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220 股票简称:江苏阳光 编号:临2018-023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上证公函【2018】2417号《关于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履职情况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将《问询函》提及的有关内容回复如下:
一、公司董事刘玉林未出席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未委托代表出席,未在定期报告披露前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亦未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请刘玉林说明具体原因,明确说明作为公司董事是否履行了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是否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请律师发表意见。
董事刘玉林:本人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表出席。作为公司董事未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承诺的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本人保证以后履行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请董事刘玉林对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作出确认。
董事刘玉林:根据《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后,我认为:公司严格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制度规范运作,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18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保证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请公司自查并说明本次董事会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请律师发表意见。
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及高管。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关律师意见详见公司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上交所对江苏阳光董事履职情况的问询函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