.5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于2018年7月27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8,192,297.26元,其中银行存款余额为8,146,299.48元;保证金、应收利息余额及未变现股票资产等将在后续清算时一并清算。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2018年7月28日至最终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的银行存款及存出保证金产生的利息亦属份额持有人所有。

5.6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

6备查文件目录

6.1 备查文件目录

1、《国泰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25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止期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2、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泰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

6.2 存放地点

本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地点——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19层。

6.3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

国泰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2018年8月25日

1 重要提示及目录

1.1 重要提示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2]485号《关于核准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由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2,787,916,281.80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2)第281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7月31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788,583,427.82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667,146.02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9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3000万元的,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鉴于本基金触发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5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定为2018年5月15日,并于2018年5月16日进入财产清算期。

本基金清算期为2018年5月16日到2018年7月13日。由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5月16日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2 基金概况

2.1基金基本情况

2.2 基金产品说明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3 基金最后运作日财务会计报告(经审计)

3.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8年5月15日(基金最后运作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报告截止日2018年5月15日(基金最后运作日),国泰信用债券A基金份额净值1.241元,国泰信用债券C基金份额净值1.191元;基金份额总额6,487,672.56份,国泰信用债券A基金的份额总额1,749,489.29份,国泰信用债券C基金的份额总额4,738,183.27份。

3.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15日(基金最后运作日)

单位:人民币元

3.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15日(基金最后运作日)

单位:人民币元

4 清盘事项说明

4.1 基金基本情况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2]485号《关于核准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由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2,787,916,281.80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2)第281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7月31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788,583,427.82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667,146.02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本基金自募集期起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与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本基金A类、C类两种收费模式并存,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人可自由选择申购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但各类别基金份额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企业债指数收益率×60%+中证国债指数收益率×3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9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3000万元的,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鉴于本基金触发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5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定为2018年5月15日,并于2018年5月16日进入财产清算期。

本基金清算期为2018年5月16日到2018年7月13日。由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5月16日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4.2 清算原因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已连续9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3000万元,已触发《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根据《基金合同》规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

4.3清算起始日

根据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关于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本基金于2018年5月16日起进入清算期。清算期为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7月13日。

4.4清算报表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清算报表是在非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及《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编制。自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起,资产负债按清算价格计价。由于报告性质所致,本清算报表并无比较期间的相关数据列示。

5 清算情况

自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7月13日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5.1 清算费用

按照《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规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5.2资产处置情况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活期存款人民币807,144.78元,截止清算结束日2018年7月13日余额为7,782,471.37元,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7月6日划入垫付资金20,000.00元。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结算备付金人民币46,588.37元,已于2018年6月4日和2018年7月3日全部划回托管户。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存出保证金人民币262.63元,已于2018年6月4日全部划回托管户。

(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利息人民币81,896.44元。其中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和保证金利息为880.10元,于2018年6月21日结息到账总金额为4,588.72元,于2018年6月22日直销申购款结息到账金额为0.05元,截止清算结束日2018年7月13日余额为3,389.98元;应收债券利息81,016.34元,已于债券卖出时变现。

(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人民币8,065,479.40元,此交易性金融资产已于2018年6月28日前变现结束,资金已划入托管账户。

5.3负债清偿情况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赎回款为人民币1,121,829.81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5月17日支付完毕。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赎回费为人民币7.63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5月17日支付完毕。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管理费为人民币2,939.94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6月5日支付。

(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为人民币839.97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6月5日支付。

(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销售服务费为人民币1,190.50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6月5日支付。

(6)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交易费用为人民币386.14元。其中应付佣金为233.89元,已于2018年7月9日支付;应付银行间结算服务费150.00元,已于2018年6月15日支付;应付银行间交易手续费2.25,已于2018年7月9日支付。

(7)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交税费为人民币322.89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7月6日支付。

(8)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人民币58,000.00元,该款项为预提银行间账户维护费、审计费和信息披露费,已于2018年6月15日支付银行间账户维护费6,000.00元,已于2018年5月16日支付审计费22,000.00元,已于2018年5月30日支付信息披露费30,000.00元。

5.4 清算期间的清算损益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5.5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情况

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于2018年7月13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7,765,861.35元,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起始日2018年5月16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的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亦属份额持有人所有,以上利息均按实际适用的利率计算。由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垫付并已于2018年7月6日划入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截至2018年7月13日止,经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确认,本基金托管账户银行存款余额共人民币7,782,471.37元,其中人民币20,000.00元系基金管理人代垫的应收利息。基金管理人垫付的资金以及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将于清算期后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5.6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

6 备查文件目录

6.1 备查文件目录

1、《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15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止期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2、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

6.2 存放地点

本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地点——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19层。

6.3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