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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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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08-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65版)

2、签署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所涉及的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

3、决定聘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必要的中介机构;

4、决定其他与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相关的事宜;

5、同意董事会将上述授权转授予公司董事长负责具体实施。

三、审议程序

本次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事项经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后方可实施,在具体的注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的情况。

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事宜能否获得注册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18-133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于2018年8月2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

(一)主要内容

1、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该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8月25日;

4、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15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170万股,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以及子公司总经理;

5、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35元;

6、激励模式: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2个月为锁定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用于偿还债务。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锁定,不得转让;锁定期满后为解锁期,若达到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分四次依照25%、25%、25%、25%的比例申请解锁。

7、解锁条件为:

以上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二)实施情况

1、2015年8月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同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5年8月21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公司实施第一期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2015年8月2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从16人调整为15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从1,200万股调整为1,170万股。并于当日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对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及授予事项符合相关规定。

4、2015年9月15日,第一期股票激励计划1,17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5、2016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获授的限制性股票25%部分,即292.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6、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619,874,3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公司刊登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并于4月20日实施完毕。

7、2017年8月28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之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15名激励对象在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解锁期的2,925,000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锁。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之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15名激励对象在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解锁期的2,925,000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锁。

8、2018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以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1,648,424,3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0元(含税);同时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转增659,369,744股,不送红股。

二、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

(一)主要内容

1、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该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6月12日;

4、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50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855万股,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5、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60元;

6、激励模式: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2个月为锁定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用于偿还债务。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锁定,不得转让;锁定期满后为解锁期,若达到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依照40%、30%、30%的比例申请解锁。

7、解锁条件为:

以上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二)实施情况

1、2017年5月1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同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

2、2017年6月6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公司实施第二期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2017年6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议案》,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50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55万股。并于当日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及授予事项符合相关规定。

4、2017年6月23日,第二期股票激励计划2,85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5、2018年5月15日,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以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1,648,424,3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0元(含税);同时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转增659,369,744.8股。

6、2018年6月12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之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50名激励对象在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锁期的15,988,000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锁。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之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50名激励对象在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锁期的15,988,000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锁。

三、因权益分派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调整

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619,874,3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公司刊登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并于4月20日实施完毕。

2018年5月15日,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以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1,648,424,3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0元(含税),共分现金红利329,684,872.4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不送红股,并于5月24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派送股票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 (即每股股票经转增、 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综上,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数量和价格调整如下:

调整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5.35-0.3)÷(1+0.4)=3.61元/股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6.6-0.2)÷(1+0.4)=4.57元/股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2016、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实施完毕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本次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律师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18-134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或“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

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方百平先生未达到第一期第四个解锁期和第二期第二、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分别持有获授的限制性股票17.5万股、50.4万股,即共67.9万股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总股本由2,307,794,106股减至2,307,115,106股。该事项涉及的股本变更事项,已经获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办理,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一)主要内容

1、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该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8月25日;

4、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15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170万股,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以及子公司总经理;

5、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35元;

6、激励模式: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2个月为锁定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用于偿还债务。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锁定,不得转让;锁定期满后为解锁期,若达到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分四次依照25%、25%、25%、25%的比例申请解锁。

7、解锁条件为:

以上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二)实施情况

1、2015年8月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同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5年8月21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公司实施第一期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2015年8月2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从16人调整为15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从1,200万股调整为1,170万股。并于当日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对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及授予事项符合相关规定。

4、2015年9月15日,第一期股票激励计划1,17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5、2016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获授的限制性股票25%部分,即292.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6、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619,874,3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公司刊登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并于4月20日实施完毕。

7、2017年8月28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之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15名激励对象在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解锁期的2,925,000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锁。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之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15名激励对象在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解锁期的2,925,000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锁。

8、2018年4月23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暨2017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以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1,648,424,3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0元(含税),共分现金红利329,684,872.4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不送红股。

二、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一)主要内容

1、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该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6月12日;

4、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50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855万股,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5、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60元;

6、激励模式: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2个月为锁定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用于偿还债务。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锁定,不得转让;锁定期满后为解锁期,若达到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依照40%、30%、30%的比例申请解锁。

7、解锁条件为:

以上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二)实施情况

1、2017年5月1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同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

2、2017年6月6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公司实施第二期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2017年6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议案》,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50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55万股。并于当日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及授予事项符合相关规定。

4、2017年6月23日,第二期股票激励计划2,85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5、2018年4月23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暨2017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以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1,648,424,3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转增 659,369,744.8股。

6、2018 年 6 月 12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之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 50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锁期的 15,988,000 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锁。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之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 50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锁期的 15,988,000 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锁。

