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行政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8-097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行政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陕7102行初2018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11),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披露了《关于行政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63),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收到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缴费通知书》(2017陕7102行初2018号),公司诉西安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建行政处罚一案获得法院立案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原告: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2131号江南名苑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余少雄
2、本案被告: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塔南路曲江行政商务区300-9A座西安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苗宝明
3、案情概要
3.1被告在做出市建罚字(2017)0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的程序有不当之处。
3.2市建罚字(2017)0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的问题。
3.3原告并不存在任何违法的故意,亦不存在重大过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所作的市建罚字(2017)0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是一份不公平、不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市建罚字(2017)0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4、诉讼请求
4.1撤销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市建罚字(2017)0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4.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三、本案进展情况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经审慎考虑,公司拟于近期提起上诉。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非最终判决。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