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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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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8-08-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6版)

1.11.1

农业银行:农业银行及境内分支机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单笔金额为10万元(含)以上的税务处罚涉及罚款金额共计约2,320.43万元,上述税务处罚涉及的罚款金额均已缴清。农业银行及境内分支机构被境内有关部门处以50万元(含)以上金额的行政处罚涉及罚款金额共计约9,432.5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金额共计约732.07万元,上述处罚涉及的罚款均已缴清。截至2017年12月31日,农业银行及境内分支机构作为被告且单笔争议标的金额(本金)在1亿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共计6宗,涉案金额(本金)共计约34.56亿元;农业银行作为被告、仲裁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未结诉讼、仲裁涉及的标的金额约为人民币85.58亿元,该等案件在性质和金额上均不会对申请人财务状况和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对申请人的业务开展及持续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本基金对该股票的投资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九只证券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2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有关业绩数据经托管人复核。

第六节 基金的费用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第七节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银河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及《银河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更新编写,更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1、“重要提示”日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7月1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定于2018年8月29日前公告。

2、“一、绪言”部分中更新了招募说明书的编写依据。

3、“二、释义”部分新增了“《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流动性受限资产”、“摆动定价机制”等有关条目的解释。

4、在“三、基金管理人” 部分,根据实际情况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

5、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根据托管人提供的最新资料更新了相关信息。

6、在“五、相关服务机构”中,增加了相关代销机构,对原有销售机构进行了更新,各新增代销机构均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列示。

7、“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修订进行更新。

8、在 “十、 基金的投资”之“(二)投资范围”、“(八)投资限制”根据基金合同修订进行了更新,“(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更新为数据截止日为2018年6月30日的报告,该部分内容均按有关规定编制,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但未经审计。“(十二)基金的业绩”中对基金成立以来至2018年6月30日的基金业绩表现进行了披露。该部分内容均按有关规定编制,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但未经审计。

9、“十二、基金资产估值”部分根据基金合同修订进行了部分更新。

10、“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修订进行了更新。

11、“十八、风险揭示”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善了流动性风险揭示。

12、“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部分根据托管协议的修订进行了更新。

13、“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中列示了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及本基金管理公司在指定报纸上进行的信息披露。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