三、关于对第一、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原因说明

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出现离职情况将取消其剩余部分股权激励计划资格。

因此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已授予给激励对象剩余部分的股权失效,并且注销对应部分限制性股票。

四、回购数量、价格、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

(一) 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为67.9万股,其中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5万股,占激励计划在2015年8月25日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1,638万股的1.07%;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0.4万股,占激励计划在2017年8月25日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3,997万股的1.26%。

(二) 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第一期授予价格为3.61元/股;第二期授予价格为4.57元/股。

(三) 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五、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307,794,106股减少至2,307,115,106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注:1.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随之发生变动,总股本由2,307,794,106股减少至2,307,115,106股,最终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为准。公司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办理注册资本变更手续。

2. 股权激励限售股中包含高管锁定股。

六、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第一、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后,不影响激励计划后续的实施。公司将股权激励计划作为公司人才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将优化经营方式和策略,优化企业管理制度,更好的推动公司发展。

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限制股票事项的意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出现离职情况将取消其剩余部分股权激励计划资格。同意已授予给激励对象剩余部分的股权失效,并且注销对应部分限制性股票。

八、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审议通过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并对注销股票的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实,认为:

激励对象出现离职情况符合取消其剩余部分股权激励计划资格的规定,同意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方百平先生未达到第一期第四个解锁期和第二期第二、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分别持有获授的限制性股票17.5万股、50.4万股,即共67.9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经审议认为:因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方百平离职,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出现离职情况符合取消其剩余部分股权激励计划资格的规定,同意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方百平未达到第一期第四个解锁期和第二期第二、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分别持有获授的限制性股票17.5万股、50.4万股,即共67.9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第一、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关于权益回购注销的规定,回购注销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天册律师事务所沈海强、竺艳律师认为:

1、公司董事会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获得股东大会授权,且已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

2、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依据、股份数量、价格及目前已履行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已经履行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现阶段需履行的全部程序。

十一、其他事项

根据2015年8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与2017年6月6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就决定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合法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根据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与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办理上述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各项必需事宜。

十二、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份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18-135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于2018年8月2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因公司重要管理人员方百平离职,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出现离职情况将取消其剩余部分股权激励计划资格。因此,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方百平先生未达到第一期第四个解锁期和第二期第二、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分别持有获授的限制性股票17.5万股、50.4万股,即共67.9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4)。

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

回购注销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67.9万股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将从2,307,794,106元人民币减至2,307,115,106元人民币。该事项涉及的股本变更事项,已经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办理,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18-136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8年8月27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之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5年8月6日,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同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5年8月21日,公司召开2015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中止、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此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3、2015年8月2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从16人调整为15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从1,200万股调整为1,170万股。并于当日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对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及授予事项符合相关规定。

4、2015年9月15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手续,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1,17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3)。

5、2016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批失效,应回购注销对应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同意回购并注销15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所涉及的已授予但未满足解锁条件的共计292.5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5.35元/股。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56)。公司九届十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并对注销股票的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57)。

6、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619,874,3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公司刊登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并于4月20日实施完毕。

7、2017年8月28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之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15名激励对象在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解锁期的2,925,000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锁。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之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15名激励对象在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解锁期的2,925,000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锁。

8、2018年4月23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暨2017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以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1,648,424,3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转增659,369,744.8股。

9、2018年8月27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之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15名激励对象在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解锁期的4,095,000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锁。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之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15名激励对象在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解锁期的4,095,000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锁。

二、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1、锁定期届满

根据《恒逸石化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8月25日,自首次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次解锁期,截至目前,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锁定期已届满。

2、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三、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2018年5月24日实施2017年度权益分派,以截止2017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648,424,3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0元(含税),共分现金红利 329,684,872.40 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不送红股。公司总股本为1,648,424,362股增至2,307,794,106股。剔除第一期已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数量从877.5万股增至1,228.5万股。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5%,即本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09.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8%,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5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成就,15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锁期绩效考核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符合100%解锁比例。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15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事宜。

五、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有效激励公司高管及核心骨干创新发展的动力,为公司未来长效发展不断做出贡献。

六、公司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成就,15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本次解锁事宜。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恒逸石化激励对象根据《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本次解锁之条件已经成就;恒逸石化就本次解锁事宜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据此,恒逸石化可对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本次解锁。

八、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703 股票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18-137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引进新股东

共同对海宁恒逸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为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为加快推动公司年产100万吨智能化环保功能性纤维项目投资建设,保障项目后续市场,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引入新股东参与项目建设,公司拟同意下属子公司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有限”)对海宁恒逸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新材料”)进行增资,同时引进得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基投资”)对海宁新材料进行增资。

