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政府补助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编号:临2018-030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于近期收到政府补助资金共计人民币33,953,976.91元,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公司利用废旧蓄电池回收的铅金属、利用企业生产过程中二氧化硫烟气回收的硫酸及利用废塑料回收生产的改性再生专用料分别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30%、50%和50%的税收优惠,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2018年8月27日分别收到上述增值税退税款10,833,489.48元、10,589,274.43元。
2.根据《济源市财政局关于解决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意见》,公司于2018年7月9日收到冶炼渣烟气尘综合治理项目中央资金3,000,000.00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中央资金840,000.00元。
3.根据《永丰县规范企业优惠扶持政策办法》(永府发 [2017]第2号),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源丰”)于2018年7月25日、2018年8月24日分别收到企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1,378,473.00元、1,475,476.00元。
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江西源丰利用废旧蓄电池回收的铅金属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30%的税收优惠。江西源丰于2018年7月5日、2018年7月27日分别收到该增值税退税款3,384,802.00元、2,452,462.00元。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公司将上述收到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款、企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计入当期损益;将收到的冶炼渣烟气尘综合治理项目中央资金、污染综合治理项目中央资金计入递延收益。具体会计处理仍须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9日