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因误操作违规减持公司
股份及致歉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90 简称:至纯科技 公告编号:2018-073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因误操作违规减持公司
股份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收到董事吴海华先生关于违规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吴海华先生于2018年8月3日披露的减持计划公告中承诺本次减持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超过1,000,000股,因操作失误,在2018年8月27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公司股份1,010,000股。本次减持行为构成违规减持,现就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董事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
1、本次减持前的持股情况说明
吴海华先生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获得公司股份10,14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4.82%。自2018年1月15日起,上述股份解禁并上市流通。公司于2018年8月3日披露了吴海华先生的减持计划,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至纯科技股东及董事高管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18-065)。
2、本次违规减持的情况说明
吴海华先生在上述减持计划公告的前提下,委托其配偶在减持期间内实施减持操作,因操作失误,导致于2018年8月27日上午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公司股份1,0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8%),成交均价为23.38-23.97元/股,成交金额为23,770,557.52元人民币。此次实际减持数量与2018年8月3日披露的减持计划公告中承诺本次减持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超过1,000,000股不符,因此吴海华先生的证券账户于2018年8月27日因误操作卖出本公司股票的股份数超出减持计划承诺数量的行为构成违规减持。
吴海华先生发现上述误操作后,及时主动通知本公司,并出具了本次违规减持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
3、本次减持后的持股情况
截至2018年8月27日股市收盘,吴海华先生尚持有本公司股份9,1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4%,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二、本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吴海华先生的声明及承诺
1、公司获知上述违规减持行为后,要求相关人员定期巩固学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吴海华先生及其配偶均已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进行了深刻反省。吴海华先生本次对该事项作出声明及承诺如下:
1)实际所减持股份超出减持计划承诺的10,000股股份的收益主动上缴,归本公司所有。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份。
三、吴海华先生的致歉声明
吴海华先生就本次事件的致歉如下:
我们就本次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造成的负面影响深表歉意!本人及家属会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谨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603690 简称:至纯科技 公告编号:2018-074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东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股份减持情况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股东宁波维科新业成长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维科新业”)关于股份减持的通知,2018年8月27日,维科新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401,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911%,交易均价24.01元/股。
本次减持具体情况详见2018年8月28日公司披露的《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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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603690证券简称:至纯科技 公告编号:2018-072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及董事高管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及董事高管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前,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维科新业成长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维科新业”)持有公司非限售流通股10,9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5.1911%;公司董事吴海华先生持有公司非限售流通股10,1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4.8203%;公司副总经理袁梦琦先生持有公司股票为1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0713%。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18年8月3日披露了《至纯科技股东及董事高管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18-065):股东维科新业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超过402,000股,即不超过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0.1911%;董事吴海华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超过1,0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0.4754%;副总经理袁梦琦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超过37,500股,即不超过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0.0178%;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维科新业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共计401,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911%,目前持有本公司股份为5.0000%,因此提前终止本次减持计划;吴海华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共计1,0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801%,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成;袁梦琦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共计3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78%,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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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
股东及董事高管因以下事项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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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是 √否
董事吴海华先生因误操作违规减持,详见公司2018年8月28日披露的《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因误操作违规减持公司股份及致歉的公告》。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未实施 √已实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未达到 √已达到
(五)
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是 □否
公司5%以上股东维科新业减持公司股份401,900股后,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5.0000%,按照相关规定,需停止减持并披露权益变动情况,因此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特此公告。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8/28
证券代码:603690 简称:至纯科技公告编号:2018-075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至纯科技
股票代码:603690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维科新业成长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宁波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七号104室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零一八年八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15号准则》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纯科技”或“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至纯科技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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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维科新业成长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七号104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维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毛瑾)
成立日期:2011年4月29日
合伙期限:2011年4月29日至2023年4月28日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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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事项。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维科新业除持有至纯科技外,不存在持有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以上的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本公司股份10,518,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未来股份增减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的资金安排需求而做出的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维科新业在未来12个月内将继续减持,具体减持安排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及其主要内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维科新业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10,92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5.1911%。该部分股份已于2018年1月15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2018年8月27日,维科新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401,900股,交易均价为24.01元/股,占公司总股本0.1911%。本次权益变动为维科新业首次减持本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和数量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8年8月2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401,900股,交易均价为24.01元/股,占公司总股本0.1911%。本次减持完成后,维科新业持有本公司股份10,518,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三、权益受限情况
维科新业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减持股份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维科新业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商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被置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宁波维科新业成长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毛瑾
签署日期:2018年8月27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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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签章):
宁波维科新业成长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字:毛瑾
日期:2018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