公司拟与得基投资签署《增资协议》,公司以人民币59,000万元对海宁新材料增资,得基投资以人民币53,000万元对海宁新材料增资。

本次增资前,海宁新材料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由恒逸有限以自有资金出资。

本次增资将新增海宁新材料注册资本112,000万元,其中:恒逸有限拟认缴增资59,000万元,得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基投资”)认缴53,000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海宁新材料注册资本变更为212,000万元,其中:恒逸有限出资159,000万元,占海宁新材料注册资本的75%;得基投资出资53,000万元,占海宁新材料注册资本的25%。本次增资不会导致公司失去对海宁新材料的控制权。

鉴于海宁新材料新增股东得基投资有限公司为香港公司,公司需向主管部门申请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申请公司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二)董事会审议增资议案的表决情况

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引进新股东共同对海宁恒逸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董事会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同意票占本次董事会有效表决票数的100%。公司独立董事同时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增资金额在公司董事会审批的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或关联交易

由于海宁新材料为恒逸有限的控股子公司,恒逸有限为公司子公司。故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其他增资方及关联关系介绍

得基投资有限公司(英文名称:TAKE GOOD INVESTMENT LIMITED)成立于2014年7月22日,注册地址为香港中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1座7楼709-712室,登记证号码:63607932-000-07-17-3。

得基投资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三、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出资方式

恒逸有限、得基投资分别对海宁新材料以现金增资59,000万元和53,000万元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恒逸有限的出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

(二)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1)成立时间:2017年09月04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9HRX724

(3)注册资本:212,000万

(4)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尖山新区闻澜路51号

(5)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6)法定代表人:王松林

(7)主营业务:制造、加工、批发:差别化化学纤维、聚酯切片、POY涤纶丝、FDY涤纶丝、化纤原料;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原辅材料和零配件的进口业务;仓储管理

(8)主要股东: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得基投资有限公司

2、增资前后的股权结构

本次增资前后,海宁新材料的股权结构如下:

本次增资的资金用途为投资建设年产100万吨智能化环保功能性纤维项目,该项目预计总投资为人民币636,000万元。

3、最近一期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合并)

单位:万元

4、经查,海宁新材料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四、增资扩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认购增资的份额、价款:

恒逸有限出资59,000万元认购公司本次增资59,000万元,占本次增资总额的52.7%;

得基投资出资53,000万元认购公司本次增资53,000万元,占本次增资总额的47.3%;

公司原股东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放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本次增资的权利。

各方认购公司增资后,注册资本为212,000万元。各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为:

恒逸有限:出资159,000万元,以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75%;

得基投资:出资53,000万元,以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25%;

(二)恒逸有限、得基投资认购增资的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

恒逸有限认购增资59,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为按照合同约定。

得基投资认购增资53,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为按照合同约定。

(三)合资公司的经营期限

合资公司的经营期限为30年,自公司换发中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四)合资公司的经营事宜

决定将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从原先的10亿人民币变更为21.2亿人民币。

经营范围变更为:制造、加工、批发;聚酯切片、差别化化学纤维、POY涤纶丝、FDY涤纶丝、化纤原料;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原辅材料和零配件的进口业务;仓储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五)违约责任

恒逸有限、得基投资各方中由于其中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则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的过失,则根据实际情况由两方分别承担各自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增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增资目的

本次增资将有效增强海宁新材料的资本实力,加快海宁新材料的项目建设,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公司的整体市场竞争优势。

(二)存在风险

本次增资用于年产100万吨智能化环保功能性纤维项目的建设,当前环保功能性纤维市场需求旺盛,项目投产后预计实现较好收益。但如果后期功能性纤维市场出现波动、需求下滑,项目收益可能不及预期。

应对措施:公司将高度重视项目建设质量,应用最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确保产品品质并且降低成本,以增强竞争力;同时,本次增资引入得基投资,通过得基投资积极开拓海外业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市场波动风险。

(三)对公司的影响

子公司恒逸有限使用自有资金对海宁新材料进行增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得基投资对海宁新材料共同投资,有利于加快年产100万吨智能化环保功能性纤维项目的建设,争取早日投产;同时得基投资参与增资,符合公司抢抓境外市场机遇、拓展业务的战略需要,进一步增强公司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本次增资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增资完成后,海宁新材料仍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股权结构的变化不会影响公司对其的控制权,其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子公司海宁新材料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引进得基投资作为新增股东,有利于加快公司年产100万吨智能化环保功能性纤维项目的建设,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703 股票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18-138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福建逸锦化纤有限公司

