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广州发展 股票代码:600098 临2018-040号
公司债券简称:12广控01 公司债券代码:122157
企业债券简称:G17发展1 企业债券代码:127616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第一期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绿色债券2018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7年9月6日发行的2017年第一期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9月6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9月6日至2018年9月5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7年第一期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债券
2、债券简称:G17发展1
3、债券代码:127616
4、发行主体: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24亿元。
6、债券期限:5年,自2017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6日。
7、票面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利率4.94%,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8、付息日:自2018年至2022年每年的9月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9、还本付息方式:发行人将于每年付息日支付利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并由相应的托管机构负责具体办理利息的支付事宜。
10、债券担保:无。
11、信用等级: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9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9月6日至2018年9月5日,逾期部分不另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票面利率为4.94%。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9月5日。截止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2018年9月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三、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1)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甲、乙类托管账户的机构持有人,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将利息资金划付至该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丙类托管账户的机构持有人,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将利息资金划付至其结算代理人或代理开户的债券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由结算代理人或债券承销商将利息资金划付至丙类托管账户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对于二级托管的个人和机构持有人,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将利息资金划付至其代理开户的债券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由债券承销商将利息资金划付至该持有人指定的资金账户。
2、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I、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Ⅱ、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A.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B .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付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付息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2017年第一期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G17发展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一)与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财务部。传真号码:020-37850800,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号发展中心3201,邮政编码:510623。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郭晓川
联系方式:020-37850365
2、主承销商及上市推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德聪
联系方式:020-87555888-8486
3、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郜文迪、王安怡
联系方式:010-88170827、010-88170493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 刘莹
联系方式::021-3887480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上海)
特此公告。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1:
“G17发展1”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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