现金购买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交易简要内容: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下属子公司福建逸锦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锦化纤”)拟向福建正麒高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麒高纤”)购买20万吨短纤项目相关设备及所需的厂房。交易总价款为人民币286,987,250.00元(不含税),其中20万吨短纤项目设备的不含税交易价格为人民币209,442,350.00元,所需生产厂房的不含税交易价格为人民币77,544,900.00元;

2、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交易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1、为提升供给侧改革效应,加快公司对聚酯行业并购整合,实现行业引领和效益提升的双重效应,进一步完善产业链布局和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公司在闽南地区的战略布局,提升公司的盈利空间,保障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稳定发展,增强公司综合实力,公司子公司逸锦化纤拟与正麒高纤签署《厂房购买协议》和《设备购买协议》,拟购买正麒高纤拥有的“年产20万吨熔体直纺高强度低伸棉型短纤项目”(以下简称“20万吨短纤项目”)相关设备及所需的厂房,不含税交易总价款为人民币286,987,25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捌仟陆佰玖拾捌万柒仟贰佰伍拾元)。

2、交易审批程序

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福建逸锦化纤有限公司购买资产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购买资产无需政府部门批准,无需征得债权人、其他第三方的同意。本次购买不存在尚未完成的审批程序,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福建正麒高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0年07月26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557551563H

注册资本:70,000万人民币

住所: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锦兴工业园(原加排盐场)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

法定代表人:柯文贵

股东情况:

经营范围:生产差别化化学纤维、复合超细纤维、特种工业切片及从事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服装、纺织品的批发(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

关联关系:正麒高纤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查,正麒高纤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不是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

2、应说明的情况

交易对方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概况

交易标的名称:20万吨短纤项目相关设备和项目所需生产厂房

交易标的现状:包括项目建设用地上附着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

交易标的类别:非股权类资产

所在地:晋江市英林镇

购买总面积:建筑面积约50,517.69平方米(最终以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

2、2017年12月20日,根据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了的中联评报字[2017]第2502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机构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2017年10月31日)。依据资产评估结果,收购资产的评估价值如下表:

单位:元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根据《厂房购买协议》、《设备购买协议》之约定,该标的资产不含税成交总价格为人民币286,987,25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捌仟陆佰玖拾捌万柒仟贰佰伍拾元),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支付方式为一次性,在交易标的所涉抵押全部解除并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现场交割、产权过户后完成付款。

2、关于交易价格的约定

由逸锦化纤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交易标的评估价值,在资产实际交割范围以及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确定转让价格;

3、鉴于标的资产的登记转移完成尚需一定时间,标的资产完成产权登记且登记之房屋产权人为逸锦化纤之日为标的资产的交割日(以下简称“交割日”),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的期间为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

3.1在过渡期内,正麒高纤未经逸锦化纤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对标的资产作出以下任何行动:在正常经营以外出售、转让、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标的资产中的任何部分;不合理地处置标的资产中的任何部分,或减轻或放弃在标的资产上已设定的权利,或加重标的资产上的义务。

3.2 过渡期内,无论标的资产是否完成交割,逸锦化纤均有权使用标的资产。

五、涉及收购资产的其他安排

本次购买资产无涉及人员的安置等情况。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该项交易的进展情况。

六、收购、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购买资产项目,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提升聚酯纤维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完善产业链和发挥协同效应,拓展公司在闽南地区的战略布局,更能有效拓展公司的盈利空间,促进公司的稳定和发展,有利于公司综合实力的增强,对公司业绩提升将带来积极影响。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良影响。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购买正麒高纤名下的20万吨短纤项目设备及配套厂房,此事项系为公司进一步完善产业链和发挥协同效应,,符合公司现实经营利益和发展战略。该交易价格的制定遵循市场化原则,公平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已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了评估工作。本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交易。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3、厂房收购协议书、设备收购协议书;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18-139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公司、恒逸石化指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恒逸集团指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恒逸有限指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

嘉兴逸鹏指嘉兴逸鹏化纤有限公司

绍兴恒鸣指绍兴柯桥恒鸣化纤有限公司

PTA 指精对苯二甲酸

POY指涤纶预取向丝

DTY指涤纶加弹丝

一、新增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新增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于2018年1月22日披露了《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9),对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进行了预计。于2018年4月23日披露了《关于新增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7),新增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金额。

因公司项目并购的持续推进,为提升经营管理水平,需对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新增如下:

2018年新增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拟分别与嘉兴逸鹏签订2018年度切片购销协议、机器设备购销协议;拟分别与绍兴恒鸣签订2018年度加弹油产品购销协议、POY丝产品购销协议、包装物产品购销协议、机配件产品购销协议、仓储服务协议、DTY纸管产品购销协议。

因嘉兴逸鹏、绍兴恒鸣均为公司关联方,且交易事项均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故上述交易属于日常关联交易。

1、 公司2018年8月27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2、 关联董事方贤水先生、邱奕博先生、楼翔先生、倪德锋先生对部分交易事项各自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3、 根据《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决策权限,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均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预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2018年度公司新增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及金额的授权期限为该等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审议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批准之日止。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嘉兴逸鹏化纤有限公司1、成立时间:2017年03月01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8BLMY30

3、法定代表人:吴忠亮

4、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业路1288号

5、注册资本:80,000万元

6、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7、经营范围:聚酯切片、FDY长丝的制造、加工和销售;化纤原料的销售;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以上均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9、基本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10、经查,嘉兴逸鹏化纤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二)绍兴柯桥恒鸣化纤有限公司1、成立时间:2018年2月8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2BDRDY61

3、法定代表人:王雄方

4、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海涂九一丘14幢

5、注册资本:162,000万人民币

6、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7、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涤纶丝、差别化纤维;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股东:杭州信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51%;宁波禾元控股有限公司持股17%;兴惠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6%;施畅持股16%。

9、基本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10、经查,绍兴柯桥恒鸣化纤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三、关联关系

(一)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二)履约能力分析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向嘉兴逸鹏提供切片和机器设备

恒逸有限与嘉兴逸鹏签订的《产品购销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供方: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

需方:嘉兴逸鹏化纤有限公司

交易内容及数量:供方及其指定的下属子公司向需方提供切片和机器设备,2018年聚酯产品销售金额控制在6,000万元之内,机器设备销售金额控制在1,500万元之内;

定价原则和依据:在有市场可比价格的情况下,参照市场价格定价;在无市场可比价格的情况下,以成本加成或协议方式定价;

交易定价:双方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通过协商确认;

结算方式:3个月内银行承兑汇票、现汇或国内信用证;

2、向绍兴恒鸣销售加弹油、POY丝、包装物和机配件

恒逸有限与绍兴恒鸣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供方: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

需方:绍兴柯桥恒鸣化纤有限公司

交易内容及数量:供方及其指定的下属子公司向需方提供加弹油、POY丝、包装物和机配件,其中:2018年加弹油销售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POY丝销售金额不超过6,000万元,包装物销售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机配件销售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定价原则和依据:在有市场可比价格的情况下,参照市场价格定价;在无市场可比价格的情况下,以成本加成或协议方式定价;

交易定价:双方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通过协商确认;

结算方式:3个月内银行承兑汇票、现汇或国内信用证;

3、绍兴恒鸣向公司提供仓储服务

恒逸有限与绍兴恒鸣签订的《仓储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供方:绍兴柯桥恒鸣化纤有限公司

需方: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

交易内容及数量:供方向需方及其指定的下属子公司提供仓储服务,金额控制在1,100万元之内;

定价原则和依据:在有市场可比价格的情况下,参照市场价格定价;在无市场可比价格的情况下,以成本加成或协议方式定价;

交易定价:双方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通过协商确认;

结算方式:3个月内银行承兑汇票、现汇或国内信用证;

4、绍兴恒鸣向公司销售DTY纸管

恒逸有限与绍兴恒鸣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供方:绍兴柯桥恒鸣化纤有限公司

需方: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

交易内容及数量:供方向需方及其指定的下属子公司提供DTY纸管,其中:2018年DTY纸管的采购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定价原则和依据:在有市场可比价格的情况下,参照市场价格定价;在无市场可比价格的情况下,以成本加成或协议方式定价;

交易定价:双方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通过协商确认;

结算方式:3个月内银行承兑汇票、现汇或国内信用证;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价格均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各方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则签署交易框架协议,并保证相互提供的产品价格不偏离第三方价格;交易价款根据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参照行业公认标准或合同约定执行。

对于2018年度预计范围内新增的关联交易,在《关于新增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根据实际需求,与关联方根据市场价格签订相应的合同协议后实施交易。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关联交易目的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充分利用公司及重要关联方的优势资源,保证重要原材料的稳定供应,保障公司下游产品的销售,实现公司对全产业链产品经营的尝试,有利于巩固产业链一体化优势,因此存在交易的必要性。

2、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必须发生的持续性交易行为,出于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公司将根据子公司产能情况进行调整,严格将采购金额控制在协议约定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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